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女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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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原兄:

你的“裙要長過褲”的提議,我當然贊同,即可請你編入民國新禮的草案里。但我們在這裏應當聲明一句,這條禮的制定乃是從趣味(這兩個字或者有點語病,因為心理學家怕要把它定為“味覺”)上着眼,並不志在“挽靡習”。我在《婦女周報》及《婦女雜誌》上看見什麼教育會聯合會的一件議決案,主張女生“應依章一律着用制服”,至於制服則“袖必齊腕,裙必及脛”,一眼看去與我們的新禮頗有陽虎貌似孔子之概,實際上卻截然不同。原案全文皆佳,今只能節錄其一部分於後:

“衣以蔽體,亦以彰身,不衷為災,昔賢所戒,矧在女生,眾流仰望,雖曰末節,所關實巨。……甚或故為寬短,豁敞脫露,揚袖見肘,舉步窺膝,殊非謹容儀尊瞻視之道。……”

《婦女周報》(六十一期)的奚明先生對於這篇衛道的大文加以批評,說得極妙,不必再等我來多話。他說:

“教育會會員諸公當然也是眾流之一流,仰望也一定很久,……仰望的結果,便是加上‘故為寬短云云’這十六字的考語。其中尤足以使諸公心蕩神搖的,是所見的肘和所窺的膝。本來肘與膝也是無論男女人人都有的東西,無足為奇;但因為諸公是從地下‘仰’着頭向上而‘望’的緣故,所以更從肘膝而窺見那肘膝以上的非肘膝,便不免覺得‘殊非謹儀容尊瞻視之道’起來了。”

奚明先生的話的確不錯,教育會諸公的意思實在如李笠翁所說在於“掩藏秘器,愛護家珍”而已。笠翁怕人家的窺見以致心蕩神搖,諸公則怕窺見人家而心蕩神搖,其用意不同而居心則一,都是一種野蠻思想的遺留。野蠻人常把自己客觀化了,把自己行為的責任推歸外物,在小孩狂人也都有這種傾向。就是在文明社會裏也還有遺迹,如須勒特耳(Th.Schroeder,見Ellis著《夢之世界》第七章所引)所說,現代的禁止文藝科學美術等大作,即本於此種原始思想,以為猥褻在於其物而不在感到猥褻的人,不知道倘若真需禁止,所應禁者卻正在其人也。教育會諸人之取締“豁敞脫露”,正是怕肘膝的蠱惑力,所以是老牌的野蠻思想,不能冒我們新開店的招牌:為防魚目混珠起見,不得不加添這張仿單,請賜顧者認明玉璽為記,庶不致誤。

我的意思,衣服之用是蔽體即以彰身的,所以美與實用一樣的要注意。有些地方露了,有些地方藏了,都是以彰身體之美;若是或藏或露,反而損美的,便無足取了。裙下無論露出一隻褲腳兩隻褲腳,總是沒有什麼好看,自然應在糾正之列。

“西洋女子不穿褲”的問題,我因為關於此事尚缺查考,這回不能有所論列為歉。

(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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