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賦稅制度

明朝賦稅制度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

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廢除了元代的各種苛捐雜稅,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作為賦役制定的基礎。.wenxueMI.coM

1、魚鱗冊

據《廣治平略》記載:“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冊。”魚鱗冊是土地清冊,它是徵收賦稅的依據。

2、黃冊

所謂“黃冊”,就是戶口簿,以此作為科派差役的依據。據《明史·食貨志》所載:“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里,里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明初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例如,米一石,折銀一兩,錢千丈,鈔十貫。麥的折算比米減十分之二。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徵收的稅率,一般通則,官田畝稅五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稅率較重,蘇、松、嘉、湖、杭,皆為重租地區。

明代後期的“一條鞭法”

明代前期賦稅制度的尚稱嚴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賦稅,貪官污吏,受賄枉法,使原來的賦稅遭到破埡。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曰“白冊”,破壞賦役的依據。以致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產生而稅存”。

為了挽救財政危機,必須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制度。萬曆六年(1578),明政府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勛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經過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013976頃,比弘治時稅田多出300萬頃,“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明史·食貨志》)。

萬曆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1)把各種目的的賦稅和徭役,合併為一種,都按田畝計征,簡化了稅目和徵收手續。

(2)取消了“力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統由官府僱工應差。

(3)將以徵收米麥實物為主的田賦,改為除國家需要的米麥以外,其餘所有實物改用銀折納。

(4)改過去的賦役催征、收納與解運由糧長、里長辦理為地方官吏輸。

“一條鞭法”新稅制,將明初的賦役制度化繁化簡,並為一條,並將徵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徵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歷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力役之徵)稅制體系,可以說是中國賦稅制度繼兩稅法之後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條鞭法”的實行,對減輕農民賦稅負擔,緩和社會階級矛盾,安全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的發展,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觸動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貫徹實行時,受到種種阻撓和破壞,時有反覆,終不能徹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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