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卻說日本政府,因中國未肯承認全案,竟用出最後手段,脅迫袁政府。自陸總長提交最後答覆后,日本下動員令,宣言關東戒嚴。駐紮山東、奉天的日兵,預備開戰,渤海口外的日艦,亦預備進行,各埠日商,紛紛回國,似乎即日決裂,各國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聽消息,勸政府和平解決,幸勿開戰。強國總幫助強國。袁總統卻也為難,唯面上猶持一種鎮靜態度。總教皇帝做得成,餘事固無容過慮。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種警告書,內言非完全承認日本修正案,決提交最後通牒。袁政府不能決答,當於是日夜間,遣曹次長汝霖,用個人名義,訪會日使,商議交涉,又承認了好幾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后,即於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帶同館員,至外交部迎賓館,晤見陸曹兩人,親遞最後通牒。牒文寫着:

今回帝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所以開始交涉之故,一則欲謀因日德戰爭所發生時局之善後辦法,一則欲解決有害中日兩國親交原因之各種問題,冀鞏固中日兩國友好關係之基礎,以確保東亞永遠之和平起見,於本年一月向中國政府交出提案,開誠佈公,與中國政府會議,至於今日,實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間帝國政府,始終以妥協之精神,解釋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國政府之主張,亦不論巨細,傾聽無遺。何時傾聽,我未之見。其欲力圖解決此提案於圓滿和平之間,自信實無餘蘊。自信已深,何肯退讓?其交涉全部之討論,於第二十四次會議,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國政府統觀交涉之全部,參酌中國政府議論之點,對於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讓步之修正,於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於中國政府,求其同意。同時且聲明中國政府對於該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犧牲而得之膠州灣一帶之地,於適當機會附以公正至當之條件,以交還於中國政府。五月一日,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覆,實與帝國政府之預期全然相反。且中國政府對於該案,不但毫未加以誠意之研究,且將日本政府交還膠州灣之苦衷與好意,亦未嘗一為顧及。查膠州灣為東亞商業上軍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國,因取得該地,所費之血與財,自屬不少。既為日本取得之後,毫無交還中國之義務。然為將來兩國國交親善起見,竟擬以之交還中國。何其客氣?而中國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諒帝國政府之苦心,實屬遺憾。中國政府,不但不顧帝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情誼,且對於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於答覆時要求將膠州灣無條件交還,並以日德戰爭之際,日本國於膠州灣用兵所生之結果,與不可避之各種損害,要求日本擔任賠償之責,其他關係於膠州灣地方,又提出數項要求,且聲明有權加入日德講和會議。明知如膠州灣無條件之交還,及日本擔負因日德戰爭所生不可避之損害賠償,均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為要求。且明言該案為中國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忍此等之要求,則關於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國政府之答覆,於全體全為空漠無意義。且查中國政府對於帝國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國有特別關係,為中外所共認。此種關係,因帝國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爭,更為深切。然中國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國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國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國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擬出之條項,中國政府之答覆,又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為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致不能認中國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此段直是訓令。至關於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係外國之同意為條件,或只以中國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於記錄,與中國主權與條約,並無何等之抵觸。然中國政府之答覆,唯以與主權條約有關係,而不應帝國政府之希望。帝國政府,因鑒於中國政府如此之態度,雖深惋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餘地,然終眷眷於維持亞東平和之帝國,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於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將帝國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號各項,除關於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國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因此中國政府,亦應諒帝國政府之誼,將其他各項,即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國政府。茲再重行勸告,對此勸告,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止,為滿足之答覆,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覆,則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合併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號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后協商便了。”容后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陸征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么?”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樂得客氣。說畢即行。曹汝霖隨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日置益稍稍點頭。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內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於聘用顧問之件,關於學校用地之件,關於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於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於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於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於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至於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中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擬規定於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刪除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並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詒、楊度、李盛鐸等,開特別會議。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大眾計無所出,唯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寧可決裂。袁總統只沉着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將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鑒么?”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徐世昌亦接着道:“越能忍恥,才得沼吳,現在只可和平了事,得能藉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卧薪嘗膽奈何?大眾聞言,不敢主戰,隨即多數贊成,決定承認。當由袁總統飭令備文答覆,復經再三討論,方擬定復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齎交日使察閱。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其文云: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於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案,從此解決,兩國親善,益加鞏固。中政府爰請日使擇日惠臨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簽定。此復。

復文繕就,即於五月九日,由陸總長征祥,曹次長汝霖,赴日本使館,當面送交。還要親手送去,真正可憐。過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謝。至十五日,日置益復至外交部迎賓館,開條約會議,無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條件解釋,及各項來往照會,共同訂定,作為中日合約。到了二十日,兩邊文書,統已辦齊,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彼此簽字。約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國大皇帝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勛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華民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征祥,互相比較,榮辱何如?共計正文三份,換文十三件,換文即照會。小子前已敘錄約文,看官即可複閱,毋庸一一重述了。應用簡筆。袁總統恐喪失權利,或致眾憤,除密電各省將軍巡按使,勸令維持秩序,靜圖自強外,又下令約束軍民云:

