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選舉

第七章 選舉

第七章

選舉

古代的世襲與選舉制度

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他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并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原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制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制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的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系古代部族,專制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迹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專制政體興起后,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干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的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章),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據《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才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按《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

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詳見第十五章)。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辯論官材,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游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游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札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徵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辟。所辟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制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吏員:此系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做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任的本義為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王制》:“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為貲選,其實是不對的。貲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后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貲若干,乃得為吏。這只是為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只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作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只是腐敗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作選舉的一途(歷代賣官之事見后)。

(八)學校: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歷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材,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則還在兩途。學校別於第十五章中詳之。科舉又可分為(甲)鄉貢,(乙)制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為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干人。制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其科目並無限制。舉行與否,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九)科舉:漢代的用人,是比較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纔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但是(一)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着;(二)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復張。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如何呢?自其表面言之,則(甲)貴人的請託。如《後漢書·種詗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然(乙)貴人的請託,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嘆》《實貢》《交際》等篇)《申鑒》(《時事》)《中論》(《考偽》《譴交》)《抱朴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書可知。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徵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為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眾多,亦自成為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面,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為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制止他們在外浮遊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才看得出,於是舉士必由鄉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歷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鄉評的所謂好人,乃社會上的好人:只須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則兼須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個個都能秉公,他所以為好的人,也未必宜於政治。(二)何況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愛憎,(乙)快恩仇,(丙)懾勢,(丁)畏禍等弊,不免繼之而起呢?其結果,就釀成晉初劉毅所說的,“惟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以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因為世族是地方上有勢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於寒門,則是自安於卑賤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緊。這是以本地人公開批評本地的人物,勢必如此而後已的。

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種壞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才罷。前後歷三百四五十年。這制度,是門閥階級造成的,而其維持門閥階級之力亦極大,因為有此制度后,無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門的進用,都絕對不同了(如後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復有七等。又如蔡興宗守會稽郡,舉孔仲智子為望計,賈原平子為望孝。仲智高門,原平一邦至行,遂與相敵,當時亦以為異數)。

科舉制

九品中正之制既廢,科舉就漸漸的興起了。科舉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較公平的、切實的,這是人人所承認的,為什麼興起如此之晚呢?用人的條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數到學識。這是理論上當然的結果,事實上也無人懷疑。考試之所覘,只是學識。這不是說才德可以不論,不過明知才德無從考校,與其因才德之無從考校,並其學識的試驗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學識而試驗之,到底還有幾分把握罷了。這種見解,是要積相當經驗,才會有的。所以考試之制,必至唐宋之世,才會興盛。

考試之制,其起源是頗遠的。西漢以前本無所謂考試(晁錯、董仲舒等的對策,乃系以其人為有學問而請教之,並非疑其意存冒濫,加以考試。所以策否並無一定;一策意有未盡,可以至於再策三策,說見《文獻通考》)。直至東漢順帝之世,郡國所舉的人,實在太不成話了。左雄為尚書令,乃建議“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家法,指所習的經學言)。史稱自是牧守莫敢輕舉,察選清平,就可見得考試的效驗了。但是自此以後,其法未曾認真推行。歷魏晉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試為原則。

科舉之制興於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後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科,均見《唐書·選舉志》),常行的為明經和進士。進士科是始於隋的,其起源,歷史記載,不甚清楚。據楊綰說:其初尚系試策,不知什麼時候,改試了詩賦。到唐朝,此科的聲光大好。這是社會上崇尚文辭的風氣所造成的。唐時,進士科雖亦兼試經義及策,然所重的是詩賦。

