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作家楊遠新面對非常官司(中)
第十二節作家楊遠新面對非常官司(中)
三
是否上訴?上訴能否能勝訴?楊遠新致信《深圳周刊》主編金敏華
2002年6月26日,《深圳周刊》收到了安鄉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初審《判決書》,既感到憤慨,又感到無奈。我得知判決結果,心情比他們更難受、更痛苦。下一步是否上訴?上訴能否勝訴?《深圳周刊》新任主編金敏華徵求我的意見。對此,我早已深思熟慮,成竹在胸。金敏華於2002年1月出任《深圳周刊》主編時,《魔頭張君》已成為過去的一頁,他對當時的很多情況不甚了解,於是,我致信金敏華主編,表達了我對此案的觀點和看法。
第一、創作緣起與侵權訴訟。2000年9月21日上午,湖南省作家協會人事處長彭克炯給我打電話,大意為:《深圳周刊》主編劉美賢要組織反映常德“9.1”大劫案的長篇偵探紀實文學,湖南省作家協會主席孫健忠推薦你為最佳人選。不知你是否樂意接受這一任務。我首先向孫健忠主席表示了謝意,也同時坦言我的難處。彭克炯同志提出:劉美賢同志已經到了孫主席這裏,你們都是老熟人,先見見面再說吧!我與劉美賢同志已數年不見面,但我們過去有友誼,他擔任湖南省作家協會黨組成員、秘書長時曾給予我誠摯的支持和幫助。
於是,我請劉美賢、孫健忠、彭克炯小聚。席間,劉美賢談了稿件的要求,並強調5天後連載之一要發稿。孫健忠主席曾是輔導過我的老師,又是作協的頭。他極力鼓動我接受這一任務。我當時感到壓力很大。但我出於三條原因應承下來。第一,作家的責任感、使命感。張君於9月19日在重慶落網后,重慶方面的宣傳勢頭特彆強勁,我應該向他們學習;第二,對常德同行的熱愛。常德乃至湖南公安民警為揭開張君團伙的真面目歷盡了千辛萬苦;第三,對家鄉的深情。常德是我的老家,我熟悉那裏的一草一木。我不寫,誰寫?第二天是星期二,上班我就和一位副處級偵查員驅車直奔常德,白天就“9.1”大案暴露出的人口管理方面的問題展開調查,晚上採訪“9.1”大案的指揮員、偵查員,既作筆記又錄音,4天半時間,跑遍了張君團伙的主要活動地津市市、安鄉縣、武陵區、鼎城區、漢壽縣,掌握了豐富的材料。
星期六下午返回長沙,放下行李,立即投入創作,一天兩晚,趕寫出15000多字,從星期日傍晚6時許到星期一凌晨5時許,劉美賢一直坐等我家催稿,我寫一節,他看一節,我妻陳雙娥修改、打印、定稿一節,直到我把“編者按”全部寫就,劉美賢滿意了,拿着稿件,驅車直奔火車站,託人帶回編輯部。
當時“9.1”大案四號魔頭陳世清在逃,一線民警還處於緊張的戰鬥中,時刻都有最新情況,我一方面與前線指揮員、偵查員保持熱線聯繫,又利用一切機會,多次深入常德採訪,2000年10月7日,陳世清在安鄉落網后,我又奔波數百里,採訪了他的家人,考察了他隱藏30多天的石門縣壺屏山的一座山洞。這給我帶來了內心的高興與安慰。我也似乎與《深圳周刊》融為了一體,我也像普通讀者一樣,每期到書店或《深圳周刊》長沙代理髮行處購買4本樣刊,享受先睹為快的喜悅,同時收藏保存。
2002年1月,突然面對柳建勛對《魔頭張君》的侵權指責,我的第一感覺還是比較平靜。原因一,我與柳建勛素不相識,與其無怨無仇,至少不存在侵害他的主觀意圖。原因二,我沒有對他進行過採訪,也從未與其謀面,不知其身材體型,五官特徵,我不可能對其作出針對性地描寫。原因三,我也沒有調閱過柳建勛的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我也不可能對其人生經歷作出針對性地表述。原因四,我交往的範圍內,沒有人認識柳建勛,哪怕是飯後茶餘的笑談中,也沒有人會提到與其相關的素材。原因五,文中松滋河賓館是我根據貫穿湖北、湖南的一條長江支流“松滋河”而取名,目的是增加文學色彩、地域特色。系我獨撰。安鄉縣境內並無“松滋河賓館”這一實體的存在。原因六,“藍寶力”這一名字,在湖南6500萬人口信息檔案中並不存在。我取這一名字,是我三次隨手翻開字典,各取一字聯結而成,為了避免與人巧合,我查閱了湖南人口信息系統,存儲的人口信息資料中,沒有“藍寶力”這一名字。原因七,以我33年的寫作經歷和600多萬字的偵探紀實文學作品積累的經驗,我自認為在處理紀實文學作品中的這類人物是比較謹慎的,此前從未惹出任何侵害名譽的糾紛。原因八,我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官不會亂來。
