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文集》中公共理性和宗教信仰關係新論
第二節《文集》中公共理性和宗教信仰關係新論雖然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並沒有完全拒絕宗教在政治論證中的作用,但很顯然,這種作用是很局限的,因為它要求人們首先必須為自己的政治主張找到公共理性的支持,也就是說找到為一個多元社會中的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張的理由。問題是,許多人雖然有理由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張,但可能一方面並不知道自己的理由是不是能夠為所有人接受,而另一方面很可能發現自己至少一時很難找到這樣的、能為所有人接受的公共理性。例如,對於很多平常的基督徒來說,他們可以用來證明人人平等這種政治原則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理由就是因為上帝把每個人創造得平等。如果我們堅持羅爾斯的包容論原則,我們勢必就要把許多人甚至絕大多數人拒絕於政治討論之外。因此,在該書出版以後,也出現了許多批評意見。現在,在《再論公共理性》一文中,羅爾斯進一步修正了自己的看法,對宗教信仰在政治論證中的位置開始持一種更加寬容的態度。根據他現在的看法,宗教的或其他非公共的理由,如果是合理的,隨時可以引進公共的政治討論,只要在適當的時候人們也能夠提供充分的政治(公共)理由(而不純粹是來自宗教或形而上學的系統學說中的)理由,來支持這些非公共的理由想支持的政治立場。
這裏,羅爾斯仍然堅持,任何政治立場必須要有獨立的公共理性支持,但一個重要區別是,羅爾斯並不要求每個人在引進其宗教的或其他的非公共理性之前或同時,必須具有自足的、獨立的公共理性。他說宗教的或其他的非公共理由可以隨時引進政治討論,這就是說,它們也可以在你引進甚至發現公共理性之前引進。當然,在羅爾斯看來,公共理性還是十分重要的,是唯一能夠真正為一個人的政治原則提供恰當證明的。因此如果一個人在引進宗教的或其他非公共理性的時候,根本無意在適當的時候提供獨立的公共理性,那麼這個人就違反了羅爾斯在這裏所提出的限制條件(proviso),因而是不容許的。這個限制條件對於你什麼時候引進那必要的公共理性不作規定,但規定你必須真心誠意地準備在適當的時候提供這樣的公共理性。為了更清楚地說明羅爾斯在這裏所闡述的觀點與其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的觀點之區別,筆者想或許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個並不完全恰當的類比。根據《政治自由主義》中的觀點,在你到銀行去借錢的時候,你不能光說“我保證日後還給你們”。這個銀行能夠接受你的這樣一個保證,只是在你願意拿家裏的什麼財產來作抵押以後。現在有些人批評銀行的這種方針,說這樣的話,真正的窮人因為家裏沒有任何財產作抵押,因而不可能得到你們銀行的貸款。這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窮人在得到了你們的貸款以後進行投資,可以變成富人,當然也會還錢給你。所以這個銀行改變了方針,採取了羅爾斯在《再論公共理性》一文中的觀點。根據這個銀行的新政策,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到銀行去借錢,你不需要用任何家裏的財產來作抵押,銀行可以接受你說的“我保證日後如數還給你們”,只要你真心誠意地準備在一定時候把錢還給銀行。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人只是在說“我保證日後如數還給你們”而內心根本不準備還這筆錢的時候,才算是違背了這個銀行的附加條件。
這裏我們也許會有一個問題。雖然羅爾斯對一個人在什麼時候引進公共理性並不在乎,但對於一個人必須在適當時候提供這樣的公共理性這一點卻毫不含糊,因為在他看來只有公共理性才能為政治原則提供充分而又必要的證明,而且宗教信仰和其他非公共理性的引進絕不能改變公共理性本身的證明之性質和內容。既然如此,他為什麼還是容許宗教信仰引進政治討論呢?在那篇訪談錄中,在回答那份雜誌的編者提出的這個問題時,羅爾斯指出,他在這裏主要考慮的是憲政民主的穩定性和可生存性問題。他把這樣一個問題同憲政民主的公正性問題相區別。在他看來,后一個問題已經可以用他的原初狀態這種立法程序和公共理性證明了,但在美國,百分之九十到九十五的人聲稱具有宗教。這樣,我們的問題是,在這個憲政民主國家中,所有這些不同的宗教和世俗學說怎麼能夠攜手合作、共同管理一個基本上公正和有效的政府呢?換言之,羅爾斯的問題是,雖然憲政民主是公正的,但如果它與大多數人的宗教或形而上學信仰相違背,那麼這樣的憲政民主也就無法生存,或者能夠生存卻不穩定。正因為這一點,他認為,我們應該向所有合理的宗教信仰敞開大門,讓他們隨時能夠進入政治討論。
那麼根據羅爾斯的修正了的看法,宗教信仰在政治討論中到底具有什麼樣的作用呢?羅爾斯在《再論公共理性》一文中,除了重申《政治自由主義》中關於這些非公共理性能進一步強化公共理性外,還指出了另外三種功能。首先是“宣示”(declaration):我們在政治討論中向別人表明我們的信仰,而不是要別人接受我們的宗教信仰。其目的是要向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或更確切地說,向不持我們那種宗教信仰的人)表明,我們的宗教信仰也支持我們和你們都共同接受的、最終可以(如果現在還沒有)通過為我們大家都接受的公共理性獨立地證明的政治原則,而這有助於增強公民友誼的紐帶;其次是“猜想”(conjecture)。這就是說,在政治討論中,如果我們讓大家引進其與政治原則有關的宗教信仰,我們就有可能向持與我們不同的政治主張的人表明,儘管他們一時沒有看到,但在我們看來,或根據我們的猜想,他們所引進的宗教理由實際上並不支持他們的政治主張,而正好證明我們的政治主張之正確;最後是“見證”(witnessing)。羅爾斯認為,在一個社會接受了不但由公共理性充分證明了的,而且由許多不同的宗教或非宗教的非公共理性支持的政治公正原則以後,有些公民由於其特殊的、與這些政治公正原則相衝突的宗教或形而上學信仰,仍然對這樣的政治原則持異議。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公民把他們的宗教信仰引進政治討論,主要不是要讓其他公民知道他們對被社會所採納的政治原則持反對態度,而是藉此對他們的信仰作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