環球交通,凡統治一國者,莫不兢兢於本國之權利。其權利之損益,則視其國勢之強弱以為衡。苟國內政治修明,力量充足,譬如人身血氣壯碩,營衛調和,乃有以禦寒暖燥濕之不時,而無所侵犯。故有國者誠求所以自強之道,一切疲玩之惰氣,與虛之客氣,有邱山之損,而無絲毫之益,所宜引為大戒。我中國自甲午、庚子兩啟兵端,皆因不量己力,不審外情,上下囂張,輕於發難,卒至賠償巨款,各數萬萬,喪失國權,尤難枚舉。當時深識之士,咨嗟太息於國之將亡,使其上下一心,痛自刻責,滌瑕盪垢,發憤為雄,猶足以為善國,乃事過境遷,恬嬉如故,厝火積薪之下,而寢處其上,酣歌恆舞,民怨沸騰,卒至魚爛土崩,不可收拾。予以薄德,起自田間,大懼國勢之已瀕於危,而不忍生民永淪浩劫,寢兵主和,以固吾圉。民國初建,生計凋殘,含垢忍辱,與民休息,而好亂之輩,又各處滋擾,為虎作倀。予以保國衛民,引為責任,安良除暴,百計維持。不幸歐戰發生,波及東亞,而中日交涉,隨之以起。外交部與駐京日本公使,磋商累月,昨經簽約,和平解決。所有經過困難情形,已由外交部詳細宣告,雙方和好,東亞之福,兩禍取輕,當能共喻。雖膠州灣可望規復,主權亦勉得保全,然南滿權利,損失已多,創巨痛深,引為慚憾。己則不競,何尤於人?我之積弱召侮,事非旦夕,亦由予德薄能鮮,有以致之。顧謀國之道,當出萬全,而不當擲孤注,貴蓄實力,而不貴騖虛聲。近接各處函電,語多激烈,其出自公義者,固不乏人,亦有未悉實情,故為高論,置利害輕重於不顧,言雖未當,心尚可原。乃有倡亂之徒,早已甘心賣國,而於此次交涉之後,反藉以為辭,糾合匪黨,譸張為幻,或謂失領土,或謂喪主權,種種造謠,冀遂其煽亂之私。此輩平日行為,向以傾覆祖國為目的,而其巧為嘗試,欲乘國民之憤慨,借簧鼓以開釁,極其居心,至為險狠。責人不責己,如公道何?若不嚴密防範,恐殃及良善,為患地方,尤恐擾害外人,牽動大局。着各省文武各官,認真查禁,勿得稍涉大意,致擾治安。倘各該地方,遇有亂徒借故暴動,以及散佈傳單,煽惑生事,立即嚴拿懲辦,並隨時曉諭商民,切勿受其愚惑。至於自強之道,求其在我,禍福無門,唯人自招。群策群力,庶有成功。仍望京外各官,痛定思痛,力除積習,奮發進行。我國民務擴新知,各盡義務,對於內則父詔兄勉,對於外則講信修睦,但能懲前毖後,上下交儆,勿再因循,自可轉弱為強,權利日臻鞏固。切不可徒逞血氣,任意浮囂,甲午、庚子,覆轍不遠,凡我國民,其共戒之!此令。

此外又有外交部通電,陳述交涉經過狀況,及頒佈條約全文,聲言:“征祥身任外交,奉職無狀,一片愛國愚忠,未能表白於天下,特懇請大總統立予罷斥,另選賢能,以補前愆”云云。參政院長黎元洪,亦發一長電除自己引咎外,兼責典兵大吏,平日觀望,且願辭去參謀總長一職。還有陸軍總長段祺瑞,複電言“始終主戰,奈各部長及參政院諸公,多半主和,口眾我寡,致蒙此恥,已呈請辭職避賢,免至積垢”等語。其他書函雜沓,不勝枚舉,總之是民國以來第一種國恥,全體吏民,須時時記着,卧薪嘗膽,發憤圖存,我中華民國前途,或尚不致滅亡呢。大聲疾呼,願國民熱度,勿再效五分鐘!

自國家經此一蹶,總道袁總統懲前毖後,開誠佈公,把一副鬼鬼祟祟的手段,盡行改變,一心一意的整頓起來。就是那當道諸公,也應激發天良,力圖振刷,效那范蠡、文種的故事,生聚教訓,徐圖興復。誰知總統府中,愈覺沉迷,京內外的文武官吏,依舊是攀龍附鳳,頌德歌功,前時要求變政的人物,已盡作反舌鳥,呈請辭職的達官,又仍做寄生蟲,轉眼間桐枝葉落,桂樹花榮,北京裏面,竟倡出一個籌安會來。慨乎言之。這籌安會的宗旨,是主張變更國體,會中的發起人,乃是幾個不新不舊、亦新亦舊的大名角,頓時惹起風潮,鬧得四萬萬人民昏頭磕腦,也不知怎樣才好。小子有詩嘆道:

亡羊思補已嫌遲,何事彼昏尚不知?

怪象日增名巧立,“籌安”二字向誰欺。

究竟這班大名角,是何等樣人?待小子下回表明。

五九國恥之由來,孰使之?袁氏使之也。袁氏欲借日本以利己,日本即借袁氏以利國,出爾反爾,咎有攸歸。觀袁氏之約束軍民,有雲禍福無門,唯人自招。吾謂袁氏不必責人,第返而自責可耳。不然,約已成,權已喪,勉圖補苴且不遑,尚欲潛圖帝製為耶?觀籌安會之發生,而袁氏之甘心媚外,其情弊愈不可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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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朝通俗演義(全1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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