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深圳周刊》贏了官司

第十三節《深圳周刊》贏了官司

第十三節塵埃落定:《深圳周刊》贏了官司

作者鐘聲

大案引出大文章

世人都不會忘記2000年9月1日那個黑色的星期五下午6時6分在湖南常德市發生的驚天大劫案:4名持槍歹徒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殺死7人,殺傷5人。公安部高級刑偵專家認定,此屬建國以來第一刑事大案。常德市警方攻堅克難,益陽警方全力配合,長沙、重慶、武漢警方選派刑偵高手攜相關資料聚集常德,公安部、湖南省領導正確決策,果斷指揮,憑藉廣大人民群眾大力支持和現代化的高科技偵查手段,僅在短短的3天時間裏,就一舉突破這起驚天劫案,並連帶破了湘、渝、鄂、桂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

9月19日晚19時50分,一號魔頭張君在重慶市渝中區觀音岩外科醫院門前與其情婦會面時被一舉抓獲,警方未費一槍一彈,未損一兵一卒。事後查明,從1996年至2000年,張君為實施犯罪,先後糾合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嚴若明、李金生、許軍、王雨等進行犯罪技能訓練,物色犯罪目標,先後在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等地,持槍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作案11起,打死20人、打傷18人,搶得79式微型衝鋒槍2支及槍彈20發、現金191834.74元,黃金飾品37899.204克、手錶、流動電話等物品價值人民幣4653367.38元,現金及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4845202.12元,出租車5輛,還非法購得作案霰彈獵槍24支,霰彈2000餘發。

如此重大的新聞,在全國引起極大關注,各地媒體也炒作得厲害。在張君被抓獲的第二天,《深圳周刊》原主編劉美賢就專程來到長沙,組織反映常德“91”大劫案的長篇偵探紀實文學,湖南省作家協會主席孫健忠推薦由湖南省公安廳一級警督、國家一級作家楊遠新執筆。楊遠新接受任務后,當時感到壓力很大,但出於一個作家的責任感、使命感,對常德同行的熱愛,對家鄉的深情等三個原因答應了下來。於是,他驅車直奔常德,晚上採訪“91”大案的指揮員、偵查員,經過5天的時間,他跑遍了張君團伙的主要活動地津市市、安鄉縣、武陵區、鼎城區、漢壽縣,掌握了豐富的材料。2000年10月7日陳世清落網后,他又奔波數百里,採訪了陳世清家人,實地考察了陳隱藏30多天的石門縣壺瓶山的一個山洞。

很快,楊遠新撰寫了名為《“91”常德驚天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以下簡稱《亡命錄》)的長篇偵探紀實文學,《深圳周刊》也以最快的速度予以連載,連載從2000年10月2日的第40期開始,到2001年4月23日的第15期結束。《亡命錄》一文分67個章節(含尾聲),集中反映了常德公安民警智勇兼備,無私奉獻,歷盡千辛萬苦,終將張君團伙徹底搗毀,還安寧祥和於人民的感人事迹。全文共20萬字,除了塑造眾多真實名姓的黨政領導、民警、法官、銀行職員、平民百姓的形象之外,還虛構了15個有名有姓的從屬人物。其中男性6人,女性9人。這虛構的15人的身份如下:管區民警2人、賓館老闆1人、賓館部門經理2人、賓館服務員4人、出租車司機2人、桑拿按摩中心經理1人、下崗職工1人、公務員1人、其他身份1人。

該文在《深圳周刊》的連載時間長達7個月之久,社會反響強烈,讀者爭相購買,普遍讚譽《深圳周刊》大動作、大氣魄、大手筆,全面系統、客觀真實地反映了“91”大案的全貌。

一審判決:侵權成立,賠款65000元

2001年4月14日,震驚全國的常德“91”大案暨渝湘鄂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分別在湖南常德和重慶開庭審理。4月21日,張君、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嚴若明、許軍、李金生等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之被執行槍決。按說,這事件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怎料,《亡命錄》一文卻引出了一樁民事官司。

2002年元月,安鄉縣悅蓉賓館的業主柳建勛認為《深圳周刊》發表的《亡命錄》一文中涉及到的“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寫的就是他,要求《深圳周刊》立即停止侵害,為他恢複名譽,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金10萬元及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同時向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周刊》接到法院送達的柳建勛的起訴狀后感到很唐突,認為《亡命錄》一文是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張君為題材的文學作品,不存在對柳建勛名譽侵權的問題。

2002年5月17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柳建勛訴《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糾紛一案。