明經所重的是帖經、墨義。詩賦固然與政治無涉,經學在政治上,有用與否,自今日觀之,亦成疑問。這話對從前的人,自然是無從說起,但像帖經、墨義所考的只是記誦(帖經、墨義之式,略見《文獻通考》。其意,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默寫傳注,和今學校中專責背誦教科書的考試法一般)。其無用,即在當日,亦是顯而易見的。為什麼會有這種奇異的考試法呢?這是因為把科舉看作掄才大典,換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作唯一拔取人才之途,怕還是宋以後的事,在唐以前,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罷了。所以當時的進士,雖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則所取的人並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時所取進士,不過二三十人,仍須應吏部釋褐試,或被人薦舉,方得入官;授官亦不過丞尉;見《日知錄》中《中式額數》《出身授官》兩條)。可見科舉初興,不過沿前代之法而漸變,並非有什麼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間了。所以所試的不過是詩賦和帖經、墨義。帖經、墨義所試,大約是當時治經的成法,詩賦疑沿自隋朝。隋煬帝本好辭華,所設的進士科,或者不過是後漢靈帝的鴻都門學之類(聚集一班會做辭賦和寫字的人,其中並有流品極雜的,見《後漢書》本紀及《蔡邕傳》)。進士科的進而為掄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雜流,後來變成清要一樣。這是制度本身的變化,不能執後事以論其初制的。

科舉所試之物,雖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則確是進步而可紀念的。唐制,願應舉者皆“懷牒自列於州縣”。州縣先試之,而後送省(尚書省)。初由戶部“集閱”,考功員外郎試之。玄宗開元時,因考功員外郎望輕,士子不服,乃移其事於禮部。宋太祖時,知貢舉的人,有以不公被訴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複試。自此省試之外,又有殿試。前此的郡國選舉,其權全操於選舉之人。明明有被選舉之才,而選舉不之及,其人固無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興,則凡來投牒者,即使都為州縣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試,而於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縣所私愛的人,苟無應試的能力,即雖欲舉之而不得。操選舉之權者,大受限制,被選舉之權,即因此而擴大。此後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雲;有權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賜。所以說其制度是大可紀念的。

考試的規則逐漸加嚴,亦是助成選舉制度的公平的。唐時,考官和士子交通,還在所不禁。考官採取聲譽,士子託人游揚,或竟自懷所作文字投謁,都不算犯法的事。晚唐以後,規則逐漸加嚴,禁懷挾和糊名易書等制度,逐漸興起。明清繼之,考試關防,日益嚴密。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祿之途,應試者和試之者,都要作弊,事實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說的,均系鄉貢之制。至於制科,則由天子親策,其科目系隨時標出。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唐代故事,詳見《文獻通考·選舉考》中。

對於科舉的重視,宋甚於唐,所以改革之聲,亦至宋而後起。科舉之弊有二:(一)學非所用,(二)所試者系一日之短長。從經驗上證明:無學者亦可弋獲,真有學問者,或反見遺。對於第一弊,只須改變其所試之物即可。對於第二弊,則非兼重學校不行。不然,一個來應試的人,究曾從事於學問與否,是無從調查的。仁宗時范仲淹的改革,便針對着這兩種弊竇:(一)罷帖經、墨義,而將詩賦策論通考為去取(唐朝的進士,亦兼試帖經及策,明經亦兼試策,但人之才力有限。總只能專精一門,所以閱卷者亦只注重一種,其餘的都不過敷衍了事。明清時代,應科舉的人,只會做四書文,亦由於此)。(二)限定應試的人,必須在學三百日,曾經應試的人一百日。他的辦法,很受時人反對,罷相未幾其法即廢。到神宗熙寧時,王安石為相,才大加以改革。

安石之法:(一)罷諸科,獨存進士。這是因社會上的風氣,重進士而輕諸科起的。(二)進士罷試詩賦,改試論、策。其帖經、墨義,則改試大義(帖經專責記誦,大義是要說明義理,可以發抒意見的)。(三)別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業的士子。(四)安石是主張學校養士的,所以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捨生,則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

