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黑人,喬治佛羅伊德之死》/何永旗

《美國黑人,喬治佛羅伊德之死》/何永旗

《黑人弗洛伊德的死,帶來的啟示!》

【作者:何永旗】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研究一下,美國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所引起的民眾抗議和遊行。

事件的發生地,在美國休斯敦市。美國警察,在抓捕黑人喬治佛羅伊德時,警察所用的手法,導致了喬治佛羅伊德死亡。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引起了美國民眾的憤慨,和抗議。

民眾認為:美國政府,在為殺人的警察,開脫罪行。權利的持有者美國政府,就凌駕在了法律之方;權利的干預,會導致法律失去公義。

美國民眾認為,跪壓佛羅伊德的,那名警察,是殺人犯。他執法時,所用的手法,導致了佛羅伊德的死。那名美國警察,應該為弗洛伊德的死,負責。

因為法庭,對殺人的警察判決的不公,美國人民,開始自發的,為喬治佛羅伊德申冤。他們採用的申冤方式,是抗議和遊行。

民眾要求美國政府,重新審判,抓捕喬治佛羅伊德的,那幾位警察。在美國人民看來,此前法庭,對那幾個致死喬治佛羅伊德的警察,定罪太輕!大廳只是給了設事警察一個警告,和拘留。這種法律的判決,不公正!畢竟喬治佛羅伊德死了,死在了那名警察,手中。所以,民眾認為,那名警察,是殺人犯!法庭應該用殺人犯的罪名,起訴那個警察。否則,法庭的審判,就是不公正!這是在包庇殺人的警察,美國人民無法忍受。法律被權利干預,就會失去公義,法律如果不能公義的執行,那這個法律,就沒有用處。那乾脆丟棄法律算了,誰讓你法庭不公正審判了?這是對法律的褻瀆。

而跪壓黑人,喬治佛羅伊德頸部的那名警察,民眾要求法庭,判他殺人的罪名成立。按照美國法律,這名警察,要判至少25年徒刑。

注意!法庭對執法的,那幾名警察的審判,下來了和。法官給予,涉事警察的判決,很輕微!只是警告,拘留,關押幾天。以後,那幾名警察,交完保釋金,就被釋放了。

能夠看到,法庭對那名致死弗洛伊德的警察,判決很輕微,這是縱容警察去合法殺人。美國民眾開始憤怒,抗議政府干預法律的公正。民眾說: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他們要求美國政府,從新審判那名警察。

等於說:法庭認為“休斯敦幾位警察的執法行為是合法的,”他們不必為,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負責。——如此,佛羅伊德就白死了。

直白的說:幾位警察,在抓捕喬治佛羅伊德的過程中,沒有過錯。雖然,黑人喬治佛羅伊德死了!但這,不是警察的過錯。

法院的判決,引起了美國民眾,強烈的憤怒!民眾開始到街頭遊行,呼喊!說: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我無法呼吸、我快要窒息。沒有公義的審判,使我活不下去。

注意!美國民眾看到的,是:法律一旦開了口子,那它就會成為“權利機構用來,合法犯罪的工具”。民眾,面對國家機器,是弱勢。幸虧美國民眾,手裏有槍;否則面對“機器”,他們沒有任何辦法,只能任人宰割。

這裏有一個疑問,既然警察抓捕的方式,是合法的;那誰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負責??

黑人喬治佛羅伊德,他要為自己的死負責嗎??——這是在踐踏生命,一個平凡的人,就這樣糊裏糊塗的死了。白白的死去,擊不起一絲漣漪!這比韭菜還難受。

關鍵點是:警察在,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導致了嫌疑人死亡。那麼,警察算不算犯罪??

這麼說吧,就像南京彭宇案一樣;彭宇,需不需要,為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彭宇扶起了,從公交車下來摔倒的老太太。結果?老人及其兒子,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宇,賠償老人治療費、誤工費及一切費用,合計13萬元。

在法庭上,彭宇陳述說:我沒有推倒老人。我路過時,看到老人從公交車下來,摔倒受傷。所以我把老人扶起,送到了醫院!我對老人,沒有賠償的義務和責任。

法官審問彭宇:你說你沒有推倒老人,那她頭怎麼受的傷?既然你沒有推倒她,又為何送她去醫院??

最終: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彭宇,對受害人徐謀蘭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法院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注意!彭宇案,有一個疑問:就是說“扶摔倒的老太太起來,他有沒有賠償的責任?”;說句不好聽的,做好人好事,須要承擔法律後果嗎?