接下來,我得知XXX提起民事訴訟,安鄉縣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以及柳建勛系“鄉人大代表”、“鄉鎮企業營銷家”的顯赫身份后,我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為此,我停下了手頭的一切創作,用工作之餘的全副精力應對,因而國內上半年的報刊雜誌上幾乎很難見到我的名字,給我創作上造成了很大損失,同時,也影響了我的身體健康,每想到此事,就有種被強姦了的感覺身心上火,導致三、四月份注院治療,花去數千元醫療費。這些日子,我不得不耐着性子,支撐着身子,投入寶貴的精力和時間,針對這起荒唐可笑的名譽侵權訴訟開展有關工作。
安鄉縣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初審判決,早在我意料之中。
第二、《魔頭張君》不存在侵犯柳建勛名譽權。《魔頭張君》共66章加“尾聲”,前66章表現湖南尤其是常德公安民警智勇兼備,無私奉獻,歷盡千辛萬苦,終將張君團伙徹底搗毀,還安寧祥和於人民的感人事迹。“尾聲”重點表現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張君團伙的艱難歷程和作出的公正判決,並提出了如何杜絕張君團伙再度滋生這一重大問題。
全文20萬字,除了塑造眾多黨政領導、民警、法官、銀行職員、平民百姓的形象之外,也虛構了15個有名有姓的從屬人物,其中男性6人,女性9人,管區民警2人,賓館老闆1人,賓館部門經理2人,賓館服務員3人,出租車司機2人,桑拿按摩中心經理1人,下崗職工1人,公務員1人,其他身份1人。被XXX對號入座的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就是這15人當中的一個。
在全文66章、一個尾聲中,這15個虛構的人物分別在19章中出場,20萬字的篇幅中,描寫這15個虛構人物的有31477字。藍寶力僅在三個章節中提到,一個章節中出場,共占篇幅2057字。大意為:公安民警在摸排誰是綁架殺害胡夢廉、張元珍夫婦的兇手的過程中,發現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在胡夢廉、張元珍失蹤的當晚有五個小時的去向不能自圓其說,案發前其撥打過胡夢廉的手機,其與胡夢廉是戰友,為了發展淡水養殖業和賓館酒店業,曾向胡夢廉申請過300萬元貸款,還有4個年輕人在其賓館住宿沒有登記,因為是其暗中雇請對付黑社會團伙的保鏢。因而其嫌疑上升。經公安民警耐心追問,其最終才承認案發當晚那五個小時玩小姐去了。
我虛構這15個人物時,有時是沿26個英文字母的諧音取名字,如桃林賓館服務員葉碧絲,就是“ABC”的諧音,德華大酒店餐廳經理易熱福,就是“EF”的諧音,還有“姬麗克”、“艾最傑”均屬於此類,有時是順手翻字典,隨意取來,“藍寶力”這一名字是我三次隨手翻開字典,各取一字聯結而成。屬於這一類型的名字還有桃林賓館健美中心服務員徐月芹、常德柳葉湖賓館客房部領班蘆麗妮、安鄉縣城關鎮派出所民警丁洪兵。我選擇這樣的方法取名,正是為了避免對號入座。我虛構這些人物的目的,一是公安工作屬性的需要,二是保護有關當事人的需要,三是針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現象提醒人們高度關注的需要。這些虛構的人物是藝術的概括與提煉,是藝術形象並不具體指某人某事。
安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安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稱:“經過庭審調查表明,藍寶力與柳建勛在基本特徵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賓館老闆,同時從事淡水養殖業,都曾當過兵,庭審調查還表明,藍寶力與柳建勛所處的特定環境相同,兩者都向胡夢廉申請過貸款。在胡夢廉失蹤的案發當天都曾給胡夢廉打過手機,案發後都曾接受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且認識柳建勛的讀者在閱讀過被告刊登的這篇文章后,都肯定文中的藍寶力就是指柳建勛,在安鄉再無人與此情況相似。這篇文章中描寫的藍寶力就是本案的原告柳建勛且具有排他性。”這完全與事實不符。
