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在法律與美學之間夢遊

第一節在法律與美學之間夢遊

第一節在法律與美學之間夢遊

魯賓

維科曾這樣透現對法律的一種審美情感:詩中蘊涵有法的因素,反之亦然!這一點,恰巧在—級警督楊遠新的六百多萬字中流淌並洋溢着……作為全國公安系統唯一的國家一級作家,文學便是他在法律與美學之間夢遊的載體,——“夢遊”意味着他把法及法律生活的獨特性質,以及其中所蘊藏着的“戲劇化的衝突”,統統濃縮在他的“法律的故事”之中,並最終引向對人性的守望與終極關懷之中。

衝突:警察與作家

一襲藏青色警服的楊遠新,是一名風度翩翩的美男子,他身材適中,臉膛方正,肩寬背闊,四肢均稱,平時儘管他穿戴隨便,都讓人感到英氣勃勃。他還有三個與眾不同的特徵:滿頭黑髮,呈波浪形捲曲;兩道濃眉,左眉心含一點白;下巴寬闊,有一顆豆狀的黑痣。加之他的豪爽為人和樂觀笑聲,總是給人留下印象。所以,他無論走到哪裏,都能贏得美男子的稱號。

所謂美,對於楊遠新而言,不是嬌好的面容,或精緻的修飾,或偉岸的身軀,而是他的儒將風度。他是我國百萬警察中唯一的國家一級作家,早年畢業於武漢大學作家班,潛心創作三十餘年,著有偵探小說和偵探紀實文學680餘萬字,結集出書22部。警察與作家,這兩者身份的巨大差異與衝突,在他的身上表現的極為顯著。這種差距表現在,一方面,他潛思於法律的天地之間,哲人的思考與律法的嚴謹,使得他深沉而廣遠。另一方面,他執著於文學的海洋之中,文人的感性與人本的悲憫,卻又使得他常常將邏輯與感性雜糅於眉宇之間。

警察與作家,感性與理性,冷靜與悲憫,原本遙遙對立的雙方,在撞擊之中,形成一種懾人之美。回顧歷史,法律和藝術分屬不同的精神領域的緣故,例如才華橫溢的歌德、席勒、馬克思、雅斯貝爾斯,他們早年都抱持“尋找一份體面的職業”投考法學院,卻都因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靈的折磨”,紛紛放棄從事法律職業。這也就是我們常常所理解的:法律與文學是兩種思維。法律多抽象思維,文學多形象思維。法律與理工科更近,都是抽象思維,“已知求解”,“因為所以”,而文學則講究的是“下筆如有神”,重情節,輕邏輯。

因此,每個乍一聽說楊遠新事迹的人,都會有一種荒謬的、不可信的感覺:這麼一個警齡二十來年的一級警督,又如何能在冷靜的近似乎冷酷的法律世界裏,用數百萬字的偵探紀實文學作品和近千幅照片,再現改革開放時代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和警壇驚險神奇的鬥爭生活?他的作品《特區警官》《驚天牛案》《義與法的衝突》等多部中、長篇獲國家、省市級獎項,四次獲公安部金盾文學獎,生平事迹和創作成果被編入《中國作家大辭典》《中國作家3000言》,這可是許多專職作家窮其一生都無法企及的榮譽。可能讀者在閱讀之初,都會探求這個問題。

或許楊遠新在創作之初,也未曾想到過這個問題,驅使他拿起筆來的,僅僅是一個理想:再現。再現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變遷的矛盾衝突,再現人性的美與丑、善與惡、真與假,再現法律的至高無上,莊嚴肅穆。他根本未曾想到過,警察與文學,法律與美,是衝突,或是融洽。

我們知道,法律語言具有精確的意義和所指,它們因此也就不那麼貼近人們生動活潑、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總是與普通人的感性直觀保持着一種“距離的間隔”。這樣,它們表面上便愈來愈喪失了令普通人感到親和愉悅的直觀的趣味。尤其是近代以來,隨着法律活動愈來愈趨向專門化和職業化,法學與法律的語言經過法律專家們的提煉、加工,已經演變成不完全等同於“日常語言”一套的複雜的行業語言,無形中亦遮蔽了它那原有的獨特審美的性質和價值。就其本性而言,法律語言是與展現浪漫趣味的文學思想及其敘述方式相抵牾的。

但楊遠新似乎有意無意地繞開了這個障礙。固然,他是警察,一名法律工作者,但同時他又是一名有着無限文學夢想的人。於是,他通過一系列的文學創作,坦然地面對理想與現實、感性與理性的衝突和矛盾,遊刃有餘地將這種衝突與矛盾,在某場文學情境中自然而然地轉化為一種和諧之美,或者一種和諧與矛盾之間的玄妙之美,——他的長篇偵探小說《愛海恨涯》就是他在這方面追求的代表作。

融合:尋找法律與文學的審美底蘊

法與美,究竟是不是涇渭分明,不可逾越呢?

