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宗教理性(理由)與可批判性
第四節宗教理性(理由)與可批判性許多政治自由主義者認為,可理解性只是一個理由之公共性的初步條件。有時候,雖然我們可以理解某個理由,但感到無法對這樣的理由作出評價甚至批評。例如格里納沃爾特現在承認,宗教經驗不一定是不可理解的。別人可以對這種經驗的性質具有相當程度的理解。但真正重要的是,他們無法對來自這種經驗的見解作出評價。因此可批評性乃是公共理性必須滿足之進一步的條件。內格爾(ThomasNagel,1937-)也指出,公共性要求人們樂意把自己的理由讓別人批評,並發現,使用共同的批判理性,考慮可以共享的證據,可以表明一個人的對錯。
在筆者看來,可批評性確實不是公共性的一個苛刻要求,如果公民運用別人無法加以評價的理由來提出其政治主張,那麼人們就無法對這些理由及其所支持的政治主張表示贊成與否。不過具有某種諷刺意義的是,像羅爾斯這樣的也許與宗教原教旨主義相距最遠的政治自由主義者竟然會持與宗教原教旨主義者類似的主張:宗教的理由是不可批評的。例如奧狄(RobertAudi,1941-)就認為,宗教理由就是被直接或間接地看作是代表不可錯的權威,在某種意義上表明,表達這些理由的命題必須是真的。確實,對於持有某種特定宗教信念的人來說,他們的宗教信念比別的信念更根本。事實上,正如洛文(RobinLovin)指出的,說一個信念是宗教信念,就是說一個人很可能遵循或至少認為她應該遵循這個信念,即使她可能有從事別的事情的理由。宗教命令乃是王牌。它們壓倒任何實際的考慮、政治的忠誠甚至道德的規範。但這只是表明,在具有宗教信仰的人的信念網絡中,宗教信念,用蒯因的話說,位於這個網絡的中心。因此當這個網絡內部或者在這個網絡與網絡之外的東西(對外部實在的經驗和別的信仰系統)之間發生衝突時,具有宗教信念的人往往選擇改變其別的信念或對新獲得的經驗作出不同的解釋,而不是改變其宗教信仰,來克服這樣的衝突。但這並不表明他們的宗教信仰因而就是不可錯的、不可批評的、或者不可改變的。在歷史上,人們有時確實對其宗教信念加以修正,以使這樣的信念能夠解決他們前所未有的問題。不僅如此,正如特雷西所指出的,對自己的信念加以留心與對之作出堅定的承諾並不矛盾:
信仰者的解釋當然植根於對既揭示於又蘊藏於自己的宗教傳統中的終極實在之某種根本的信任和忠誠。但根本的信任,正如任何對友誼的經驗所顯示的,並不排除批評和留心。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政治自由主義認為宗教理性不可批評呢?重要的一點是,他們所謂的批評是一種外在的、從某種中立立場出發的批評。內格爾關於這一點說得很清楚,如果我們從外在的觀點來看待我們的某些信念,不管其從內在的立場來看多麼合理,除非我們可以從某種獨立的立場表明其合理,關於其真實性的期求只是對我們的信念的期求,而且我們必須將其看作不過是對我們的信念的期求。羅爾斯本人對這一點也不含糊。他說,公共理由就是可以獨立於特定綜合學說而得到理解和評價的理由。如果批評必須是外在的、獨立的、來自中立立場的批評,那麼當代政治自由主義也許沒有錯,我們確實無法評價和批判宗教理由,因為正如我們在前面指出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的立場可以作為這樣的批判和評價的中立出發點。但問題是,在這一點上,宗教理由與別的理由也沒有任何本質的不同。要使任何批評(無論是宗教的還是非宗教的)成為可能,正如納斯鮑姆(MarthaNussbaum,1947-)和森(AmartyaSen,1933-)所指出的,這種批評必須是內在的,運用一個文化之內在的資源來批評這個文化本身的某些方面。要批評一個人或文化提出的某種理由,批評者必須運用這個人或文化所持有的其他信念,不然任何批評都是無效的。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內在批評較之所謂的外在批評(如果可以從事這樣的批評的話)要困難和複雜得多。因為它要求批評者熟悉被批評者的文化,以對這個文化具有豐富的、廣泛的和深刻的理解。我們必須注意到,雖然內在批評必須運用內在於被批評者的理由,這樣的批評可以是非常真實的批評。在這一點上,沃爾澤說得很好:“我們常常批評我們的朋友和同事,說他們沒有遵循我們大家都說要遵循的準則。我們將他們與他們自己宣稱的理念相對照。我們說他們是偽君子和沒有誠信”。
不過還是有人認為這樣的內在批評缺乏足夠的批判力量。例如奧尼爾(ShaneO'neill)就認為,內在批評的一個明顯問題是,它對碰巧在一個特定團體中流行的信念和價值作出了缺乏批判力的肯定。但這些人沒有認識到,在內在批評中,我們也可以運用外在的理由。只是我們要注意到,第一,這些外在的理由也必定內在於某個或某些別的個人及其文化宗教傳統之中。不存在任何超越所有個人和傳統的所謂超越的理由。在這種意義上,即使來自羅爾斯的原初狀態和哈貝馬斯的理想交流情景的理由也不例外,因為它們也內在於羅爾斯和哈貝馬斯各自所處的文化傳統。其次,要使這些內在於別的傳統而外在於我們想加以批評的傳統的理由對被批評者真正具有說服力,我們就必須設法將這些理由內在化於被批評者所接受的信念和價值系統。為做到這一點,我們可以利用某些我們與我們的被批評者共享的理由來表明,為了使他們一以貫之地接受他們與我們共享的一些信念和價值,他們就必須接受我們試圖要他們接受的那些信念和價值,或者他們就必須拋棄他們信念系統中那些我們加以批評的信念和價值。
因此就是否可批評或可評價而在公共的政治理由和非公共的宗教理由之間的區分,在筆者看來也是一個虛假的區分。如果我們說的是外在批評,那麼無論是宗教理由還是任何別的理由,都是不可批評的;但如果我們指的是內在批評,那麼宗教理由,就同任何別的理由一樣,都是可以批評的。要批評一個人或團體的宗教信念,我們必須利用這個人或團體所持的其他信念,而這又要求我們對這個人或團體的信念系統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理解。因此,正如蒂曼(RonaldThiemann)指出的,要了解一個人或團體的信仰,就有必要探究表現這個信仰的一系列實踐。例如,要理解基督教的愛這個觀念,就需要閱讀聖經文本,研究關於這個問題的神學討論,了解慈善行為。僅當批評者對被批評者的信念系統及其社會背景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以後,這個人才能從事真正意義上的批評。對宗教的或任何別的信念的內在批評並不妨礙我們運用來自別的信念系統的信念和價值,只要這樣的批評能夠內在化於我們的被批評者的信仰系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