熙寧貢舉法,亦為舊黨所反對。他們的理由是:(一)詩賦聲病易曉,策論汗漫難知,因此看卷子難了。這本不成理由。詩賦既是無用之學,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們又有如蘇軾之說,謂以學問論,經義、策、論,似乎較詩賦為有用。以實際論,則詩賦與策、論、經義,同為無用。得人與否,全看君相有無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舉等,根本無甚關係,不過不能不有此一法罷了。這話也是不對的。科舉誠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過說這是取士的一法,並沒有說有此一法之後,任用時之衡鑒,任用后之考課,都可置諸不論。況且國家取士之途,別種都是注重經驗的;或雖注重學識,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學校、科舉,是培養、拔擢有學識的人的常法。有學識的人,固然未必就能辦事,然辦事需用學識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應付人事,單靠學識無用,決定政策等,則全靠學識)。“人必先知其所事者為何事,然後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學識和道德,亦有相當的關係。

衡鑒之明,固然端賴君相,然君相決不能向全國人中,漫無標準,像淘沙般去覓取。終必先有一法,就全體之中,取出一部分人來,再於其中施以簡擇。此就全體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唯有科舉是注重學識的,如何能視之過輕?經義、策、論,固亦不過紙上空談,然其與做官所需要的學識關係的疏密,豈能視之與詩賦同等?所以舊黨的議論,其實是不通的。然在當時,既成為一種勢力,即不能禁其不抬頭。於是至元之世,而熙寧之法復廢。熙寧貢舉之法雖廢,舊法卻亦不能回復了。因為考試是從前讀書人的出身之路,所試非其所習,習科舉之業的人,是要反對的。熙寧變法時,反對者之多,其理由實亦在此。到元要回復舊法時,又有一班只習於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對了。於是折衷其間,分進士為詩賦、經義兩科。南宋以後,遂成定製。連遼、金的制度,也受其影響(金詩賦、經義之外,又有律科。詩賦、經義稱進士,律科稱舉人。又有女真進士科,則但試策論,系金世宗所立。遼、金科目,均須經過鄉、府、省三試。省試由禮部主持,即明清的會試。元、明、清三代,都只有會試和本省的鄉試)。

近代科舉之法,起於元而成於明。元代的科舉,分蒙古、色目人和漢人、南人為兩榜。蒙古、色目人考兩場:首場經義,次場策論。漢人、南人考三場:首場經義,次場古賦和詔、誥、表,三場策論。這是(一)把經義、詩賦,並做一科了。(二)而諸經皆以宋人之說為主以及(三)鄉會試所試相同,亦皆為明清所沿襲。明制: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論判,又於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策。清制:首場試四書義及詩一首,次場試五經義,三場亦試策。

明清所試經義,其體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聖賢立言。(二)其文體系逐段相對,謂之八股〔八股文體的性質,盡於此二語:(一)即文中的話不算自己所說,而算代聖賢說一篇較詳盡的話。(二)則歷來所謂對偶文字,系逐句相對,而此則系逐段相對,所以其體裁系特別的。又八股文長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長不能過七百字,短不能不滿三百字。此等規則,雖亦小有出入,但原則上是始終遵守的。因有(一)之條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後世事,這是清代學者,疏於史事的一個原因〕。其式為明太祖及劉基所定,故亦謂之制義。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競鶩新奇的。(科舉名額有定,而應試者多。如清末,江南鄉試,連副貢取不滿二百人,而應試者數逾二萬。限於一定的題目,在幾篇文字內,有學問者亦無所見其長。於是有將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動試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頗有。)

明清時代科舉之弊,在於士子只會做幾篇四書義,其餘全是敷衍了事,等於不試。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於立法的未善。因為人之能力,總是有限的,一個人不過懂得一門兩門。所以歷代考試之法,無不分科,就其所習而試之。經義、詩賦的分科,就等於唐朝的明經進士。這兩者,本來不易兼通。而自元以來,並兩者為一。三場所試的策,絕無範圍。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舉,若要實事求是,可說是無人能應。天下事,責人以其所不能為者,人將並其所能為者而亦不為,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明清科舉致弊之源,即在於此。

宋代改革科舉之意,是廢詩賦而存經義策論,這個辦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學校及科舉並用之意,到明朝,卻在形式上辦到。