原告柳建勛訴稱:《深圳周刊》雜誌上發表《亡命錄》一文,提到了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並對藍寶力做了大量的文字描寫,實際上,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的,雖然文中沒有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但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文後,都很清楚該文所稱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該文稱:“有4個年輕人在‘91’大案案發前就曾不登記入住‘松滋河’賓館,是因為他們是藍寶力暗中雇請的保鏢,藍寶力除了付給他們保護費外,每天都要請他們到賓館娛樂……”;“藍寶力擺出大款派頭,不是遮掩,就是狡辯……後來藍寶力如實交待了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別要求: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萬替他保密,絕不能讓他妻子和兒女知道”等等,這些文字描寫全屬子虛烏有,純屬捏造事實,是對原告的侮辱,誹謗。

原告作為安鄉縣政協委員、安豐鄉人大代表、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悅蓉賓館總經理,在本地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但該文多處貶低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在人們的心目中一下子就變成了“黑社會老大”、“嫖客”,變成了一個品行不端、卑鄙下流的小人,使得知道原告的人都對其指指點點,嗤之以鼻,原告也因此終日寢食難安、精神恍惚,更無心打理公司經營,生意一落千丈。

被告《深圳周刊》辯稱:文中提到的松滋河賓館和藍寶力經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原告自動對號入座,是不了解文學創作的規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字描寫全屬子虛烏有”,那麼,原告所謂“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的說法,就顯然是毫無根據的臆斷。“子虛烏有”的描寫,何以談“原型”之有?原告明知安鄉並無“松滋河賓館”,亦無“藍寶力”其人,又清楚作者對“藍寶力”的描寫是“子虛烏有”即虛構,卻訴稱該文學作品侵犯了其名譽權,其主張顯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而安鄉縣境內大小賓館不計其數,悅蓉賓館只是其中之一,並非僅此一家;柳建勛又與“子虛烏有”的“藍寶力”無相同之處,所謂“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文後,都很清楚該文所稱的‘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豈不是天方夜譚!如果按照原告的推論及主張,安鄉縣境內所有賓館豈不都可以以‘松滋河’自居,所有賓館業主豈不都可以以‘藍寶力’自居,進而爭先恐後提起侵權索賠!其立論之荒謬,顯而易見。”

在法庭上,柳建勛及其代理人認為《深圳周刊》實施了侵害柳建勛名譽權的違法行為;因《深圳周刊》的侵害行為造成了柳建勛被損害的事實;《深圳周刊》的侵權行為與柳建勛被損害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要求《深圳周刊》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深圳周刊》則認為《亡命錄》一文系偵探紀實文學作品,作為紀實文學,除了“紀實”這一原則性之外,還有文學的屬性。而虛構正是文學創作藝術形象的一種手段。紀實文學也包含着一般文學樣式的那種主觀創造性,不排除作家必要的藝術虛構。故柳建勛稱作品中的“藍寶力”事實上是針對柳建勛進行文學描寫的這一說法不能成立,沒有依據。

2002年6月26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深圳周刊》上連載的《亡命錄》這篇紀實文章中描寫的藍寶力是否是以柳建勛為原型上,認定《深圳周刊》發表的文章中涉及到的藍寶力部分失實,並侮辱、醜化了柳建勛的形象,故該文侵犯了柳建勛的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柳建勛以《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應予保護。柳建勛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聘請律師所花費用,應由《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予以賠償。因《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的侵權,使柳建勛的社會評價急劇降低,帶給柳建勛的內心壓力與痛苦是嚴重的,其精神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應當給予撫慰補償。故對柳建勛請求判令《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一、《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柳建勛名譽權的侵害(對其尚存的《深圳周刊》2000年第51期、2001年第2期、2001年第3期、2001年第5期進行封存);二、《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在其《深圳周刊》上刊登向柳建勛致歉聲明,為柳建勛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查認可;三、《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賠償柳建勛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四、《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賠償柳建勛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上述四項內容,《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應在本案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五、駁回柳建勛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900元,其他訴訟費5000元,共計11900元,由柳建勛承擔1600元,由《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承擔10300元。

判決后,《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不服,以“上訴人《深圳周刊》連載發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張君為題材的文學作品,不存在對柳建勛的名譽侵權事實。原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深圳周刊》停止侵害和刊登致歉聲明沒有事實根據,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0元亦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賠償律師代理費5000元也沒有法律依據”等理由上訴於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駁回被上訴人所有訴訟請求。柳建勛答辯稱:上訴人《深圳周刊》上訴的所有理由及觀點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侵權不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2002年8月29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上訴人《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柳建勛侵害名譽權糾紛上訴一案。在法庭上,雙方圍繞《亡命錄》中的“藍寶力”是否就是現實生活中的柳建勛其人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法庭上,柳建勛認為《亡命錄》一文中侵犯他名譽權的段落有4處。其一是《三十、屋內未見異常,舉報增添線索》一章中的一段:“剛才接到群眾舉報,胡夢廉、張元珍夫婦失蹤前3天,有4個年輕人曾住宿安鄉縣松滋河賓館,他們的特徵與‘91’大案4名劫匪的特徵一致。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與胡夢廉是戰友,曾找胡夢廉貸款300萬元,遭胡夢廉拒絕。”