一是關於基本特徵問題。藍寶力的基本特徵是:1、松滋河賓館老闆,無家庭住址,無出生年月,無文化程度,無籍貫,無民族描寫,“松滋河賓館”,是我根據流經湘、鄂兩省的長江支流“松滋河”而取名,目的是增加地域特色和文學色彩,系我獨撰,安鄉縣境內並無“松滋河賓館”這一實體的存在。2、與胡夢廉是戰友,只是當過兵。3、從事淡水養殖業和賓館酒店業,4、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妻子有恩於他。他的兒女曾宣佈,如果他像別的大款那樣拈花惹草,做出對不起家人的事,就要和他斷絕一切關係。
柳建勛的基本特徵是:1、安鄉縣安豐鄉人大代表、安鄉縣政協委員、常德市鄉鎮企業營銷家、安鄉縣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開辦安鄉縣悅蓉珍珠養殖場、安鄉縣悅蓉賓館個體工商戶、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家住安鄉縣城關鎮,出生於1950年,漢族,技工學校文化。2、與胡夢廉不是戰友,只是當過兵。3、開辦悅蓉珍珠養殖場,屬於淡水養殖業的一個很小的門類。4、家庭成員有:馬幸春,妻,漢族,出生於1966年11月12日;柳神敏,子,漢族,出生於1981年12月19日;柳神捷,女,漢族,出生於1989年10月15日。
以上比較足可看出,虛構的藍寶力與現實的柳建勛,在基本特徵上僅開賓館這一點相同之外,其餘完全不同。更何況,我根本就沒有描寫、刻畫藍寶力的基本情況、體貌特徵、社會經歷和家庭狀況。寫“他妻子有恩於他。他的兒女曾宣佈,如果他像別的大款那樣拈花惹草,做出對不起家人的事,就要和他斷絕一切關係”。我完全是為了告誡那些有了錢就變壞的男人,家庭和睦最重要,不要因拈花惹草毀了幸福的家。至於柳建勛的妻子是否有恩於他,兒女是否向他作過類似的宣佈,我雖未核實,但我敢肯定不會有如此巧合。從基本特徵來說,虛構的藍寶力與現實的柳建勛,完全是毫不相干的兩個人。
二是關於特定環境問題。藍寶力的特定環境是:1、藍寶力曾找胡夢廉貸款300萬元,用於發展他的淡水養殖業以及擴大賓館酒店業的經營規模。胡夢廉先是答應研究,最後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2、松滋河賓館在城關派出所民警丁洪兵的管區內。丁洪兵每年來這裏檢查治安、火險隱患、有無色情服務等情況,少說也有二十次。所有見到他的賓館工作人員,都熱情地與他打招呼。3、松滋河賓館客房利用率百分之九十,而登記在冊的卻沒有百分之四十。4、8月15日之前,有4個30歲左右、身高在1.7米左右的年輕人在松滋河賓館住宿了3天3晚,沒有登記,一律免費。5、儲存在胡夢廉手機中的最後一個電話號碼,乃藍寶力撥打無疑。時間是8月15日20點36分。6、9月3日9時30分許、9月4日11時許,藍寶力被請進公安機關,接受民警的訊問。
柳建勛的特定環境是:1、柳建勛曾向胡夢廉申請過貸款,也許貸到了,也許沒貸到,且在安鄉縣向胡夢廉申請過貸款的人,肯定不只是柳建勛一人。假如凡是向胡夢廉申請過貸款的人都對號入座是藍寶力,那該怎麼辦?!2、悅蓉賓館不在城關派出所民警丁洪兵的管區內,丁洪兵也與悅蓉賓館工作人員不熟,也從未到悅蓉賓館檢查治安、火險隱患、有無色情服務等情況。因為城關派出所根本就沒有叫“丁洪兵”的民警,此人與藍寶力一樣純屬虛構。3、悅蓉賓館客房利用率究竟有多少,登記在冊的究竟有多少,沒有查證,但肯定不會是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四十。因為松滋河賓館客房利用率、登記在冊率均是虛構的。4、8月15日之前,悅蓉賓館沒有4個30歲左右、身高在1.7米左右的年輕人住宿3晚,免費住宿無從談起,更不存在與柳建勛的朋友關係,保駕護航關係。同樣原因,這4個年輕人是虛構的。5、在胡夢廉失蹤的案發當天,柳建勛撥打胡夢廉手機的時間肯定不是8月15日20點36分。這個時間也是虛構的。6、常德“9.1”大案發生后,柳建勛分別於9月2日、9月5日就此接受過公安機關的調查。而藍寶力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時間是9月3日9時30分許、9月4日11時許,不是晚一天,就是早一天,且寫明了幾時幾分這一具體時間概念。還有比這更重要的是,常德“9.1”大案發生后,曾經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人員成百上千。通過以上6個方面的比較足可推翻初審判決作出的“藍寶力與柳建勛所處的特定環境相同”的定論。
