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試婚
第12章
試婚
按照理性的道德標準,沒有孩子的婚姻是不成立的,並且,沒有孩子的婚姻也很容易破裂。男女之間的性關係,只有通過孩子才能贏得法律的認可,才能對社會產生意義。當然,這並不是教會的觀點。在聖保羅的影響下,教會認為婚姻不是生育的手段,而是私通的一種方式。然而,近年來,甚至連牧師們都意識到了,無論男女,年輕人都不會等到結婚時才體驗性交。
說到男人,他們如果因嫖妓而有失檢點,但只要不為人所知,那他們是比較容易得到諒解的。但是對於那些不以賣淫為職業的女人,那些傳統的道德家卻很難原諒她們所謂的不貞。但是,自歐洲戰爭以來,這個情形在美國、英國、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已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很多良家婦女不再認為保持她們的“貞操”會有意義,而青年男子也無需尋找娼妓以求發泄,因為他們可以和他們想要娶的姑娘(如果她們比較富有的話)發生性關係。在美國這種現象比在英國更為普遍,我想,這是得益於禁酒和汽車普及的緣故。由於禁酒,在所有歡樂的聚會上,每個人都會喝得微醉或酩酊大醉,這已成為必不可少的社交禮儀。由於絕大多數姑娘都擁有私人小汽車,使得她們極容易避開父母和鄰居的耳目,與情人私奔。這種事情的後果,在林賽法官的書中有過描述。年長者指責他言過其實,但青年人卻不然。我曾以一個臨時旅遊者的身份,極力詢問青年人如何看待林賽的話的真實性。我發現,他們都不否認他說的是事實。在美國,絕大多數已婚並很有社會地位的女人,婚前似乎都有過性體驗,並且往往不止有一個情人。即使沒有明確的關係,也會有愛撫和接吻的行為,而沒有絕對的性交,只能視為是一種反常現象。
我不敢說目前的狀況是令人滿意的。它具有傳統道德家們所反對的若干不應有的特點,並且,這些特點在傳統道德尚未改變之前不會消除。實際上,非法的性行為與非法的酗酒行為同樣卑鄙。我認為,任何人都無法否認,在富有資產的美國。現在比起禁酒法令公佈前,在青年人,尤其是女青年當中,酗酒行為大大增加了。因為在欺騙法律的時候,人們總是具有某種興趣,並以手段巧妙而自得。人們既然在飲酒方面可以欺騙法律,那麼在性方面也可以欺騙傳統道德。此外,人們甚至認為這種大膽的行為是可以激發性慾的。於是,青年人中的性關係就被採取了一種極愚蠢的方式。他們採取這種方式並非是出於愛情,而是出於勇敢,並且往往是在喝醉酒的狀態下。於是,性所採取的方式像酗酒一樣,通常是短促而無味的,因為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避開當局的監視。
我認為,那種高尚的、合理的和真誠的婚外性關係,在美國是不多見的。就這一點來說,那些道德家是已經勝利的了。他們並沒能制止通姦行為,相反,他們使通姦成為一種有興趣而更為普遍的事。但是,他們的勝利在於,他們使私通幾乎成為像他們所說的一種不可有的行為,就如他們使酒成為像他們所說的毒藥一般。他們向青年灌輸,性是一件孤高的、與日常交往和工作以及一切心理上的親密之情毫無關係的事情。那些比較膽小的青年雖然沒有達到純粹性關係的地步,但他們卻產生了一種因在性的方面得不到滿足而有的持久的刺激。最終。這種刺激會導致神經衰弱,並且使他們在以後性方面的充分享受,成為困難或不可能的事。但美國青年中所盛行的那種性刺激,又產生了另一種弊病,那就是工作的失敗和睡眠的不足,因為那種情形必然要耗費大量時間。
在傳統道德繼續暢行的同時,出現一個時常會造成危害的嚴重問題。一旦青年人的行為傳到某些道德衛士的耳朵里,這些青年人就會喪失他們的良知,從此沉溺於淫亂和卑鄙的秘密行為中。由於美國青年不能充分掌握避孕的方法,意外懷孕的現象屢見不鮮。解決這個問題的手段通常是人工流產,但人工流產是危險、痛苦和非法的,而且極難保守秘密。在當代美國。還有一種不幸的結果,這個結果源於青年人的道德和老年人的道德完全不同。所謂不幸的結果,就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缺少真正的親密關係或友誼,而且父母不可能以勸告和同情的方式去幫助孩子。當年輕人遇到困難時,他們不能把困難告訴父母,因為這會引起他們的憤怒——即使不是挖苦,也一定是某種歇斯底里的舉動。孩子進入青年時代以後,父母便不再進行任何有益於孩子的引導。相比之下,特羅布里恩德群島的島民們要顯得更有教養。在那裏,做父親的會對他女兒的情人說:“你和我的孩子一起睡覺,這很好,請娶她吧!”
