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族制
第二章
族制
親族關係的起源
人是非團結不能生存的。當用何法團結呢?過去的事情,已非我們所能盡知;將來的事情,又非我們所能預料。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知道的,略加說述而已。
在有史時期,血緣是人類團結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恆狃於其所見聞,遂以此為人類團結唯一的因素,在過去都是如此,在將來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實人類的團結,並非是專恃血緣的。極遠之事且勿論,即上章所說的以年齡分階層之世,亦大率是分為老、壯、幼三輩(間有分為四輩的,但以分做三輩為最普通。《禮記·禮運》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雍也篇》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亦都是分為三輩),而不再問其人與人間的關係的。當此之時,哪有所謂夫婦、父子、兄弟之倫呢?《禮記·禮運》說: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左氏》載富辰的話,也說“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見親族關係,是後起的情形了。
人類愈進步,則其分化愈甚,而其組織的方法亦愈多。於是有所謂血族團體。血族團體,其初必以女子為中心。因為夫婦之倫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關係,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類實在是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所以其聚居,並不限於兩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漸成為母系氏族。每一個母系氏族,都有一個名稱,是即所謂姓。
一姓總有一個始祖母的,如殷之簡狄,周之姜?即是。簡狄之子契,姜?之子稷,都是無父而生的。因為在傳說中,此等始祖母,本來無夫之故。記載上又說她倆都是帝嚳之妃,一定是後來附會的。(契、稷皆無父而生,見《詩·玄鳥》《生民》。《史記·殷周本紀》所載,即是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所考證,太史公是用魯詩說的。姜?、簡狄,皆帝嚳之妃,見《大戴禮記·帝系篇》。《史記·五帝本紀》,亦用其說。)
女系氏族的權力,亦有時在男子手中(參看下章)。此即所謂舅權制。此等權力,大抵兄弟相傳,而不父子相繼。因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則異氏族之故。我國商朝和春秋時的魯國、吳國,都有兄弟相及的遺迹(魯自庄公以前,都一代傳子,一代傳弟,見《史記·魯世家》)。這是由於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已見上章。
由於生業的轉變,財產和權力都轉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復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見上章),於是組織亦以男為主,而母系氏族遂變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後,即奉契稷為始祖,便是這種轉變的一件史實。
族制的變遷
族之組織,是根據於血緣的。血緣之制既興,人類自將據親等的遠近,以別親疏。一姓的人口漸繁,又行外婚之制,則同姓的人,血緣不必親,異姓的人,血緣或轉相接近。所謂族與姓,遂不得不分化為兩種組織。族制,我們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內。(二)姑母和她的兒子。(三)姊妹和他的兒子。(四)女兒和他的兒子。是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現在所謂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親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他們的兒子。是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為妻族二。這是漢代今文家之說,見於《五經異義》(《詩·葛雃疏》引)。《白虎通義·宗族篇》同。古文家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此乃秦漢時制,其事較晚,不如今文家所說之古了。然《白虎通義》又載或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貶妻族以附父族,則今文家所說,亦已非極古之制。《白虎通義》此段,文有脫誤,堯時之九族,無從知其詳。然觀下文引《詩》“邢侯之姨”,則其中該有妻之姊妹。總而言之,族制是隨時改變的,然總是血緣上相近的人,和後世稱父之同姓為族人,混同姓與同族為一不同,則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無服的,則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是為父黨、母黨、妻黨。
西周宗法制度示意圖
同姓的人,因人口眾多,血緣漸見疏遠,其團結是否因此就鬆懈了呢?不。所謂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緣上雖然親近,卻不是同居的。同姓則雖疏遠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時,固有其緊密的組織;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間,仍有一定的聯結,此即所謂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會組織,有極大的關係。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個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後)。
(二)始祖的嫡長子,為大宗宗子。自此以後,嫡長子代代承襲,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後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窮困的卻亦可以受他的救濟。大宗宗子和族人的關係,是不論親疏遠近,永遠如此的,是謂大宗“百世不遷”。