其二是《三十一、三路偵查員,直指松滋河》一章中的一段:“楊子淵、郝中華與藍寶力相對而坐,藍寶力高昂着頭,一副大款派頭,根本不把面前的兩位警察放在眼裏。楊子淵、郝中華提問,藍寶力似答非答。高明的偵查員並不因對手的態度而影響自己的思路,他們按照既定問訊策略,步步緊逼。忍耐、剋制,是攻克堅固城池的銳利武器。藍寶力頭上漸漸冒汗,他承認:8月15日晚,他曾撥打胡夢廉的手機,電話是通的,但胡夢廉沒有接聽。8月12日,的確有4個年輕人入住松滋河賓館。因為是他的朋友,沒有登記,也沒有收費,他說清了這4個年輕人的姓名住地。他說:他的確向胡夢廉提出貸款300萬元,用於發展他的淡水養殖業以及擴大賓館酒店業的經營規模。胡夢廉先是答應研究,最後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他唯獨對8月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不能自圓其說。楊子淵、郝中華冷靜地問一句,他慢慢地答一句。楊子淵、郝中華步步緊逼,藍寶力急了,口氣結結巴巴,內容前後矛盾,最後,他乾脆緘口不言,只顧連連抹着額頭上汗珠。”

其三是《三十九、案發現場重察看,劫匪定有常德人》一章中的一段:“李貽衡指示:‘要深挖策應綁架胡夢廉、張元珍夫婦的內鬼,藍寶力對他8月15日夜裏5個小時的行蹤不能自圓其說,這裏頭必有文章。要採取攻心政策,啟發他交待真實去向,同時,要查交通工具、通信工具’”。

其四是《五十一、藍寶力吐隱情,偵查員解疑團》一章中的一段:“11時許,偵查員將松滋河賓館老闆,安鄉縣有名的款爺藍寶力,秘密請進了安鄉縣公安局一間保密性很好的辦公室里。藍寶力擺出了大款派頭,不是遮掩,就是狡辯。廖建華運用法律武器,搗毀他的精神防線。後來藍寶力如實交待了8月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別要求:為了他的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萬替他保密,絕不能讓他的妻子和兒女知道。廖建華派出偵查員找到藍寶力玩過的那位小姐及相關知情人,證實藍寶力的話是真,至此,藍寶力是綁架、殺害胡夢廉、張元珍夫婦的內鬼的嫌疑被排除。”

同時,法庭還查明,柳建勛系湖南省安鄉縣人,曾經當過兵,是安鄉縣悅蓉賓館的業主,開辦了安鄉縣悅蓉珍珠養殖場。柳建勛還系安鄉縣安豐鄉人大代表、安鄉縣政協委員、常德市鄉鎮企業營銷家、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安鄉縣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建勛曾找過胡夢廉申請過貸款。2000年8月15日晚,即胡夢廉夫婦出事當天,柳建勛曾撥打過胡夢廉的手機,電話是通的,胡夢廉未接聽。常德‘91’大案發生后,柳建勛分別於9月2日和9月5日兩次接受過公安機關的調查。

不僅很多媒體關注此案的審理,湖南省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亦非常關注此案,他們認為《亡命錄》一文產生過程符合作家的道德準則和報告文學的創作規律。魯迅先生說:“我所寫的事迹,大抵有一點見過或聽到過的緣由,但決不全用這事實,只是採取一端,加以改造,或生髮開去,到足以幾乎完全發表我的意見為止,人物的模特兒也一樣,沒有專用過一個人,往往嘴在浙江,臉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個拼湊起來的腳色。”這是對文學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經典論述,是中國現當代文學史和現當代文學研究領域最著名、最權威的論述之一。魯迅關於文學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論述,同時適用於楊遠新筆下“藍寶力”這個次要的、從屬人物的塑造。至於指“藍寶力”為現實生活中的什麼什麼人,“藍寶力”的塑造侵犯了誰的“名譽權”,則可適用魯迅在上述論述中結尾的話“有人說,我的那一篇是罵誰,某一篇又罵誰,那是完全胡說的。”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於2002年國慶節前夕作出宣判,認為《亡命錄》一文作為一篇長篇紀實小說,集中反映的是常德公安民警搗毀張君團伙,還安寧祥和於人民的事迹。該文塑造了眾多真實名姓的黨政領導、公安民警等人物形象,亦虛構了15個有名有姓的從屬人物。這15個虛構的人物中有一個叫“藍寶力”的賓館老闆。被上訴人柳建勛認為“藍寶力”這個人物在基本特徵上與其是一致的,所處的特定環境也是相同的,故認為“藍寶力”就是寫的自己,那麼,該文中描寫的“藍寶力”是否是以柳建勛為原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私隱,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地,但以事實的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他人私隱的內容,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是否構成侵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及司法實踐,對於未用真實姓名,確定小說中的某一人物確指現實中的某人,必須具備相關條件,首先是小說人物與現實人物的基本特徵相同,而基本特徵是指能夠將一人與他人區別開來的主要標誌,如職業、經歷、外貌等特徵;其次是小說人物與現實人物所處的特定環境必須相同,即指生活、工作環境及人物之間的關係應當一致;再次是熟悉現實人物的人讀後公認小說人物是指現實人物。如前述三個條件都具備了,就可以確定小說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確系描寫現實人物。