德國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在其《法哲學》一書中,主張通過文學創作和藝術作品來認識法律的本質,並且要求建立一門法美學(AesthetikdesRechts)。實際上,拉德布魯赫已經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藝術(美)的世界”之間的隔膜,給現代人類的心性造成了的深刻影響。同樣,18世紀意大利哲學家維科的《新科學》一書,把我們的心性帶到古代如夢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們感受到先民那種不同於技術理性和數學方法之“詩性智慧”及其創造物的魅力。“詩性的經濟”、“詩性的倫理”、“詩性的政治”、“詩性的宇宙”如此等等,其語言背後的意義空間所展示的圖景,至今仍然在我們的心靈里產生震顫。

楊遠新也曾表述並認同過類似的觀點:“法和詩相互誕生於同一張溫床……兩者的起源都建立在兩種本性之上:一種建立在驚奇之上,一種建立在信奉之上。這裏的驚奇,我更願意把它當作是任何一個民族法律和民歌的開始”。“所以,詩中蘊涵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也蘊涵有詩的因素。”

藝術形式(尤其是戲劇)的本質在於闡釋矛盾,而法律的目的在於解決矛盾。他們同源於矛盾,或是展現,或是解決。楊遠新的長篇《紅顏貪官》《大追捕》等作品,均極盡曲折而生動再現了“想像的現實”中“法律的故事”之慟天哀地的情節,通過衝突的命運,揭示出人情與法律、罪孽與寬恕、殘酷與仁慈、冤苦與正義伸張之間的緊張關係和與此相應的複雜而深刻的問題性……這也進一步表明,在楊遠新的作品裏,已藝術形象地複述出法律或者警察世界中的“眾多獨立而互不融合的聲音和意識紛呈”,並使得其文學的敘事形成了“由許多各有充分價值的聲部組成的復調”,繼而在複雜的“疑難案件”的偵破與審理中,引申出更切合人性底蘊的法律義理。

任何一門學科的大道之所在,不是學科描述的簡單理論,而是尋求人類存在的終極之美,法律和文學亦不例外。無論人類如何理解法律,是懲罰、是警示、是拯救、抑或是協調,法律的終極也必須是美。美凌駕於所有學科之上而傲然獨生。只有對藝術一竅不通的人才會過分陶醉於自己所從事的工作的純粹“專業性質”,每時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類社會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並養成褊狹獨斷的職業作風。而楊遠新則不然,他作為警察不僅僅是機械精細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還在其文學作品中,竭力把偉大的博愛精神、人文的關懷、美學的原則和正義的情感,以專業化的理性和藝術審美的方式表現出來……於是,有了楊遠新的偵探文學作品。

正是在此意義上,楊遠新同時是工匠和藝人,是法律藝術和文學的審美融合者。

突破:紀錄與審美

無疑,法美學從感性的路徑拓展了楊遠新形象地觀察警察世界的視野,同時也激活被傳統法學長期壓抑的法律認識,使得他從絕對主義和純粹理性主義的法律教義中逐步解放出來的,在文學創作中尋求一種和諧的自由活動之藝術旨趣。

在這個意義上,楊遠新的作品同時也拯救了我們在法律認識領域正悄然逝隱退化的直觀想像的能力,以及相應的原創力和精神自由。

誠如一些法美學家所言,在當今全球化和商品化時代,濫用理性和工具主義已使得現代人愈來愈喪失了黑格爾所稱謂的“理念的感性顯現”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靈激蕩和“無厲害感”的遊戲衝動、詩歌語言引動的驚異與純喜,包括對無限想像的自由伸展的渴望,以及“風格”、“趣味”的體驗與追求!以至於,當我們從藝術和美學的觀點來審視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謂“法的世界”的時候,我們要面臨著那些把法學作為純規範科學的專家們的指摘,“法美學”的理論旨趣甚至可能會被看作是“不倫不類的妄議”而遭受譏諷,被排拒於法學神聖莊嚴的殿堂的大門之外。

於是,問題來了!人們難以接受的事實是:法律怎麼能夠成為美學或藝術的“視之對象”呢?

對此,作為具有國家一級作家職稱的一級警督,楊遠新以六百多萬字的文學作品和自己的創作實踐給出了答案——他始終認為:作為一個警察,如果在他目前的職業生涯中不能及時充分認識到其職業中存在的深層的問題性,就不是一個好的稱職的警察。嚴肅的警察應當喜歡看待那些藝術史上的冥思苦想者,因為他們對正義基礎中值得懷疑的人性比較敏感;同時也應該喜歡托爾斯泰,喜歡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偉大的司法諷刺家,因為這些人既是諷刺家,又是沉思者。