(三)始祖之眾子(嫡長子以外之子),皆別為小宗宗子。其嫡長子為繼禰小宗。繼禰小宗的嫡長子為繼祖小宗。繼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曾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高祖小宗。繼禰小宗,親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濟)。繼祖小宗,從兄弟宗事他。繼曾祖小宗,再從兄弟宗事他。繼高祖小宗,三從兄弟宗事他。至四從兄弟,則與繼六世祖之小宗宗子,親盡無服,不再宗事他。是為小宗“五世則遷”。(以一人之身論,當宗事與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四)如此,則或有無宗可歸的人。但大宗宗子,還是要管理他,救濟他的。而同出於一始祖之人。設或殤與無後,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活人的治理、救濟,死人的祭祀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大宗宗子無後,族人都當絕後以後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見於《禮記·大傳》的。《大傳》所說大宗的始祖,是國君的眾子。因為古者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禮記·郊特牲》謂不敢立其廟而祭之。其實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諸侯和天子,大夫和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關係是一樣的),所以國君的眾子,要別立一宗。鄭《注》又推而廣之,及於始適異國的大夫。據此,宗法之立,實緣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個承襲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隨其支派,立此節級的組織,以便管理。遷居異地的人,舊時的族長,事實上無從管理他。此等組織,自然更為必要了。觀此,即知宗法與封建,大有關係。因為封建是要將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組織,則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間,就可保持着一種聯結了。然則宗法確能把同姓中親盡情疏的人聯結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雖只聯結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聯結者,卻遠較九族之製為廣。怕合九族的總數,還不足以敵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嚴密的組織。
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與此相類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顯著。因為氏族從母系轉變到父系,本是和鬥爭有關係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廣大嚴密的組織,自然更能發揮其鬥爭的力量。我們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為最完備,周這個氏族,在鬥爭上是得到勝利的。宗法的組織,或者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有族制以團結血緣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團結同出一祖的人,人類因血族而來的團結,可謂臻於極盛了。然而當其極盛之時,即其將衰之候。這是什麼原因呢?
社會組織的變化,經濟實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當進化尚淺之時,人類的互助,幾於有合作而無分工。其後雖有分工,亦不甚繁複。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過多的人聯結在一起?所以人類聯結的廣大,是隨着分工的精密而進展的。分工既密之後,自能將毫不相干的人,聯結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賴的人,雖然彼此未必相知,然總必直接間接,互相接觸。接觸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業的興起,實能消除異部族間敵對的感情。分工又是使個性顯著的。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發揮其所長,獲得致富的機會。氏族中有私財的人逐漸多,賣買婚即於此時成立(說見上章)。於是父權家庭成立了。
孟子說:當時農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說者以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農民有弟,則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見其家庭已和現在普通的家庭一樣了。士大夫之家,《儀禮·喪服傳》說大功同財,似乎比農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說當時兄弟之間的情形道:“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則業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財產,不過幾房之中,還保有一筆公款而已。其聯結實在是很薄弱的,和農夫的家庭,也相去無幾了。
在當時,只有有廣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這因為(一)他的原始,是以一氏族征服異氏族,而食其租稅以自養的,所以宜於聚族而居,常作戰鬥的戒備。只要看《禮記》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謂公族者,是怎樣一個組織了。後來時異勢殊,這種組織,實已無存在的必要。然既已習為故常,就難於猝然改革。這是一切制度都有這惰性的。(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趨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僕,以及技術人員,非常眾多,其家庭遂特別大。這隻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隨着封建的消滅,而亦漸趨消滅了。雖不乏新興階級的富豪,其自奉養,亦與素封之家無異,但畢竟是少數。於是氏族崩潰,家庭代之而興。家庭的組織,是經濟上的一個單位,所以是盡相生相養之道的。相生相養之道,是老者需人奉養,幼者需人撫育。這些事,自氏族崩潰后,既已無人負責,而專為中間一輩所謂一夫一婦者的責任,自然家庭的組織,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為範圍了。幾千年以來,社會的生活情形,未曾大變,所以此種組織,迄亦未曾改變。
