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章 無赦
要知道到時候人都離不開一個東西的時候,那一個東西或者人,說什麼其他人都會無腦的跟隨,到時候再進行市場選拔的時候,自己的權利真的就會被分攤了。
而與此同時,在這一邊達到一定的成就了之後,另一邊也無負重望,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所有路線已經完完全全的給製作完畢了,並且好消息是第一條那個用繩子所製作的路線,那一趟一共20多個乞丐,結果回來的時候他們完完本本的回來了,並沒有造成任何一個人的上傷亡。
不過這也是意料之內的事情,首先關於這一個神秘深林,裏面的東西實在太過於恐怖,沒有一任何一個人願意前往。
而且除此之外這裏也不會存在着像其他路線上那種會有人截貨之類的,所以路程很安全,只不過有那個大霧罷了。
但是呢,通過這條繩子或許可以讓人平安的度過這片迷霧,但是如果帶着貨的話恐怕就不行了,畢竟到時候帶着幾個車隊進入的話,肯定沒有辦法固定在繩子上前進。
所以只有第二個工程或許才能夠達到張振筍的要求。
所以乾脆直接將這個消息告訴張振筍,或許聰明的張振筍能夠明白其中的原因吧。
而張振筍聽到了這個消息的第一時間,人立刻去尋找了之前那些在迷霧裏面手牽着手失蹤的那些人,詢問他們之前的情況。
而那些人回答的答案幾乎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在迷霧裏面待着待着,突然之間自己身邊的所有人都消失了,整個濃霧裏面只有自己一個人,不過身上的繩子還能感覺得到,所以他們也不是太過於驚慌。
在之後他們就感覺被一股巨力拽着過來了,而在剛開始的時候,即便有繩子牽引着他們,他們也找不到方向,所以只能一味的被繩子拖着地前進。
再然後離開這個濃霧之後,他們便找到了繩子的另一端,然後自己走了過來。
除此之外,在這一堆人里張振筍還驚奇的發現之前跟隨在自己一幫前來開拓消失的兄弟們,也有個別在裏面。
仔細的詢問他們是怎麼出來的,張振筍才發現,在迷霧之中,那些消失的人原來是像是去了其他地方似的,只不過那種地方有着些許的缺口,與外界的濃霧相連,並且在他們焦急地尋找着出口的時候,突然發現有一個挪動的繩子,於是他們便立刻的抓住了那個挪動的繩子,跟隨這些繩子所移動的方向開始走着走着。
最後終於離開了這一片濃霧。
這便是他們所了解的全過程,之後一個多星期里,張振筍開始閉門不出,仔細的回想着關於之前自己進入這片濃霧時候所發生的一切。
雖然其它人認為這片濃霧區是一個被詛咒的地方,不允許任何人前進,但是他卻不這麼認為,他認為整個世界上一切的事情的產生都是有條有據,無論是那些已經被人類所理解的,還是那些沒有被人類所理解的未知區域。
只要想辦法,一定所有事情都能做得到,然後他在腦海里分別大約一共想起到了將近二十多種方法,其中有像用繩子捆綁的,就是在他們的村落那個附近弄一個繩子,再將這一個繁華的城區弄一個繩子,兩頭相互連接上。
所有的商隊通過抓着繩子前進,那樣可以確保人員的最少損失,當然還有其他的方法,比如像是壘一個專門他們商隊前進的牆,並且那兩面牆非常非常高,然後只留着整個商對車輛前進的寬度左右,這樣的話,就算被這個迷霧所迷惑了,應該也能摸到牆離開這裏吧。
然後剩餘的幾天,這位張振筍便開始了一個個的開始排出這些他的想法裏面那些不靠譜的,然後再篩選出能夠實施的,最後將方法一共訂為了五個,然後他又拿出了他來這次開拓所帶來的所有資金,開始在整個城中尋找那些最貧窮的乞丐,這樣他只需要用很小一部分的資金便可以得到很大一部分的勞動力。
接着一共他找到了100來個乞丐的樣子,他將這些乞丐分別分成了五組,分別來進行做五個不同的計劃。
然後又在這片魔幻森林裏面,分別找了五條路線,讓那五組乞丐們一起進行他所設想的這些計劃。
二十個人分為一組開始進行他們特定的工程。
第一組他們是開始放繩子,在此之前張振筍從上鋪那裏買了將近數千米的繩子,然後在開端位置找了一個比較堅固的山體,用這繩子狠狠地捆了幾圈,然後便讓他們20個乞丐拿着繩子一邊捋一邊走。
第一組的工程量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小的,他們只需要進行命令就可以了,而第二組的工程量相對就比較大了,因為他們需要的是蓋牆,兩排無比巨大的牆,因為畢竟這次出來所攜帶的金錢量比較少,所以只能做買一半的磚頭,暫且先蓋一半吧,也沒有其他好辦法。
所以第二組他們雖然說如此,工作量也是比較多了,當然也不會白讓他們干那麼多活的,因為他們要是知道了其他的工程如此的簡單,可能會產生不太好的心理,所以他們的報酬是其他人的兩倍還不止。
然後第三組的方法其實也很簡單,他們則是找了一個相對平穩的地方,然後找尋一條片偏為平坦的地方,最重要的內容是他們需要四處查看地形,找出來一片最平坦的,適合用來造路的地方。
而剩下的兩組也分別做着他們個自的工作。
時間大概過了將近半個月左右,終於,這一邊和這一個城市的市場相聯繫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張振筍通過軟磨硬泡,已經利益的誘惑,市長終於答應了他這個請求。
畢竟目前在這個城市的情況,現在只有那一個商會一家獨大,市長也需要一個能取代他位置的,並且能夠分攤權利,否則他的位置可能會受到一定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