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點評 搶劫他人錢財斷送自家性命

第109章 點評 搶劫他人錢財斷送自家性命

說到搶劫犯,人們往往以為他們長得鼓眼暴睛,歪牙咧嘴,形象怪異,模樣醜陋。其實不然,本文中的賀曉武、徐光華、萬愛民等搶劫犯,一個個都長得儀錶堂堂,用端莊、英俊、瀟洒這些詞彙來描繪他們的外表,一點也不顯誇張。不了解他們持刀攔車搶劫的違法犯罪行為,很難將他們與搶劫犯聯繫在一起。

搶劫犯的外表與常人並無差異,所不同的是他們的靈魂非常骯髒與醜陋。搶劫犯實施搶劫的目的,是為了佔有更多的金錢及財物,以滿足自己吃喝玩樂的慾望。追求正當的物資享受沒有錯。靠勞動、奉獻,換取報酬,滿足自己的物資享受,這不但沒有錯,而且有助於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而自己不勞動,不奉獻,搶劫別人憑勞動、憑奉獻得到的報酬,滿足自己的物資享受,這便會使人與人的關係變得殘酷無情,使社會生活變得混亂無序,歷史便無從發展,人類便失去和平。無論哪個歷史階段,無論哪種社會制度,都會對搶劫犯罪高懸法律之劍。

更何況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更何況人類歷史即將跨入二十一世紀。同搶劫犯罪作鬥爭,對於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尤其規定對情節比較嚴重的,即對於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賀曉武、徐光華已被判處死刑,留給人們的思索是長久的。搶劫他人錢財,斷送自家性命,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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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與法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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