明制,是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的(府州縣學生應科舉,是先須經過督學使者的試驗的,謂之科考。科考錄取的人,才得應鄉試。但後來,除文字違式者外,大抵是無不錄取的。非學生,明代間取一二,謂之“充場儒士”,其數極少)。所以《明史》謂其“學校儲材,以待科舉”。按科舉所試,僅系一日之短長,故在事實上,並無學問,而年少氣盛,善於作應試文字者,往往反易弋獲,真有學問者反難。學校所授,無論如何淺近,苟使認真教學,學生終必在校肄習幾年,必不能如科舉之一時弋取。但課試等事,極易徒有其名,學問之事,亦即有名無實。畢業實畢年限之弊,實自古有之,並不自今日始。使兩者相輔而行,確系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入學校應科舉的人,其意既在於利祿,則學問僅系工具(所以從前應舉的人,稱應舉作文字為敲門磚),利祿才是目的。目的的達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舉與學校并行,年少氣盛的人,亦必願應科舉而不願入學校。(二)況且應試所費,並來往程途計之,遠者亦不過數月,平時仍可自謀生活。學校則不能然。所以士之貧者,亦能應科舉而不能入學校。(三)何況學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舉之美呢,職是故,明朝行學校儲才以待科舉之制后,就釀成這樣的狀況:(一)國子監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舉之美,則士之衰老無大志者都歸之。(二)府州縣學,既並無出身;住在學校里,又學不到什麼;人家又何苦而來“坐學”?做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祿為目的的。志既在於得祿,照經濟學的原理講,是要以最少的勞費,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無礙於利祿,何苦而定要教人?於是府州縣學,就全然有名無實了。

明初對於國子監,看得極為隆重。所以後來雖然腐敗,總還維持着一個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幾乎和府州縣學一樣了。

制科在唐朝,名義上是極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對於社會的影響,不如鄉貢的深刻。自宋以後,大抵用以拔取鄉貢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過長於辭章,或學問較博之士(設科本意,雖非如此,然事實上不過如此,看《宋史·選舉志》可知)。清聖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兩次舉行博學鴻詞科,其意還不過如此。德宗光緒二十五年,詔開經濟特科,時值變法維新之際,頗有登用人才之意。政變以後,朝廷無復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舉的人,加以考試,不過敷衍了事而已。

科舉在從前,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所試的科目,理應切於做官之用。然而歷代所試,都不是如此的。這真是一件極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來,則非略知歷史上此制度的發展不可。

古代的用人,本來只求有做官的智識技能(此智識兩字,指循例辦公的智識言,等於後世的幕友胥吏,不該括廣泛的智識),別無所謂學問的。後來社會進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須通知原理,並非循例辦事而已足。於是學問開始影響政治,講學問的人,亦即攙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許學習“當代法令”;“欲學法令,以吏為師”;是和此趨勢相反的。漢朝的任用儒生,則順此趨勢而行。這自然是一種進步。但既知此,則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學問,不應將做官的人與學問之士,分為兩途,同時並用。然漢朝卻始終如此。只要看當時的議論,總是以儒生、文吏並舉,便可知道。《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載後漢光武帝的詔書,說“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第一種是德行,第四種是才能,都是無從以文字考試的。第二種即系儒生,第三種即系文吏。左雄考試之法,所試的亦系這兩科。以後學者的議論,如《抱朴子》的《審舉篇》,極力主張考試製度,亦說律令可用試經之法試之。國家的制度,則唐時明法仍與明經并行,所沿襲的還系漢制。

歷千年而不知改變,已足驚奇。其後因流俗輕視諸科,把諸科概行廢去,明法一科,亦隨之而廢,當官所需用的智識技能,在文官考試中,遂至全然不佔地位。(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難於改變;(二)而迂儒又有一種見解,以為只要經學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對付,法令等實用不着肄習;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歷史上有許多制度,憑空揣度,是無從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實,觀其變遷不可。科舉制度,只是其一端罷了。

近世的科舉制度,實成於明太祖之手。然太祖並非重視科舉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薦舉,次之則是學校。當時曾令內外大小臣工,皆得薦舉,被薦而至的,又令其轉薦,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勝數。國子監中,優禮名師,規則極嚴,待諸生亦極厚,曾於一日之中,擢六十四人為布、按兩司官。

科舉初設於洪武三年,旋復停辦,至十五年乃復設。當時所謂三途並用,系指(一)薦舉,(二)進士貢監,(三)吏員(見《日知錄·通經為吏》條)。一再傳后,薦舉遂廢,學校蜪輕,而科舉獨重。此由薦舉用人,近於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學校辦理不能認真,近於今所謂畢業即畢年限。科舉(一)者為習慣所重,(二)則究尚有一日之短長可憑,所以為社會所重視。此亦不能謂絕無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況科舉之本身,本無足取呢?

