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玩笑斗訟也有責,姦情命案判凌遲

第二節 玩笑斗訟也有責,姦情命案判凌遲

第二節玩笑斗訟也有責,姦情命案判凌遲

彭公剛辦完左青龍的案子,方要退堂,忽然又有兩個喊冤之人。一個是姚廣禮,一個是張興。

姚廣禮訴稱:自己家住何村,孤身一人,只跟姑母家度日,年方三十。昨晚在村頭遇到張興走得慌慌張張,像有急事的樣子,自己便招呼他,開玩笑說:張二哥,你發了財就不認人了!他立時站住了腳,面色突變。我便讓他請我喝酒。張興自稱從香河縣來,發了點小財,說著從懷中掏出兩封銀子來,放在桌上說:你要用,就給你一封。我問他從哪裏得來的財?他說在和合站害了一個人,扔在井裏,得了一百兩紋銀。小人一聽嚇了一跳,趕緊讓他收了起來。喝了兩壺酒就分開了。“小人到家,越想越不是,怕受他的連累。我今天一早起來,我要進城告他,正遇見笑話張興他慌慌忙忙要逃走的樣子,我過去把他抓住,說:‘咱們兩個去到城內鳴冤去!’小人拉着他來至此處喊冤。小人與笑話張興素日並無仇恨,小人怕他犯事,小人有知情不舉縱賊脫逃之罪。”

品析:

這裏反映出普通百姓有“知情不舉縱賊脫逃之罪”的法律意識,實屬難得。也說明封建社會制度基層組織鄰里街坊保甲制、連坐制的有效性和約束性。《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同行知有謀害”款規定:“凡知同伴人慾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卷三十四“刑律”“捕亡”之“知情藏匿罪人”款規定:“凡知人犯罪事發……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可見,知他人犯法,特別是有命案或賊盜而不告發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意識在鄉村基層的普及率還是較高的。這裏,自然也有怕擔責、受牽連這一樸素、傳統思想的因素。

張興也三旬開外,辯稱道:自己也孤身一人,在舅舅家中度日,舅舅劉祥在京城跟官,舅母跟前也無兒女。昨日舅舅回家歇工,我幫助買辦物件。只因舅舅買了香河縣趙廷俊的六十畝田地,定明價銀四百八十兩。舅舅假滿進京去了,讓小人將定銀一百兩送到趙宅內。當時趙廷俊不在家,我就回家了,約好第二天再去。“走至村口,我遇見那姚廣禮,他與小人玩笑。我外號人稱笑話張興。我聽他說我發了財啦,我故此戲言說,我在和合站害了一個人,扔在井內。老爺詳情,我要真害人,我能對他說嗎?這是小人愛玩笑之過,故此才有今日之事。老爺如要不信,把趙廷俊傳來,一問便知。”

彭公聽了張興之言,又見其五官良善,言語並不荒唐,便傳令道:“杜明,辦文書,到香河縣把趙廷俊傳來,當堂聽審。”這裏,因要到鄰縣傳喚證人,所以要辦文書給鄰縣知縣衙門方可傳訊。

正在此時,和合站的鄉約劉升、地方李福前來稟報,和合站天仙廟前的一口井裏發現了一個死屍!這使案情一下詭異起來。彭公一聽,便喝問張興,還不趁此實說,免受皮肉之苦。張興此時如站萬丈高樓失腳的樣子,一個勁喊冤枉。彭公不愧是明事理的清官,並未盲目用刑,而是吩咐先將姚廣禮、張興二人看押起來,帶着刑仵人等,直奔和合站驗屍。這裏,姚廣禮身為舉報證人,與案情沒有任何關係,只是知情舉報,卻也同被告一樣被視為“嫌疑人”而“被看押起來”,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中,對干證等涉案人的人身權利保護意識是薄弱、缺失的。

彭公到了和合站,早有人搭好了屍棚,預備了公案桌子。彭公升了公堂,吩咐人下去撈屍。早有應役人等,把繩筐預備好了,下去一人撈上來一具女屍。又報告說,還有一具屍體,撈上來發現是男屍。刑仵人等驗屍完畢,報告說:女屍被繩勒死,男屍被刀殺死,沒有了人頭。彭公聽說,心中一動,料想那張興並不是殺人的兇犯,這其中定有緣故。正在為難之際,忽聽有人喊冤。是一個六旬開外的老者叫蔣得清,自訴說,自己在何村居住,夫婦二人生有一女,名叫菊娘,嫁給本村人姚廣智為妻。女婿在和合站開設清茶鋪。近日發現女兒不見了。聽說老爺在此驗死屍,我來觀看熱鬧,見到那女屍正是我女兒,不知被何人勒死。求老爺給小人女兒伸冤。