而作為作家,楊遠新則又以警察的職業角色,親歷親見了一場又一場“嚴打”整治鬥爭,尤其是他在擔任基層公安機關分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嚴打辦”主任期間,掌握了豐富的第一手材料,對公安民警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真切的理解。那麼,作為作家,用藝術的眼光,記錄下了“嚴打”整治鬥爭中有深刻社會意義的場景和畫面,描繪出那些有強烈愛憎和鮮明個性的指揮員、偵查員的事迹,便成了他責無旁貸的藝術使命。同時,在與身邊的戰友們一道穿越峽谷深淵,走出刀光劍影,懲邪惡,護正義,在流血與奉獻的同時,他的靈魂也一次又一次地受到震撼、升華。

正是由於楊遠新是警察中的作家,作家中的警察,他才完成了紀錄現實與人性審美的融合或者說突破,進而使得其作品充滿了濃郁的警營生活氣息和氣勢磅礴、情節曲折、人物個性鮮明的藝術特色。因而,稱得上是文學藝術園地里的一朵奇葩,既給讀者愉悅的審美觀照和藝術享受,又給讀者予獨特的人性張揚精神鼓勵和審美觀照。

夢遊:尋找與審美

哲學家們說,法或法律作為美學考察的適切的對象,作為藝術素材來對待,同樣是由法律及現實生活的獨特性質所決定的。如拉德布魯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蘊藏着某種“戲劇化的衝突”,內在地包含有一個多樣態的矛盾,即事實和價值、實然和應然、實在法和自然法、正統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義和公平、法和寬容之間的對立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楊遠偵探紀實文學的生命力就在於它們記錄下了這種對立與衝突,並且更多地從文學的表現形式之美中同時獲得感性與理性的滋養。這種雙重滋養,就是我們解讀楊遠新時所發現的法的形式美。

在此方面,我們可以上溯到維科和雅科布格林均描述過的悠遠年代的“詩體法”。那些以詩歌表現的法律,不正是記載着每一個在成長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記載着他們對朦朧的正義、神聖的規則,以及對生活秩序的想像和渴望嗎?而楊遠新恰恰就能夠從個別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規則,並賦予其最為簡潔的語言形式;這些語言形式在楊遠遠的作品中具有凌空飛動的語詞衝擊力,猶如一道閃電照亮遙遠的風景,令人情感升華,使人心境澄明!

回顧古今中外的文學史,楊遠新如數家珍。他認為,我們在此所說的這些審美素材,實際存在於幾乎每一個民族的心靈史之中,是亟待探掘的豐富寶藏。而作為作家,楊遠新笑言他力求使自己潛心於其中,以探尋那居於歷史幽暗深處另一端的人性之光輝,唯其如此,他才能夠在法律的理性實踐中做出合乎其警察身份的審慎判斷和決定,也才能夠在藝術的“美”的領域中創造中華“文學之美”!

楊遠新這種對於法美學的嘗試源自於他橫跨兩個專業的學術訓練背景,這使得他的作品中顯示出相當深厚的法律理論和文學理論的功力、敏感的藝術感受力乃至嫻熟的敘事技巧。在這個意義上,楊遠新實際上已經涉及到當代法律與文學的另一個問題,即敘事(narrative)的問題,或“通過文學的法律”。維科曾這樣透現對法律的一種審美情感:詩中蘊涵有法的因素,反之亦然!這一點,恰巧在楊遠新的六百多萬字中流淌並洋溢着;文學便是他在法律與美學之間夢遊的載體,——“夢遊”意味着他把法及法律生活的獨特性質,以及其中所蘊藏着的“戲劇化的衝突”,統統濃縮在他的“法律的故事”之中,並最終引向對人性的守望與終極關懷之中。

事實也是如此,楊遠新從來沒有放棄過對法律和警察本身的研究,而法美學更是其學術愛好之所在。楊遠新自認為自己是一個“審美主義者”,一直醉心於感性思維的形象化的東西。由於學習法律和警察職業,他這種感性思維時常受到法律理性的壓抑。所以,楊遠新總是試圖利用風格自由的散文隨筆或者文學創作,把自己靈魂中感性的一面展現出來。

楊遠新關於法律與文學的一系列比較系統的探討,雖未展開論述,卻已初具有了相當的理論潛質。在我看來,其作品的文學敘事、論證方式以及其創作視野之開闊和深入,甚至超出了目前中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所勾勒的邊界。所有這些,也支持了楊遠新的“夢遊”。

當然,文學作品不是化妝品,而是作家凝聚人生、揭示人性的使命所在。《麥田的守望者》一書中有句話:“不成熟的人有個標誌,是要找個理由高尚地去尋死;成熟的人也有個標誌,是要找個理由苟活下去”。步入中年後,我們多數人何嘗不是苟且偷生,多的是無奈?但楊遠新很高興,作為一個忙碌的人,一個忙碌的中年人,在法律工作中能夠同時獲得藝術創作這樣一種擴展自己審美能力的機會,他覺得就已經是一種幸福了。

倘果真如此,楊遠新就已經走出“無奈”這個人生宿命了,接下也唯有祝他在法律與美學之間,繼續夢遊出一片新的天地。

2005年春於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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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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