既然虛構的藍寶力與現實的柳建勛在基本特徵、特定環境兩個方面都完全不同,初審判決所作的“這篇文章中描寫的藍寶力就是本案的原告柳建勛且具有排他性”的結論就不能成立。
初審判決書還稱:“在安鄉再無人與此情況相似。”這一點算是沒有說錯,因為藍寶力是我根據社會現象提煉、虛構出的“這一個”,除了柳建勛牽強附會,對號入座外,“在安鄉再無人與此情況相似”,純屬正常,理所當然。正是符合文學創作規律的正常現象。
第三、《魔頭張君》不存在對柳建勛侵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私隱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私隱的內容,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該《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受損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的有過錯來認定。”
按照以上規定,文學作品構成名譽權的侵害,至少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描寫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即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具有其區別於他人的包括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相貌、社會關係、生活經歷等個性特徵的某個真實的人,使人看了作品中人物的基本情況和事件描述后,就知道這是寫的現實生活中的某個人。2、作者在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作者有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或者過失。3、客觀上造成了描寫的特定人的名譽損失。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和學理解釋中,認定文學作品中確指現實人物,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由我國著名民法專家王利明教授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級司法官培訓教材《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一書,對該類問題有過具體的闡釋。該書指出:
“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是近年來流行起來的一種新的小說體裁,一般通稱為紀實文學,它以描寫真人真事,基本事實不得虛構為特點。”對於“不用真實姓名,地點也是虛構的小說,確定小說中的人物確指原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小說人物與現實人物的基本特徵必須相同。基本特徵,就是能夠將一人與他人區別開來的主要標誌,如職業、經歷、外貌等特徵。二是小說人物與現實人物所處的特定環境必須相同,即生活、工作環境以及人物之間的關係應當一致。三是熟悉現實人物的人讀後公認小說人物是指現實人物。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就可以確認小說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確系描寫現實人物。”
該書進而指出:“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中,確定這類小說中人物排他性,採取縱橫比較法。”“縱向比較,即將小說中人物與現實人物的縱向經歷劃分為幾個主要標誌,分析對照;橫向比較,則將小說人物與現實人物在橫的方面列出幾個部分,如婚姻、婚變史、特殊的歷史事件、外形特徵、人際關係、生活環境等幾個部分,分析對照。”王利明教授強調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同時告誡法院審理名譽侵權時,應採取縱向、橫向的分析比較法。