從以上所述,可見族制的變遷,實以生活為其背景;而生活的變遷,則以經濟為其最重要的原因。因為經濟是最廣泛,和社會上個個人都有關係;而且其關係,是永遠持續,無時間斷的。自然對於人的影響,異常深刻,各種上層組織,都不得不隨其變遷而變遷;而精神現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
在氏族時代,分工未密,一個氏族,在經濟上,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團體。生活既互相倚賴,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對於同時的人如此,即對於以往的人亦然。因為我所賴以生存的團體,是由前人留詒下來的。一切知識技術等,亦自前輩遞傳給後輩。這時候的人,其生活,實與時間上已經過去的人關係深,而與空間上並時存在的人關係淺。尊祖、崇古等觀念,自會油然而生。此等觀念,實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後人不知此理,以為這是倫理道德上的當然,而要據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會進化的趨勢背道而馳了。
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樣,現在的人用來,意義頗為混淆。西洋人學術上的用語,稱一夫一婦,包括未婚子女的為小家庭;超過於此的為大家庭。中國社會,(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樣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於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則為罕有的現象了。趙翼《陔余叢考》,嘗統計此等極大的家庭(第四種),見於正史孝義、孝友傳的:《南史》三人,《北史》十二人,《唐書》三十八人,《五代史》二人,《宋史》五十人,《元史》五人,《明史》二十六人。自然有(一)不在孝義、孝友傳,而散見於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載,而見於他書的;(三)或竟未見記載的。然以中國之大,歷史上時間之長,此等極大的家庭,總之是極少數,則理有可信。此等雖或由於倫理道德的提倡(顧炎武《華陰王氏宗祠記》:“程朱諸子,卓然有見於遺經。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說於南方,以授學者。及乎有明之初,風俗淳厚,而愛親敬長之道,達諸天下。其能以宗法訓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稱為義門者,往往而有。”可見同居之盛,由於理學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別有原因者居多(《日知錄》:“杜氏《通典》言:北齊之代,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將近萬室。《北史·薛允傳》:為河北太守,有韓馬兩姓,各二千餘家。今日中原北方,雖號甲族,無有至千丁者。戶口之寡,族姓之衰,與江南相去迥絕。”陳宏謀《與楊朴園書》:“今直省惟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則聚居之風,古代北盛於南,近世南盛於北,似由北齊之世,喪亂頻仍,民皆合族以自衛;而南方山嶺崎嶇之地進化較遲,土著者既與合族而居之時相去未遠;流移者亦須合族而居,互相保衛之故)。似可認為古代氏族的遺迹,或後世家族的變態。
然氏族所以崩潰,正由家族潛滋暗長於其中。此等所謂義門,縱或有古代之遺,亦必衰頹已甚。況又有因環境的特別,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聯結起來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無待於言了。《後漢書·樊宏傳》,說他先代三世共財,有田三百餘頃。自己的田地里,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營理產業,物無所棄(這是因其生產的種類較多之故)。課役童隸,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則先種梓漆。簡直是一個大規模的生產自給自足的團體。歷代類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豈不問環境所可強為?然社會的廣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與之相敵,所以愈到後世,愈到開化的地方,其數愈少。這是類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潰的真原因,畢竟還在經濟上。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為所謂氏族,不但盡相生相養之道,亦有治理其族眾之權。在國家興起以後,此項權力,實與國權相衝突。所以國家在倫理上,對於此等大家族,雖或加以褒揚,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謂強宗巨家,遂多因國家的干涉,而益趨於崩潰了。
略大於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種),表面上似為倫理道德的見解所維持(歷代屢有禁民父母在別籍異財等詔令,可參看《日知錄》卷十三《分居》條),實則亦為經濟狀況所限制。因為在經濟上,合則力強,分則力弱,以昔時的生活程度論,一夫一婦,在生產和消費方面,實多不能自立的。
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誇獎某地方風俗之厚,或且自詡其教化之功,就大謬不然了。然經濟上雖有此需要,而私產制度,業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間,亦不能無分彼此。於是一方面牽於舊見解,迫於經濟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則受私有財產風氣的影響,而要求分;暗鬥明爭,家庭遂成為苦海。試看舊時倫理道德上的教訓,戒人好貨財、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說之多,便知此項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
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須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極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張維持大家庭。如李紱有《別籍異財議》,即其一證。至西洋文化輸入,論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嗎?
