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光條例
閃光,陀螺界最偉大的稱號,只屬於為陀螺界做出巨大貢獻的陀螺研究員有資格獲得。但為了規範閃光的行為,故此定下五條規定。
一、為表彰閃光的巨大貢獻,其在國內擁有和中央官員同級待遇,但相對的,一旦違反律法,受到的懲罰也會比一般人要重數倍。
二、為資助閃光繼續研究其作品,所以國家每年要頒發給閃光兩筆資助金,金額有國家機關決定。而閃光一旦超過一年沒有新作品,則國家停止頒發資助金。
三、閃光憑勳章,可自由出入四國。不需要護照以及其他證明,還可免費攜帶或託運不超過一噸的隨行物品。但,為保障閃光在國外的人身安全,故,閃光出國時,須在本國特種部隊之中任選若干名特種兵隨身保護,不得不選,本條強制執行。
四、外傳本國機密是重罪,即使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所以,一旦被證明自己將自己的閃光知識外傳給國外人員,除非有證據證明是被偷學。否則,一經發現,直接就地處決。
五、為防止其他國家挖牆腳,所以規定,閃光結婚。不管對方是誰,屬於哪一國家,一旦結婚,對方國籍強制轉換為閃光所屬國家的國籍。不得移民,不得變更國籍。此條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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