綜上論述及將該文虛構的“藍寶力”與現實生活中的柳建勛其人相比較,無論基本特徵,還是其所處的特定環境等諸多方面均不相同,且該文並未對“藍寶力”進行具體刻畫與描寫,沒有對“藍寶力”使用侮辱性語言。柳建勛未提供“藍寶力”系以其為特定對象進行描寫的相關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原審法院認為“該文中描寫的藍寶力就是柳建勛且具有排他性”不當,應予變更。上訴人《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2002)安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柳建勛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900元,其他訴訟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900元,共計18800元,均由柳建勛負擔。

柳建勛訴《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塵埃落定,但此案的餘波卻還在延續。

眾說紛紜侵權案

究竟怎樣看待柳建勛訴《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糾紛案,眾說紛紜。

法官李某:從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可以將小說劃分為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和非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兩大類,文學界將前一種小說稱之為紀實小說,后一種稱作純小說,非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是小說的主流。那麼我們怎樣去剖析類似此案的名譽侵權案?這要綜合分析。二審判決說理是比較充分的,我贊同此案不構成侵權。

律師王某:這個案子我有不同看法,《亡命錄》一文中的“藍寶力”與現實生活中的柳建勛雖然不能等同,但有相似之處。特別是當時“91”大案發生不久,網上到處都在散佈“柳建勛涉案”,使人能聯想到此“藍寶力”就是柳建勛,雖然《亡命錄》一文中對藍寶力刻畫得不多也不夠具體,也沒有對“藍寶力”進行侮辱、醜化的地方,但侵權還是構得上,如果侵權成立,也不見得給予精神賠償,使柳建勛出名的,多是網上發佈的一些言論引起的。

常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重案大隊楊大隊長:我是“91”系列案的辦案人員,曾參與審查過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也曾閱讀過《深圳周刊》連載的《亡命錄》一文,我認為文中藍寶力其人物屬虛構,與柳建勛毫無瓜葛。

安鄉讀者陳某:我看過《亡命錄》一文,我也熟悉柳建勛,小說寫了許多人物,絕大多數都是真實的,小說中寫的“藍寶力”這個人物,我認為是寫的柳建勛。

安鄉讀者黃某:我看過《亡命錄》一文,我認為書中寫的“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寫的是“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

長沙讀者劉某:我在常德出生、成長,也多次去安鄉,到悅蓉賓館吃過飯,並認識柳建勛,但我認為“藍寶力”與柳建勛對不上號,理由是基本特徵不符,特定環境也不符,所以柳建勛對號入座,是一種主觀認識上的偏差。

作家楊遠新:虛物的人物是藝術的概括與提煉,是藝術形象,並不具體指某人某事。我在《亡命錄》一文中虛構“藍寶力”這一過場人物,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既無損害柳建勛的名譽的過失,更無損害柳建勛名譽的故意,我與柳建勛素不相識,他生活在安鄉,我生活在長沙,職業也不相同,無任何恩怨,亦無任何利益衝突,不具備侵害他名譽的動機和目的,另外,《亡命錄》一文對柳建勛的名譽未造成任何損害,事實上並不像一審判決書中所稱的“文章嚴重失實”等等,《亡命錄》一文對“藍寶力”這個虛構人物的名譽都未構成侵權,又談何對自動對號入座、實際毫無關聯的柳建勛的名譽構成侵害?藝術的真實決不等同於生活的真實,作品中藍寶力也決不等同於生活中的柳建勛,《深圳周刊》沒有侵害柳建勛的名譽,柳建勛因此受到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的說法更無法成立。

最後,我呼籲法律一定要維護作家正當創作權益,保護精神文明建設健康發展。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靈異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上一章下一章

第十三節《深圳周刊》贏了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