我創作的《魔頭張君》系一部紀實性的文學作品。文中的“藍寶力”純屬虛構,是全文中15個虛構人物之一,其在20萬字的長篇中,僅起過場人物的作用。所佔篇幅僅2057字。是因為情節發展的需要,我才虛構了這一個人物。我根本沒有描寫他任何特徵,如年齡大小、何種民族、出生何地、文化程度、家住何處、高矮胖瘦、相貌美醜、家有幾人、有無婚變、脾氣性格、裝束打扮、飲食起居,等等,我均未作一字描寫。對藍寶力的基本情況和特徵我都無法也無須知道,讀者當然更不清楚。對於XXX的這些基本情況和特徵,我也同樣一無所知。我連柳建勛的面都未見過,怎麼會寫出一個與他基本情況和特徵相一致的藍寶力呢?!虛構的藍寶力與現實生活中的柳建勛的區別,我在前面已經作了比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的特定人為描寫對象就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的規定,我沒有侵犯柳建勛的名譽權。此為其一。
其二,我在《魔頭張君》一文中虛構“藍寶力”這一過場人物,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既無損害柳建勛的名譽的過失,更無損害柳建勛名譽的故意。我與柳建勛素不相識,他生活在安鄉,我生活在長沙,職業也不相同,無任何恩怨,亦無任何利益衝突,不具有侵害他名譽的動機和目的。因而,我沒有侵害柳建勛名譽的故意。
其三,《魔頭張君》對柳建勛的名譽未造成任何損害。事實並不象初審判決書所稱:“這些內容均嚴重失實,使讀者一看就誤認為原告柳建勛是個‘不法商人’,是黑社會老大,是一個嫖客,並且與胡夢廉夫婦被殺有關,與惡魔張君團伙有聯繫。”僅就文中藍寶力的現實表現而言,讀者也不會對其得出如此危言聳聽的印象。1、藍寶力雇請4個年輕人做保鏢,是為了對付黑社會團伙敲詐勒索或滋擾。他是黑社會團伙的受害者。談不上他是黑社會老大。我筆下的4個年輕人並無違法行為,所謂“每月都要請他們到賓館娛樂賭博三天三晚”,輸贏后鑽桌子,或頂枕頭,即為娛樂賭博,而非金錢賭博。2、“松滋河賓館沒有嚴格按《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對所有來客嚴格進行登記”。也不能因為這點把藍寶力說成“是個‘不法商人’”,頂多存在管理不嚴的漏洞。3、“後來,藍寶力如實交待了8月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這裏說的玩小姐,如同平時說的玩牌、玩車、玩水、玩球、玩電游、玩雜技。這是句口頭語。玩小姐,並不等同於嫖妓女,因而藍寶力不夠成“是一個嫖客”的條件,公安機關也沒有憑此對其按嫖娼作出處罰。4、至於說藍寶力“與胡夢廉夫婦被殺有關,與惡魔張君團伙有聯繫”,得出這樣的結論,要麼是閱讀欣賞水平太低,要麼是故意歪曲事實。因為事實明擺着:藍寶力遲遲不肯說出8月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是因為擔心說出玩小姐去了,會引起家裏人的誤會。他的行為只能說明心存私念,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破案行動不積極配合。這也正是作者虛構這一人物的出發點。公安機關在偵查破案,摸排線索的工作中,常常會遇到這種為了顧忌個人得失而不及時提供真實情況,使偵查破案走許多彎路,耽誤很多時間的人。作者的意圖就是以虛構的藍寶力警醒世人,不要因考慮一己之利,而延誤了破案戰機。
可見,文章連藍寶力的名譽也未構成侵害,談何對自動對號入座、實際毫無關聯的柳建勛的名譽構成侵害。藝術的真實決不等同於生活的真實。作品中的藍寶力也決不等同生活中的柳建勛,《深圳周刊》沒有侵害柳建勛的名譽權。柳建勛因此受到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的說法無法成立。
以上是我致信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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