不論何等組織,總得和實際的生活相應,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現代人的生活相應呢?歷來有句俗話,叫做“養兒防老,積穀防饑”。可見所謂家庭,實以扶養老者、撫育兒童為其天職。然在今日,此等責任,不但苦於知識之不足(如看護病人,撫養教育兒童,均須專門知識),實亦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財力言之。如一主婦不易看顧多數兒童,兼操家政。又如醫藥、教育的費用,不易負擔)。在古代,勞力重於資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則適成為窮困的原因。因為生產的機鍵,自家庭而移於社會了,多丁不能增加生產,反要增加消費(如紡織事業)。兒童的教育,年限加長了,不但不能如從前,稍長大即為家庭掙錢,反須支出教育費。而一切家務,合之則省力,分之則多費的(如烹調,浣濯),又因家庭範圍太小,而浪費物質及勞力。男子終歲勞動,所入尚不足以贍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隸一般,家事還不能措置得妥貼。於是獨身、晚婚等現象,相繼發生。這些都是舶來品,和中國舊俗,大相逕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於中流社會了。
凡事切於生活,總是容易風行的,從今以後,窮鄉僻壤的兒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隸了。固然,個人是很難打破舊制度,自定辦法的。而性慾出於天然,自能把許多可憐的兒女,牽入此陳舊組織之中。然亦不過使老者不得其養,幼者不遂其長,而仍以生子不舉等人為淘汰之法為救濟罷了。這種現象,固已持續數千年,然在今日,業經覺悟之後,又何能坐視其如此呢?況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婦女的奴役為其原因的。在今日個人主義抬頭,人格要受尊重的時代,婦女又何能長此被壓制呢?
資本主義的學者,每說動物有雌雄兩性,共同鞠育其幼兒,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長的,以為家庭的組織,實根於人類的天性,而無可改變。姑無論其所說動物界的情形,並不確實。即使退一步,承認其確實,而人是人,動物是動物;人雖然亦是動物之一,到底是動物中的人;人類的現象,安能以動物界的現象為限?他姑弗論,動物雌雄協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兒,人,為什麼有夫婦協力,尚不能養活其子女的呢?或種動物,愛情限於家庭,而人類的愛情,超出於此以外,這正是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於動物。
論者不知人之愛家,乃因社會先有家庭的組織,使人之愛,以此形式而出現,正猶水之因方而為圭,遇圓而成璧;而反以為人類先有愛家之心,然後造成家庭制度;若將家庭破壞,便要“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禮記·樂記》:“強者脅弱,眾者暴寡;智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這真是倒果為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為五口八口的小團體,明明是互相倚賴的,偏使之此疆彼界,處於半敵對的地位,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養,老幼孤獨之所以不得其所。無後是中國人所引為大戚的,論者每說,這是拘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義(《孟子·離婁上篇》),而其以無後為不孝,則是迷信“鬼猶求食”(《左氏》宣公四年),深慮祭祀之絕。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誰還迷信鬼猶求食來?其所以深慮無後,不過不願其家之絕;所以不願其家之絕,則由於人總有儘力經營的一件事,不忍坐視其滅亡,而家是中國人所儘力經營的,所以如此。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敵對的情形,然此自製度之咎,以愛家者之心論:則不但(一)夫婦、父子、兄弟之間,互盡扶養之責。(二)且推及於凡與家族有關係的人(如宗族姻親等)。(三)並且懸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來不知誰何的子孫。前人傳給我的基業,我必不肯毀壞,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傳給後人,這正是極端利他心的表現。利他心是無一定形式的,在何種制度之下,即表現為何種形式。然而我們為什麼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許他在這種制度中表現呢?