明制:進士分為三甲。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編修。二、三甲均得選庶吉士。庶吉士本系進士觀政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之稱。明初,國子監學生,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歷事。進士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觀政。使其於學理之外,再經驗實事,意本甚善。然後亦成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專屬翰林。成祖時,命於進士二甲以下,擇取文理優者,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為翰林所專。后復命就學文淵閣。選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習。三年學成,考試授官,謂之教館。出身特為優異。

清制:二、三甲進士,亦得考選庶吉士。其肄業之地,謂之庶常館。選滿漢學士各一人教習,視為儲才之地。然其所習者,不過詩賦、小楷而已。鄉舉在宋朝還不過是會試之階,並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為入仕之途。舉貢既特異於雜流,進士又特異於舉貢。所謂三途並用者,遂成(一)進士,(二)舉貢,(三)吏員(見《明史·選舉志》)。在仕途中,舉貢亦備遭輕視排擠,雜流更不必論了。清制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途,異途之受歧視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納大行,仕途擁擠,亦雖欲歧視而不可得了。

賣官之制,起於漢武帝。《史記·平準書》所謂“入羊為郎”、“入財者得補郎”、“吏得入谷補官”、買武功爵者試補吏皆是。後世雖有秕政,然不為法令。明有納粟入監之例,亦仍須入監讀書。清則僅存虛名。實官捐,順、康時已屢開,嘉、道后尤數,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直至光緒二十七年才停,從學校、科舉、吏員等出身之士,雖不必有學識,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納則更無制限,而其數又特多。既系出資買來,自然視同營業。清季仕途人員的擁塞,流品的冗雜,貪污的特盛,實在和捐納之制是大有關係的。

元代各機關長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則官缺分為滿、漢、包衣、漢軍、蒙古,這實在是一種等級制度(已見第四章)。滿缺有一部分是專屬於宗室的,其選舉權在宗人府;包衣屬內務府;均不屬吏部。

官員的防弊之法

以上所說,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從許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來,給他以做官的資格。其就已有做官資格的人,再加選試,而授之以官,則普通稱為“銓選”。其事於古當屬司馬,說已見前。漢朝凡有做官的資格,而還未授官的,皆拜為郎,屬於光祿勛,分屬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謂之三署郎。光祿勛歲於其中舉茂材四行。其選授之權,初屬三公府,東西曹主其事。後來尚書的吏曹,漸起而攘奪其權。靈帝時,呂強上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今但任尚書,或復敕用。”可見到後漢末,三公已不大能參預選舉了。曹魏以後,既不設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復參與政事,選權遂專歸尚書。唐制:文選屬於吏部,武選屬於兵部。吏部選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試其書、判,觀其身、言。五品以上則不試,上其名於中書門下。宋初,選權分屬中書、樞密及審官院,吏部惟注擬州縣官。熙寧改制,才將選權還之吏部。神宗說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選屬吏,武選屬兵為然。於是文武選皆屬吏部,由尚書、侍郎,分主其事。明清仍文選屬吏,武選屬兵。明代吏部頗有大權,高官及邊任等,雖或由廷推,或由保舉,然實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則內分于軍機、內閣,外分於督、撫,吏部所司,真不過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屬,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縣長官自行選用(其權屬於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廢之,佐官皆由吏部選授。此與選法之重資格而輕衡鑒,同為一大變遷,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