雖然,我們所討論的都是美國的弊端,但是美國青年與他們的前人相比,還是有着更多的解放機會。他們更能避免秘密行為,更能擺脫那種沒有理論根據的權威的束縛。而且我還認為,這些青年人並不像他們的長輩那樣殘酷、粗魯和不近人情。在以前,美國生活的特點就是以暴力行為消滅那些無政府狀態的衝動。因為這類衝動無法在性中得以發泄。我們希望,現在這一代青年人到了中年時,能徹底忘記自己青年時代的行為,並對性的試驗持一種寬容態度。但是,這種性試驗在目前是不大可能普及的,因而它必須秘密進行。
英國的情形與美國大體相同,雖然,由於沒有禁酒法律和汽車數量不足的緣故,未能達到美國的程度,但我認為在英國,尤其是在歐洲大陸,那種因得不到最大滿足而實行性刺激的現象要比美國少得多。總的來說,在英國,有身份的人遠不及美國有身份的人那樣,充滿着反對性的熱情,雖然也有某些例外。然而,這兩個國家之間的區別,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
本·B,林賽法官曾長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擁有獲得實踐的極好機會。他提出實行一種新的制度,即被他稱之為“試婚”的制度。不幸的是,他因此而丟掉了他的職務。因為當三K黨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這一制度是為了促進青年的幸福,而不是為了使他們意識到性是罪惡的時候,他們就聯合起來把他驅逐了。其實,試婚是一個明智的保守主義者的建議,其目的在於鞏固青年的性關係,根除現存的性亂交現象。他指出,阻礙青年婚姻的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就是財力不足。婚姻中之所以需要金錢,一部分原因在於撫育孩子,另一部分原因則在於妻子不能自食其力。他認為,青年應當採取一種新的婚姻形式,這種形式在三個方面不同於普通婚姻。第一,他們暫時不應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婦應當獲得最科學的避孕知識;第二,只要沒有孩子,並且妻子尚未懷孕,那麼經過雙方同意,就可以離婚;第三,離婚時,妻子無權要求贍養費。他確信,如果這種制度得到法律的認可,絕大多數青年。例如大學生,就會進入一種比較持久的伴侶關係。這種關係將包括共同的生活,並且避免了目前性關係中具有的類似酒神節的那種特點。我對此甚有同感。他提出證據說,那些已婚的青年學生要比未婚的青年學生工作出色。顯然,工作和性在較為持久的關係中,比在充滿混亂和刺激的曖昧關係及縱酒宴樂中,更容易結合在一起。那種所謂兩個年輕人共同生活要比單獨生活費錢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因此,目前那些導致晚婚的經濟理由,也就不能成立了。我毫不懷疑,林賽法官的建議一旦被納入法律,一定可以產生極為有益的影響,即使是從道德的觀點上看,這種影響也會被公認為是有益的。
然而,林賽法官的建議卻引起美國所有中年人和大多數報紙的恐慌。有人說,他在玷污家庭的神聖;有人說,由於他寬容那種不以立即生孩子為目的婚姻,所以他企圖在法律上為淫慾大開方便之門;還有人說,他誇大了婚外性關係的普遍性,他在污衊純潔的美國女人,因為照他們說來,大多數商人直到30或35歲都是樂於節慾的。我相信,在如此評論的人們中間,有些人是誠心實意的。我聽到過許多反對林賽法官的話,卻只得到一種印象,即所有這些論點只能歸納為兩個結論:第一,林賽法官的建議不會得到救世主的認同;第二,目前這些建議沒有得到正派牧師們的認同。第二個結論似乎更為重要。的確,頭一個結論只是假設,無法得到證實。我從未聽到任何人提出過林賽法官的建議會破壞人類幸福的論點,甚至連假惺惺地提出這種論點的人都沒有。因此,我不得不下這樣一個結論,就是那些宣揚傳統道德的人,認為人類的幸福是無關緊要的。
至於我個人,雖然完全相信試婚是朝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並且會帶來巨大的好處,但我並不認為試婚已經走得足夠遠了。我認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關係都應視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沒有孩子,那這完全是他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無論男女,如果他們從未有過性體驗,就想進入以生孩子為目的的莊嚴的婚姻,我是不敢苟同的。有大量證據表明,第一次性行為應當和有性經驗的人發生。人類的性行為不是本能就會的,而且從性行為不再是一種盲目的行為以來,就從來沒有成為本能的。撇開這個論點不談,如果要求人們在不知道他們在性方面是否和諧的情況下就貿然建立一種終身的關係,那是荒唐的。這有如一個人想買一幢房子,卻不能獲許在成交之前看到房子一樣荒唐。
如果婚姻的生物功能可以得到充分承認,那麼恰當的程序應當是:在妻子第一次懷孕之前,婚姻沒有法律上的約束。目前的觀念是:如果性交不能實現,婚姻則是無價值的。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於性交,而在於生孩子,因此,在生孩子成為現實之前,婚姻不能視為是圓滿的。這種觀念所依據的,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避孕法所造成的生育和單純的性之間的嚴格區別。避孕法改變了性和婚姻的整個面貌,使性和婚姻區別開來,這是前所未有的。總之,男女的結合,或是賣淫式的單純為了性;或是試婚式的性伴侶關係,或是為了建立一個家庭。這些都是不同的,但是,沒有一種道德能夠適應現代複雜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