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綜治考評法規依據
10.2綜治考評法規依據
10.2.1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2014年,中央綜治辦下發《關於印發《2014年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中綜辦〔2014〕16號),首次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全國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明確指出,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負責考核下面兩項內容:一是在“平安建設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部分,負責“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評價,為減分項,最高可減2分;二是在“平安建設宣傳工作”部分,配合中央綜治辦開展“信息網絡服務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為得分項,滿分為0.3分。中綜辦〔2014〕16號文為各地公安機關深入開展網絡安全保衛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為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貫徹執行和落實,《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明確規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2.2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它關係到社會能否穩定和諧,人民能否安居樂業。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多次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制,把確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是貫徹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
《規定》共三十三條,由六部分構成,主旨為:一是明確了第一責任人;二是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核內容;三是健全了責任督導和追究機制。
《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①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定》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
②明確檢查督促措施。《規定》從明確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綜治責任書,進行年度述職報告、年終總結和工作報告、開展專項督查,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建立工作實績檔案、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和要求。
③規範表彰獎勵辦法。為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幹部開展綜治工作的積極性,《規定》專設表彰獎勵章節,對開展表彰獎勵的項目、權限和程序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綜治先進集體、綜治先進工作者應當落實的待遇。比如,明確每四年開展一次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應當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對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由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
④細化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規定》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實行主體、內容和後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六種情形,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
10.2.3網絡安全保障工作全國綜治考核評價
2014年12月17日,公安部發佈《關於組織開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國綜治考核評價的通知》(公信安〔2014〕2759號)文件,要求公安機關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組織開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國綜治考核評價工作。在該通知中,明確從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通報、網絡安全案(事)件情況、綜合防控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情況、互聯網信息監控中心規範化建設、信息網絡服務管理工作6方面,共計14條,給出考核評價指標和得分標準。通知要求網安部門的一把手要親自負責綜治考核工作,積極向本地黨委政府彙報相關工作情況,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
2015年4月10日,公安部發佈《關於組織開展2015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國綜治考核評價的通知》(公信安〔2015〕884號)文件,重點從網絡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通報預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重要信息系統和政府網站發生的案(事)件情況、綜合防控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情況、、信息網絡服務管理工作6方面,共計20條,給出考核評價指標和得分標準。
2016年,公安部發佈了《關於組織開展2016年網絡安全保障工作全國綜治考核評價的通知》(公信安〔2016〕2611號)文件,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更改為網絡安全保障工作,重點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信息通報工作、重要信息系統和重點網站發生的案(事)件情況、綜合防控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情況、、信息網絡服務管理工作4方面,共計7條,給出考核評價指標和得分標準。
10.2.4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為有效應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突出問題,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69號)文件,圍繞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格局、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法治化、社會化、信息化水平,社會治安整體防控能力方面給出指導意見。69號文件指導思想在於“四治理,四結合”。四治理是指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四結合是指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
在“四治理,四結合”的指導下,全面加強社會面、重點行業、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和信息網絡的治安防控網建設,運用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和深度應用技術、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提供的技術支持,健全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實戰指揮機制、部門聯動機制、區域協作機制。從法律手段、基礎性制度建設和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方面,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极參与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