彭公回到縣衙,派衙役馬清、杜明帶上姚廣禮前去把姚廣智拿來,當堂聽審。二役與姚廣禮到了和合站,先到茶鋪中,未見到姚廣智。問了夥計,說在東邊的黃家。三人到了東邊路北里,姚廣禮手打門環,出來一個二旬的婦人。聽姚廣禮說是找族弟姚廣智,便將姚廣智叫了出來。馬、杜二人一瞧,問清人名,抖鐵鏈把姚廣智鎖上,連同婦人一同往三河縣而來。

彭公先審姚廣智,說:“你妻蔣氏被何人勒死,扔在井中?”姚廣智一聽趕緊說,“小人今日在鋪中聽說,正想着前來報官,求老爺恩典,給小人的妻報仇”。彭公又問說:“那個婦人是你的甚麼人?你為何在他家?”那婦人說:“小婦人李氏,他與小婦人的男人是結義的兄弟。”

姚廣智連忙說:“小人與他男人黃永有交情,他男人在通州作買賣,是陸陳行,常為小人由通州捎茶葉,今日我去在他家,去問茶葉可否捎來。恰遇我本族中的三哥姚廣禮找我,有老爺的貴役把我連那婦人鎖來。只求老爺把那婦人開放,與他無干。”彭公一聽,心中早已明白。又問那婦人男人做何生理,在通州做何買賣,幾時從家中走的,一年幾次回家等。李氏就說,“來三兩次,逢節年才來家中”。再審姚廣智,就是不實招,先打了四十嘴巴,又打了八十大板,姚廣智還說不知。彭公眉頭一皺,計上心來,有意將姚廣智、李氏一併釋放。卻暗中派李七侯密探究竟。李七侯趁夜黑來到和合站黃永所住的家裏北房,心中說:“白晝之間公差們多粗魯,敢把那婦人同鎖上帶到衙門,要是姦夫淫婦,還可以說,倘若是好人,這不是倚官欺壓黎民?”

品析:

這裏提到,“把婦人同鎖上帶到衙門”是粗魯的行為,說明當時民眾中,對動輒拘提婦女到衙門公堂的失當行為還是有基本常識和基本的倫理綱常觀念的,而這也正符合清代律例的規定。

其實,封建社會歷代律令對婦人犯法出庭,從倫理綱常的角度還是有所關照的。特別是孕婦,還有着中國人獨到的“悲憫”之心,是“德主刑輔”思想的具體體現。如《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卷“刑律”之“斷獄下”“婦人犯罪”款即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斗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由此可見,對婦人犯一般的罪,還是網開一面的,不能一概監禁。但對犯姦情卻與犯死罪一樣對待,說明封建禮教、綱常對婦人貞節的看重。而如果懷孕,即使還未產,也不能輕易動刑、拷問。這體現了對婦女生養的尊重。

李七侯夜探黃宅,正好聽到了姚廣智與李氏兩人吃酒嬉鬧的對話,真相遂大白。

彭公審問了趙廷俊,問明將六十畝地賣與劉祥並收一百兩定銀是實。

又訊問了姚廣智。姚廣智只得招認與李氏通姦的事實。李氏為了兩人作長久夫妻,出主意說:“要作長久夫妻,你把你妻室害了,我把我男人害了。”“昨日他男人回家來,叫我請他男人喝酒,我也不知事務,請他男人在他家吃酒。我二人吃到初更之時,黃永醉了,李氏叫我拿刀殺他,小人下不得手,那李氏手執鋼刀把那黃永殺死,把人頭扔在炕箱之內。他叫我把我妻室勒死,小人一時間糊塗,把我妻蔣氏勒死,把兩個死屍扔在井內是實。”

李氏也畫供招認。彭公又派人到他家中把那個人頭取來。彭公提筆判道:“姚廣智因奸謀害二命,按律斬立決。李氏因奸謀害本夫,按律凌遲。姚廣禮與張興二人因耍笑斗訟,例應杖四十,免責,念其愚民無知,釋放回家。當堂把蔣得清傳來說:‘本縣念你年邁無倚靠,把姚廣智的家業給姚廣禮承管,作為你的義子,扶養於你,如不孝順,稟官治罪。領屍葬埋。黃永並無親族,家業田產斷歸蔣得清養老。’”當堂具結完案。

品析:

因姦情而共謀人命,凌遲是符合律例的。這裏,還有因耍笑而斗訟,“應杖四十”,說明不能隨便拿人命案開玩笑。但因為陰差陽錯,還真牽出了真實的姦情人命案,屬於“另類有功”,所以彭公予以免責。值得品味的還有,彭公還管起了“家產和養老”之事,也體現了封建王朝職官制度中,地方官的“父母官”職責。民刑不分,由官府父母官斷婚姻官司、遺產繼承、扶老贍養等家務事,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尤體現了封建王朝對官吏所謂的“忠君愛民”的品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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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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