士大夫蔽於階級意識,多以此等防弊之法為不然。然事實上,所謂官僚階級,總是以自利為先,國事為後的。無以防之,勢必至於泛濫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論者雖不以為然,然事實上卒不能廢,且只有日益嚴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謂之衡鑒。鑒是取譬於鏡子,所以照見其好壞;衡則取喻於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範圍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決定其取捨,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則謂之有衡鑒之權。若事事須依成法辦理,絲毫不能自由,即謂之依據資格。兩者是正相反對的。資格用人,起於後魏崔亮的停年格,專以停解先後為斷,是因胡靈后秉政,許武人入選,仕途擁擠,用此為手段,以資對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為然。北齊文襄帝做尚書時,就把它廢掉了。唐開元時,裴光庭又創循資格。然自中葉以後,檢校、試、攝、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資格不相當之人任事,遂開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孫丕揚創掣籤法。資格相同者,納簽於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選者親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當時亦系用以對付中人請託的(見於慎行《筆麈》)。然其後卒不能廢。大抵官吏可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以才識為重,自不能專論資格。事務官不過承上官之命依據法律,執行政務。其事較少變化。用法能得法外意,雖是極好的事,然其事太無憑據,若都借口學識,破棄資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竇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視為偶然之事,在常時必不能行,歷來詆躚資格之論,都是憑臆為說,不察實際情形的。

迴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無之。因為迴避之法,不外兩端:(一)系防止人與人間的關係。(二)則防止人與其所治的地方的關係。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總是姻親;而地不過百里,東西南北,亦總系父母之邦;何從講起迴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監察既易,輿論之指摘亦嚴,要防止弊竇,亦正無藉乎迴避。所以迴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無從發生的。郡縣制度的初期,還毫無形跡,如嚴助、朱買臣均以胡人而為會稽守,即其明證。東漢以後,此制漸漸發生。《後漢書·蔡邕傳》說:時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是為迴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嚴。至近世乃大為嚴密。在清代,惟教職只避本府,余皆須兼避原籍、寄籍及鄰省五百里以內。京官父子、祖孫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則五服之內,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兒女姻親、師生,均不得互相統屬(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為難,在事實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區太大,服官的離本籍太遠,以致不悉民情風俗,甚至言語不通,無從為治。以私計論,來往川資,所費大巨,到任時已不易籌措,罷官后竟有不能歸家的,未免迫人使入於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處。

選舉之法,無論如何嚴密,總不過慎之於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識與否,有時非試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終不變節;(三)又監督嚴密,小人亦可為善,監督鬆弛,中人不免為非;所以考課之法,實較選舉更為重要。然其事亦倍難。因為(一)考試之法,可將考者與被考者隔離;(二)且因其時間短,可用種種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試以文字為憑,亦易於覆試磨勘;在考課則辦不到。

考課之法,最早見於書傳的,是《書經》的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堯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二曰祿,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奪,七曰廢,八曰誅),亦系此法。漢朝京房欲作考功課吏法,因此為石顯所排。王符著《潛夫論》極稱之,謂為致太平之基(見《考績篇》)。魏世劉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課及說略。今其所著《人物誌》具存,論觀人之法極精,蓋遠承《文王官人》之緒(《大戴禮記》篇名。《周書》亦有此篇,但稱《官人》)。

按京房嘗受學焦延壽,延壽稱“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學,雖涉荒怪,然漢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懼?疑《漢書》文不完具。京房課吏之法,實受諸延壽,得我道以亡身之說,實指課吏之法言之。如此,則考課之法,在古代亦系專門之業,而至後來乃漸失其傳者了。後世無能講究此學的。其權,則初屬於相府,后移於尚書,而專屬於吏部。雖有種種成法,皆不過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總考課的大成的。各機關的屬官,由其長官考察;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考察;為歷代所同。考課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六年一考察,謂之京察。外官三年一考察,謂之外察,亦謂之大計,武職謂之軍政。清朝均三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項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為四格。武官又別有字樣,按格分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謹、罷軟、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處分。然多不核其實,而人事的關係卻頗多。高級的官,不由吏、兵部決定的,明有自陳,清有由部開列事實請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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