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五等戶
“關於戶籍,宋朝實行【五等版籍】制度”
曹七七道:
“宋代的戶籍,一般叫做“五等版籍”規定每逢閏年修造一次。宋代戶籍分為主戶(稅戶)和客戶。主戶是指佔有田地、承擔賦役,(兩稅供谷帛,丁口供力役)的人家。按照他們財產(主要是田地)的多少,分為五等。由於北宋時期人口的增多,因而戶口統計時只登記男口,不登記女口。”
一等戶,占田400畝以上,大都為大地主;
二等戶,占田150-400畝之間,中等地主;
三等戶,占田50-150之間,小地主和自耕農中的富裕農民;
四等戶,占田30-50畝,自耕農(大都可以自給自足);
五等戶,占田小於30畝,半自耕農。
鄉村客戶,“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以契約關係租資為生,客戶人身依附關係較為鬆弛,可以遷移,宋朝法律規定,客戶在某地定居滿一年,既可以編入當地戶籍之中。大多數客戶是有上升空間的,甚至可以“置田以為主戶。
一二等為上戶(富農),三等為中戶(中農),四五等為下戶(貧農)。
客戶是指沒有土地的人家,主要是佃戶,他們租種地主的土地,受到地主的壓迫和剝削。
宋代客戶大致可以劃為三類:地客、佃客、浮客。
“戶等制?”
人們詫異:
“這就是戶口吧”
“對”
曹七七道:
“戶等制是始於魏晉南北朝的一種戶籍制度。以居民的資產(主要是土地)為依據劃分徵發賦役的等級。”
“東漢末魏初,有按田畝及戶徵收的戶調。”
西晉由“九品相通”到“九品混通”。
北魏、北齊有三等九品制與三梟。
隋唐有九等戶制。
唐武德六年(623年)按資產定戶為三等,九年改為九等。按戶等徵收的稅稱戶稅錢。
宋以物力為標準劃分戶等。
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分民戶為三等九甲,即上、中、下三等戶,每等中又分為上、中、下三種戶,故通常又稱九等戶。
這種制度的在漢代就存在了。
漢代已依據各戶財產多少﹐分等徵稅﹐但沒有戶等制的明文記載。
北魏【九品混通】:
北魏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
當時,國家徵收的正稅為戶調布帛二石、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稅。
按規定:在徵收賦稅時,不是平均分攤給各戶,而是由縣令和鄉吏“計貲定課”,分為“三等九品”:
九品是賦稅高低的品級;
三等是按不同等級將賦稅運送到不同地區,即上三品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三等九品】:
北魏交納租調法之一。
獻文帝拓跋弘“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上、中、下為三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為九品,因稱三等九品制。
此制流弊嚴重,後為新租調製所取代。
西晉至北魏前期徵收戶調時的一種原則性規定。
東漢末,曹操頒佈租調令,租按田畝收穀物,調按戶收絹、綿,按戶徵收實物稱為【戶調】。公元280年,西晉正式制定戶調製,規定了男為戶主的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以婦女為戶主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徵收減半;邊郡民戶只納規定數目的2/3,更遠者納1/3;少數民族按地方遠近,每戶納賨布1匹或1丈。
以上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實際徵收時採取九品混通的辦法,按資產的多少將農戶分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徵收總量必須與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后,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徵收物常為布,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了調。
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仍實行戶調。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制后,改為按丁徵收賦稅,戶調製從此廢止。
九品混通或稱九品相通,是作為戶調徵收的原則。
而宋朝則不同,由九等戶制變為五等戶制。
宋朝規定﹐每隔三年﹐各地鄉村要重造五等丁產簿。
鄉村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南北各地極不一致﹐大致依據:各戶家業錢的多少﹐家業錢額是將各戶的田地與浮財折算而成﹔各戶稅錢和稅物的多少﹔各戶田畝的數量﹔各戶播種種子的多少等﹐但歸根到底主要還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
宋代戶等制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
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后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它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並對下戶實施賑濟。
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里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也體現了戶等愈低﹐差役愈輕的精神。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封建國家實行戶等制是從維護地主階級長遠利益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對廣大農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賦役(見職役)。
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
金元兩代也繼承了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間(1161~1189)﹐遣使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戶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為三級﹐故又稱三等九甲戶﹐或九等戶。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
滅南宋后又推行於南方。科差﹑雜泛差役﹑和買﹑和雇等均按戶等承擔。簽充軍﹑站戶亦以戶等為依據。但元朝戶籍制度混亂﹐沒有定期的戶籍登記和調整戶等的規定。戶等名不副實。
元朝末年﹐戶等制名存實亡。
明朝﹐戶等仍是各地編髮徭役的依據﹐但明政府對戶等的劃分及調整始終沒有統一的規定。隨着徭役負擔逐漸向土地轉移﹐戶等制亦漸趨消亡。
Ps:宋朝戶籍的特點:
1、宋代,戶籍已不再區分良民、賤民,而是根據居住在城市或鄉村,將人們劃分為坊郭戶與鄉村戶。這是中國最早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
2、宋代還根據居民有無不動產,劃分主戶與客戶;根據財產多寡,將主戶劃為不同等級。
3、宋代立國之始便承認土地私有,允許產權流動,辛勤勞作、積累田產後升為上等戶並非不可能。“貧富無定勢”,是宋代社會的一個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