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6)
王萌說:“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林自遙說:“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孫越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之後,原告劉梅被甩出車外,背部着地受傷,這份證據恰好證明,事故發生當時,原告是車上人員,並不是車外人員,原告被甩出車外是事故發生的結果。對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原告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不應該由被告承擔。”
“質證完畢。”林自遙說。
“被告舉證。”王萌說。
林自遙說:“被告向法庭提交兩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是車牌號為懷A2xxxx機動車車主孫越與被告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合同。第二份證據是孫越與被告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兩份證據共同證明,事故發生時,只有車外人員因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允許的駕車人駕車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被告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顯然本案並非此種情況。”
交強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王萌多年在民事審判一線工作,對交強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駕輕就熟,她知道林自遙說的是對的。
但是本案中,雙方對於合同條款是沒有爭議的,爭議點在於原告屬於“車內人員”還是“車外人員”。
其實在庭前閱覽案卷時,包括現在庭審,王萌都傾向於認為劉梅是“車上人員”,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合理的。
但是人都有惻隱之心,看到劉梅包着紗布的慘狀,王萌心裏不可能沒有觸動。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王萌對陳瑞說。
陳瑞說:“對原告提交的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都沒有異議。本次事故中,原告就是被甩出車外的車外人員,附和交強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受害人定義,被告應當根據原告提出的理賠申請進行理賠。”
王萌說:“雙方對事實部分是否有補充?”
陳瑞小聲詢問劉梅,劉梅又淚眼婆娑地看了王萌一眼,輕輕搖了搖頭。
欲言又止,我見猶憐。
王萌的眉頭動了動。
陳瑞說:“原告沒有補充。”
林自遙爽利地說:“被告也沒有補充。”
王萌說:“下面進入辯論環節,請原告先發表辯論意見。”
陳瑞說:“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原告發表辯論意見。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在發生交通意外后,從所乘坐的小轎車內不幸被甩出車外,不幸造成重傷,事故發生的一瞬間,原告已經從車內人員變為車外人員,附和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受害人定義,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陳瑞頓了頓,接著說:“被告律師一直在強調車外人員這一概念,被告認為所謂車外人員,應當是至此至終都在車外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