繼承之法
以上論族制的變遷,大略已具。現再略論繼承之法。一個團體,總有一個領袖。在血緣團體之內,所謂父或母,自然很容易處於領袖地位的。父母死後,亦當然有一個繼承其地位的人。
女系氏族,在中國歷史上,可考的有兩種繼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襲財產,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齊國的巫兒,即其遺迹。這大約是平時的族長。(二)至於戰時及帶有政治性質的領袖,則大約由男子屍其責,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繼承之法,是其遺迹。
男系氏族,則由父子相繼。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說:“楚國之舉,恆在少者。”這大約因幼子恆與父母同居,所以承襲其遺產(蒙古人之遺產,即歸幼子承襲。其幼子稱斡赤斤,譯言守灶)。(二)至於承襲其父之威權地位,則自以長子為宜,而事實上亦以長子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會上之地位亦大異。妻多出於貴族。妾則出於賤族,或竟是無母家的。古重婚姻,強大的外家及妻家,對於個人,是強有力的外援(如鄭莊公的大子忽,不婚於齊,後來以無外援失位);對於部族,亦是一個強有力的與國,所以立子又以嫡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後來周代的文化,普行於全國,此項繼承之法,遂為法律和習慣所共認了。然這只是承襲家長的地位,至於財產,則總是眾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但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無子立繼者,與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國的財產,不因遺產承襲而生不均的問題。這是眾子襲產,優於一子襲產之點。
無後是人所不能免的,於是發生立后的問題。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養,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問題,所以立后問題,容易解決。宗法既廢,勢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難了。在此情形之下,解決之法有三:(一)以女為後。(二)任立一人為後,不問其為同異姓。(三)在同姓中擇立一人為後。(一)於情理最近,但宗祧繼承,非徒承襲財產,亦兼掌管祭祀。以女為後,是和習慣相反的(春秋時,鄭國以外孫為後,其外孫是莒國的兒子,《春秋》遂書“莒人滅鄭”,見《公羊》襄公五、六年。案此實在是論國君承襲的,乃公法上的關係,然後世把經義普遍推行之於各方面,亦不管其為公法、私法了)。既和習慣相反,則覬覦財產的人,勢必群起而攻,官廳格於習俗,勢必不能切實保護。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發生糾紛,所以勢不能行。(二)即所謂養子,與家族主義的重視血統,而欲保其純潔的趨勢不合。於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維持傳統觀念,禁立異姓為後,在同姓中並禁亂昭穆之序(謂必輩行相當,如不得以弟為子等。其實此為古人所不禁,所謂“為人後者為之子”,見《公羊》成公十五年),於是欲人人有后益難,清高宗時,乃立兼祧之法,以濟其窮(一人可承數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後。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為重,為大宗父母服三年,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為重,為本生父母服三年,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謂大宗,指長房,所謂小宗,指次房以下,與古所謂大宗小宗者異義。世俗有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與律例不合)。
宗祧繼承之法,進化至此,可謂無遺憾了。然其間卻有一難題。私有財產之世,法律理應保護個人的產權。他要給誰就給誰,要不給誰就不給誰。為後之子,既兼有承襲財產之權利,而法律上替他規定了種種條件,就不啻干涉其財產的傳授了。於是傳統的倫理觀念和私有財產制度發生了衝突。到底傳統的倫理觀念是個陳舊不切實際的東西,表面上雖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權,實際上已和現代人的觀念不合了。私有財產制度,乃現社會的秩序的根柢,誰能加以搖動?於是衝突之下,倫理觀念乃不得不敗北而讓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認所謂立愛,而且多方保護其產權(《清律例》:繼子不得於所后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至於養子,法律雖禁其為嗣(實際上仍有之),亦不得不聽其存在,且不得不聽其酌給財產(亦見《清律例》)。因為國家到底是全國人民的國家,在可能範圍內,必須兼顧全國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專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現制度之下,既不能無流離失所之人;家族主義者流,既勇於爭襲遺產,而怯於收養同宗;有異姓的人肯收養他,國家其勢說不出要禁止。不但說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義和維持治安的立場上說,無寧還是國家所希望的。既承認養子的存在,在事實上,自不得不聽其酌給遺產了。這也是偏私的家族觀念,對於公平的人道主義的讓步。也可說是倫理觀念的進步。
假使宗祧繼承的意思,而真是專於宗祧繼承,則擁護同姓之男,排斥親生之女,倒也還使人心服。因為立嗣之意,無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帶着幾分鬥爭性質的。在現制度之下,使男子從事於鬥爭,確較女子為適宜(這並非從個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從社會關係上言),這也是事實。無如世俗爭繼的,口在宗祧,心存財產,都是前人所謂“其言藹如,其心不可問”的。如此而霸佔無子者的財產,排斥其親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以國民政府以來,有廢止宗祧繼承,男女均分遺產的立法。這件事於理固當,而在短時間內,能否推行盡利,卻是問題。
