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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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目前已經處在半公開的階段,市局抽調不少精兵強將,好協助展峰完成物證檢驗工作。

案件碰頭會在24小時后就開始了,除了914專案組成員,展峰沒有邀請任何人參加。展峰習慣先聽取他人意見,而第一個發言的大多是嬴亮。

“我在屋內找到了吳培根的身份證,到期時間為2008年,也就是說,在他作案期間,該身份證仍在有效期範圍。查詢關於此證的所有軌跡,並沒有發現他曾跟誰結伴住過酒店或乘坐過火車。如果他真和串子結夥作案,為什麼兩人無一點交集?”

司徒藍嫣本對此也有疑問,既然嬴亮開了個頭,她就順帶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我觀察了吳培根的日常家居擺設。廚房落滿油污,只有一人的碗筷;室內物品擺放凌亂;雜物間牆根下,堆砌有近百個白酒瓶;尤其是卧室床頭前,還有半箱未打開的瓶裝白酒。種種細節可以看出,他是長期處在一個靠酒精麻痹自己的頹廢狀態。頹廢是一種意志消沉、精神萎靡的內心反映。形成條件因人而異。心理學上做過一項調查,男性頹廢的根源多來自婚姻家庭和生存壓力。前者暫且不說,我們重點來分析後者。

“常見的生存壓力多表現為生理疾病壓力、經濟壓力、精神狀態壓力。在面對壓力時,能夠自我控制,有條不紊,即所謂的因勢利導,只有少數人可以做到,絕大多數人面對突如其來的壓力,並不能做到合理調整心態。

“我看了吳培根的資料,他只有小學文化,應聘到縣醫院當保安,因為跟竊賊殊死搏鬥,上了報紙的頭版頭條,所以才被醫院評為明星保安。在眾人的關注下,他的內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從而在認知上會本能地給自己套上一層光環效應。他內心情感也會因為這個達到一個頂點。為了使光環永遠保持亮度,那他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停地抓賊。

“在沒有正確引導的情況下,他其實是進入了一個急功近利的階段。不巧的是,悲劇突然發生,他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兩年。因為抓賊這同一件事,走了兩個極端,這種心理落差是造成他頹廢、逃避現實的主要原因。吳培根刑滿釋放后,好友翟國慶慷慨解囊,他找到了一絲慰藉,這也是他不管多晚收工,都要去醫院找翟國慶喝兩杯的緣由。

“事實上他內心的主導情緒還是悲觀跟落寞。離開翟國慶回到家中,他還是只能靠酒精才能睡着。友情作為調和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起到了安撫作用。但隨後發生的醫院墜樓事件,是他情緒突然爆發的誘因。這種情況,對他來說是極大的心理刺激,以至於他可以放棄友情,去藥房偷乙醚。

“在翟國慶發現乙醚失竊后,兩人因為這個鬧僵,悲觀情緒唯一的調和劑也蕩然無存。在心理暗示逐漸加重后,他把所有的消極情緒全部施加在了竊賊身上,以致發展到需要殺死對方才可以解恨的程度。從以上心理活動看,吳培根有充足的作案動機和作案條件。那麼我們再接着分析下本案的作案人到底有幾個。串子是賊,而吳培根的殺人動機,是源於對賊的恨!兩人水火不容,我看他倆不可能在一起合作。”

嬴亮假設說:“如果串子隱瞞自己的身份呢?”

司徒藍嫣道:“任何合作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如果吳培根對串子不了解,他怎麼敢跟對方聯合起來干殺人的勾當?串子是江湖中人,必定會保留一些江湖人的作風,接觸時間長了,吳培根不會發現不了貓膩。我認為這是一個矛盾命題,假設並不成立。另外,吳培根的作案誘因就是心理落差跟負面情緒無法宣洩,如果他有一個能要好到‘一起殺人’的朋友,那麼他作案的可能性反而會大大降低。所以我認為,本案是吳培根一人作案,串子並沒有參與。”

展峰連連點頭。“兇手駕車隨機等候目標,然後用乙醚迷暈,在車廂內把對方殺死,最後拋屍。整個過程一人足以完成。另外,我在雜物間內發現了一把鐵鍬,鍬面附着大量泥土,鍬把殘留血痕。吳培根作完案后,應該是把屍體掩埋在了某個地方。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大量體力,要是有幫手他不可能一人完成。所以,我也認為本案沒有第二人參與。”

嬴亮為難地說:“本以為串子和狗五是一起案子,沒想到到頭來,還八竿子打不到一邊!”

展峰卻說:“也不能就這麼肯定。”

嬴亮有些好奇,“哦?難道真有關係?”

“暫時還不清楚,但我始終感覺事有蹊蹺。”

“什麼蹊蹺,展隊你快說說看。”嬴亮急不可耐地問。

展峰把鐵鍬的照片打到投影上:“這是一把專門用來挖坑的尖頭鐵鍬,鍬柄加鍬面總長155厘米,比地鱉蟲的廂體還要長12厘米;為了不讓鐵鍬露出,在攜帶時,只能把鐵鍬沿長方體對角線斜放,車廂要處於空廂狀態。也就是說,兇手在把目標迷暈后,會先回趟家,帶走挖坑工具,然後再進行埋屍。既然要回家,那在院中殺人要比在室外穩妥,因為這個,再次重建作案過程就是:等候目標——迷暈——帶回家中殺死——取鐵鍬埋屍。從院子中留下的物證不難看出,他是在做完最後一起案子后,倉皇而逃。問題可能是出在了埋屍環節。”

司徒藍嫣秀眉一挑:“難道說,兇手埋屍時被發現了?”

“對!而且發現屍體的並不是警察,否則他會直接棄車逃逸。他敢把車騎回家,說明他清楚,就算被發現,仍有一段緩衝時間。可讓我感到奇怪的是,2003年以來,本市無一起命案積案,也就是說,那個人並沒有報案。

“還有,在檢驗鐵鍬上的泥土樣本時,我發現了大量草木灰成分。巧合的是,最後一案發生在2003年4月8日,是清明節過後的第三天。清明祭祖焚燒的黃紙,是草木灰主要的來源方式。我懷疑,兇手把屍體埋在了墓地附近。

“2003年,本市墓地還沒什麼規劃,只要是個山頭,都能葬人。但考慮到地鱉蟲的最大行駛公里數,主城區範圍內牛家山是兇手的唯一選擇。牛家山位於塔山區的正南方,處在兩市的交界處,距吳培根住處直線距離約50公里。地鱉蟲滿速前進四十分鐘才能到達。墓地白天都看不見幾個人影,到了晚上更是人跡罕至。

“那麼我們的問題就來了。兇手在夜晚埋屍的時候,會被什麼樣的人發現?退一萬步說,在能見度極低的情況下,就算是兇手被發現,他的反應也未免太強烈了些,不是嗎?”

司徒藍嫣表示贊同,“展隊說得沒錯。兇手殺人時戴了口罩,那他在埋屍時不會不戴。就算被發現,對方也不可能看清兇手的長相。另外,他駕駛的地鱉蟲並沒有特殊標記,屬於扎進人堆就無法辨認的那種。他應該完全不用擔心自己會暴露。兇手倉皇逃離的恐懼並不是源於警方,否則他首先要做的是清理作案工具,逃避打擊。如果把警方排除,那麼能威脅他生命的,就只剩下賊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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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滴水:特殊罪案調查組(全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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