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孕(56)
科考
除科舉之外,另有筆帖式供滿洲子弟進入仕途;
補缺
清朝高級文武官職一向有滿(旗)漢缺之分。滿洲人可任漢缺,反之除個別情況外,理論上是不可能的;
律法
清代滿漢(旗民)不同刑。例如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此外,旗人司法權也獨立於民人之外。如駐防旗人觸法不歸當地督撫管制,而由該地區駐防將軍、都統負責。京旗子弟由步軍都統衙門處理、宗室則由宗人府全權裁決。
待遇
清廷分撥滿洲子弟以旗地,免賦稅。旗地受國家保護,不得私自買賣。除了旗地之外,清廷還負責分配房屋以供居住。此外,滿洲子弟未成年者有養育兵政策,按月可得一定薪資。
居住
清廷在全國各處八旗駐防地均設置“滿城”供兵丁居住,漢人不得隨意出入滿城。東北滿洲故地無滿城之分則設置柳條邊,防止漢人進入“龍興之地”
首崇滿洲政策和給旗人寄養的特權,使滿人的風俗從騎射民族的勤儉樸實變為奢華糜廢。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帝遜位,民國建立,“首崇滿洲”之國策也隨之壽終正寢。
蒙古政策
清政府對內蒙古實行特殊管理。一方面以聯姻來籠絡蒙古各部首領,以宗室女外嫁各部首領及其子侄。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實行分而治之的“扎薩克制”,亦即盟旗制度。
按照這種制度,原蒙古各部稱為盟,是內蒙古地區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旗設旗長,即“札薩克”,為世襲之職位。旗下設佐、什,受旗長管制。若干相鄰的旗為一盟,盟有盟長,由中央直接任命。盟為監察區,不屬行政單位。當時主要有哲里木、昭烏達、錫林郭勒等盟。各盟旗直接對中央負責,受理藩院的管理。另外,在內蒙古地區設熱河都統、察哈爾都統和綏遠副將軍,率軍駐防要地,以加強軍事控制。
清統一了蒙古各部后,對蒙古的統治策略是,既要使其不再成為朔方邊患的勢力,又要籠絡其奴隸主們統治蒙古族人民,使蒙古成為清政府統治全國的一支重要軍事力量和清帝國北部疆域不設防的屏障。包括在蒙古大力扶植推廣喇嘛教,有效的收服了人心,維護了蒙古地區安定局面。
西藏政策
清朝對西藏管轄的舉措是冊封制度、駐藏大臣和金瓶掣籤制度。
清朝初年,五世達賴來京朝賀,順治帝隆重接待並正式賜予他“達賴喇嘛”的封號;後來,康熙帝又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並賜以冊印;從此,“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稱號正式固定下來,以後歷世達賴和班禪都必須經過中央政府冊封成為定製。
1727年,清政府在西藏設駐藏大臣,辦理西藏事務;駐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與達賴和班禪共同管理西藏;駐藏大臣的設置,標誌着中央政府對西藏管轄的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