舊律,遺產本是無男歸女,無女入官的(近人筆記云:“宋初新定《刑統》,戶絕資產下引《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此《喪葬令》乃《唐令》,知唐時所謂戶絕,不必無近親。雖有近親,為營喪葬,不必立近親為嗣子,而遠親不能爭嗣,更無論矣。雖有近親,為之處分,所余財產,仍傳之親女,而遠親不能爭產,更無論矣。此蓋先世相傳之法,不始於唐。”案部曲,客女,見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願,強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礙難行(如隱匿遺產,或近親不易查明,以致事懸不決,其間更生他弊等)。歸之親女,最協人情。然從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養的問題。而家族主義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為本位,而蔑視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後,更欲奉養其父母,勢實有所為難。所以舊時論立嗣問題的人,都說最好是聽其擇立一人為嗣,主其奉養、喪葬、祭祀,而承襲其遺產。這不啻以本人的遺產,換得一個垂老的扶養,和死後的喪葬祭祀。
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無問題,對於奉養及喪葬,似亦不可無善法解決。不有遺產以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誰肯顧及他人的生養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遺產男女均分,倒無問題,無子者財產全歸於女,倒是有問題的。所以變法貴全變,革命要徹底。枝枝節節而為之,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對症療法。
姓氏與世系
姓氏的變遷,今亦須更一陳論。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稱號,由女系易而為男系,說已見前。後來姓之外又有所謂氏。什麼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支派的。如后稷之後都姓姬,周公封於周,則以周為氏;其子伯禽封於魯,則以魯為氏(國君即以國為氏);魯桓公的三子,又分為孟孫、叔孫、季孫三氏是。始祖之姓,謂之正姓,氏亦謂之庶姓。正姓是永遠不改的,庶姓則隨時可改。因為同出於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支分派別,亦不可無專名以表之,而專名沿襲太久,則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舉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難故而改氏以示別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種原因)。
《後漢書·羌傳》說:羌人種姓中,出了一個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種姓。如爰劍之後,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孫改稱研種,十三世至燒當,復豪健,其子孫又改稱燒當種是。這正和我國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們在魯國,遇見一個人,問他尊姓,他說姓姬。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魯君是一家。然而魯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魯君未必能個個照顧到,這個人,就未必一定有勢力,我們聽了,也未必肅然起敬。假若問他貴氏,他說是季孫,我們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較之國君的同姓,人數要少些,其和正卿的關係,必較密切,我們聞言之下,就覺得炙手可熱,不敢輕慢於他了。這是舉其一端,其餘可以類推(如以技為官,以官為氏,問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確是有用的。至於正姓,雖不若庶姓的親切,然婚姻之可通與否,全論正姓的異同。所以也是有用的。
顧炎武《原姓篇》說:春秋以前,男子稱氏,女子稱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類。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趙姬、盧蒲姜之類。在其所適之族,不必舉出自己的氏族來,則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驪姬、梁嬴之類。又有冠之以謚的,如成風、敬姜之類),這不是男子不論姓,不過舉氏則姓可知罷了。女子和社會上無甚關係,所以但稱姓而不稱其氏,這又可以見得氏的作用。
貴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為之記載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職。記載天子世系的,謂之帝系;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謂之世本。這不過是後來的異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蒙之職,“諷誦詩,世奠系。”(疑當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說:謂瞽“主誦詩,並誦世系”。世系而可誦,似乎除統緒之外,還有其性行事迹等。頗疑《大戴禮記》的《帝系姓》,原出於小史所記;《五帝德》則是原出於瞽所誦的(自然不是完全的)。這是說貴族。至於平民,既無人代他記載,而他自己又不能記載,遂有昧於其所自出的。《禮記·曲禮》謂買妾不知其姓,即由於此。然而後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來的。這因為譜牒掌於史官,封建政體的崩潰,國破家亡,譜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來了。
婚姻的可通與否,既不復論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歷久不改。閱一時焉,即不復能表示其切近的關係,而為大多數人之所共,與古之正姓同。姓遂成為無用的長物,不過以其為人人之所有,囿於習慣,不能廢除罷了。然各地方的強宗巨家,姓氏之所由來,雖不可知,而其在實際上的勢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還尊奉他。在秦漢之世,習為固然,不受眾人的注意。漢末大亂,各地方的強宗巨家,開始播遷,到了一個新地方,還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時的選舉制度,又重視門閥;於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晉以來的譜學了(詳見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