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真的很羨慕雞公公,他似乎什麼時候都可以給自己找到樂趣,無論什麼場合,他都能找到自我解嘲的方法,所以很少看到他愁眉苦臉的樣子,我羨慕的就是他的這一點兒,但我是無論如何也做不到的。我雖然不再看文娟和劉金民在那裏眉來眼去,但心裏卻始終憋着口氣,所以就把氣全撒在了酒上。後面的事情我就記不清了,等我有記憶時,我已經身在派出所了。那到底發生了什麼呢?他們說我昨晚和劉金民發生了爭吵,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他們幾個都來看我了,回答是一樣的,我們幾個昨天晚上酒喝得都不少,當時我們是在酒店門口分手的,各自打車回家了,由於沒有人和我順路,所以我是一個人走的,當時他們見我喝多了,還想送我回去,但我卻十分嚴厲地拒絕了,他們也都沒有堅持。這個有許多人可以證明的,因為那時是酒會剛散,所有的人都陸續在回家,有很多人看到我們在門口拉拉扯扯的。但問題是既然這樣,我為什麼沒有回家?而且這一段時間我到了哪兒?因為酒會散后,還有一些善後工作要做,所以劉金民比我們晚走了一個多小時,而這一段時間我到了哪兒?又怎麼會正好在劉金民出門時我又出現了,而且用刀傷了他?這一切我卻記不起來了,也沒有人能告訴我。
我問他們昨晚和劉金民爭吵是怎麼回事兒?他們告訴我說,昨晚你喝多了,跑到劉金民那兒,拉着他說他勾引你女朋友,還要打他,多虧被人拉開了,才沒有出事兒,我們說你喝多了,在說醉話,這才把這件事擺平了。怎麼?你都不記得了嗎?我當然不記得了,我昨晚怎麼會和他爭吵呢?這不應該是我做的事情,但這只是清醒的我,如果是喝醉了的我呢?我也說不出來。
我的律師已經來了,我能提供給他的也就這麼多,我不知道對我有多少用處。律師問我,那你的刀是從哪兒來的?這一下子把我問住了,是啊!刀是哪兒來的?我的習慣是從來都不帶刀,就連水果刀也不帶,這個習慣在以前並不是這樣的,那時我總喜歡帶一把水果刀,因為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候會用上。但有一段時間,這個習慣我不得不改變了,因為那一段時間我頻繁地出入,都是以飛機作為交通工具,而乘機時不允許攜帶刀具,必須放在行李里託運。我平時帶行李不多,基本都不託運,都是直接帶上機艙,所以為了一把刀去辦託運不僅麻煩而且不值得,最重要的是下機后還要在候機室等行李,這會耽誤我以最快的速度回家,嚴重地影響我回家的興奮情緒。所以從那時開始我就不再帶刀,雖然我現在已經不再出入坐飛機了,但這個習慣還是保持了下來。所以這把刀肯定不是我的。
律師說,這很重要,會成為很重要的證據,在量刑時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這個我當然知道,因為我也是學過法律的,我說那你趕緊去看一下這個物證。律師說,他已經看過了,是一把比較大的西瓜刀,有半尺多長,一寸多寬,這是屬於禁止攜帶的刀具。我說我能看一下嗎?律師說這可以提出申請,是沒有問題的。
我看到了那把刀,其實連看也不用看,我就可以確認,那決不是我的,因為我從來沒有這種類型的刀,我是個膽小的人,根本就不敢拿這種刀。但事實是我確實是在昨天晚上拿了這把刀,而且用他傷了人,這是絕對錯不了的,在場有很多人都可以作證,這刀是當時從我手裏奪下的。那這刀我是怎麼得到的呢?當時散場時已經十點多鐘了,大冷的冬天,商店早就關門了,即使我想買也沒有地方買。那這刀是我在路上撿的?可能性也不大,誰會在路上丟這樣的刀呢?而且就那麼巧,讓我給撿着了?再說我當時喝得連記憶都沒有了,還能看見地上掉的刀?那就只有一種可能了,就是這把刀是別人給我的。
律師說,如果不是你事先準備好的,那就是別人給你的了。我看着律師說,怎麼你也不相信我?認為我會故意傷人?律師說,不是我不相信你,而是現在所有的證據都對你很不利,現在受害人已經提供了很多證據,證明你有故意傷害他的主觀動機,而且可以找到許多證人。也就是說現在警察已經在考慮你是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的問題了。
我瞪大了眼睛,這簡直太讓我吃驚了,故意殺人?可嚇死我了,平時連只雞我都不敢殺,我會去殺人?律師說,那可不一定,因為你有足夠的殺人動機。我不解地問,我有什麼殺人動機?律師說,剛才我已經去了解了,警員說,已經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你和受害人有過很多過節,並且在公司不只一次地爭吵過。並且有人說昨晚你在酒席上很反常,拚命地喝酒,而且和受害人發生爭執,是被別人勸開的,所以你很有可能在酒會散場后侍機對他進行報復。我希望你能和我配合,把實情全講出來,只有這樣我才能幫你,要知道案件的定性對你的量刑是很重要的。這個我當然知道了,故意傷人致人輕傷,最多也就是三年徒刑,如果情節輕微,或許還可以免予起訴;但故意殺人致人受傷就不一樣了,即使受害人受傷再輕,那也是殺人未遂,至少也是三至十年的徒刑,而且免予起訴根本就沒有可能。事到如今,我也只有和律師配合了,看來我的麻煩還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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