按照彭宇的說法“他看到老人摔倒了,還在流血,所以把她送到了醫院。”而且,當時還有其他人在場。就是說,周圍的群眾,都看見了!他們可以為彭宇作證。

現在,核心問題是:是不是,彭宇把老人撞倒了?後來他良心過意不去,所以才把老人送到了醫院??疑問糾結在這兒。

摔倒的老人及其家人,要求彭宇,賠償13萬賠償金。彭宇拒絕賠償,最終被告上法庭。

法庭本着雙方都無過錯,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13萬元賠償金。按照公平的原則,最終:法院判彭宇,支付老人45786.6元賠償金。

在這裏有點可笑,既然雙方都無責任;那為何判彭宇,支付給老人四萬五千塊錢呢!法律依據是什麼??

既然彭宇無過錯,為何還要支付給摔倒的老人錢?這錢,是按照什麼性質給的?愛心,還是賠償金??

南京彭宇案的判決結果,引起了軒然大波!這場官司,也掀起了一場,法學界的爭論。爭論什麼?——做好事,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南京彭宇案,的審判結果來看,扶起摔倒的老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法院判彭宇,賠給老人了四萬五千塊錢。這指明,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去醫院的這件事,他有賠償責任。就是說:彭宇無法證明,老人不是他撞倒的。而老人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這在法庭說不清了。

此處,又引發了另一個問題:見死不救,是不是正義??

或者說:見到一個老人,被車撞倒,危在旦夕!此時,你該不該救??這個問題,考驗着人心。

選擇救?那你就錯了!你為什麼要救她?被車撞倒的她,滿臉是血,她的死活,與你沒有任何關係!你為什麼,要救她?沒有,救的理由。此處剝離了,人性有“愛”。

假如見死不救?這跟你又沒關係,你又不欠誰的;不救是正當。

她受重傷,慢慢的死去!你,就當看恐怖片了!這本來就屬於正義,你沒有責任和義務去救。你能為自己,找一個“救”的理由?

看見了嗎?這就是彭宇案,所引起的風波。從那以後,道德開始墮落,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開始變得冷漠……

當你看到殘疾人坐地上,起不來時,你不敢去幫她。否則,要承擔十幾萬的賠償。砸鍋賣鐵,也不夠賠給她的。

假如你實在不忍心,看着她痛苦的呻吟,非要去幫她?記住!先找人幫你作證,然後再拍照錄視頻,證明你扶她起來,是出於“愛心”!而不是因為你撞了她。

再來看美國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警察抓捕過程中,採取跪壓他頸部的手法,這導致了喬治佛羅伊德,窒息而亡。

法院判決結果,是:斯敦警察的抓捕行為,是合法的;不需要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承擔刑罰。相反,美國民眾認為“警察抓捕黑人喬治佛羅伊德時,所使用的方法,導致了他的死亡!所以,警察需要判刑。”

民眾的態度:致死弗洛伊德的警察,是殺人犯;民眾要求法庭,以殺人犯的罪名治警察罪。

美國政府認為:警察的執法方式,是合法的,不應受到刑罰的判決。

法庭判決結果:與政府觀點基本一致,採取了折中辦法。拘留了當事警察,交了保證金,又釋放了。

重點: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白白的死了!這不是冤枉,而是無辜的人送了命。相反,致死弗洛伊德的警察,相安無事。審判公正嗎???

——公正?那為何喬治佛羅伊德,會白白的死去;致死他的警察,卻沒有受到刑責??

況且,喬治佛羅伊德,在被警察跪壓頸部時,他還大聲喊救命!當時警察並沒有理采,喬治佛羅伊德的呼救!此處,警察明顯存在故意。

注意!不管喬治佛羅伊德,有沒有犯罪,他都罪不至死。而且美國,是沒有死刑的;警察跪壓他的頸部,是導致喬治佛羅伊德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跪壓喬治佛羅伊德的那名警察,理應按殺人罪來審判。就是說:跪壓喬治佛羅伊德的那名警察,按照法律判決,他要坐25年牢。

注意:這是美國民眾,的觀點和訴求!美國人民認為:那名警察是殺人犯,他要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承擔刑事責任。——對嗎??

各位,可以思考一下,看看美國人民的觀點,對不對??他們對那名警察的指控,是“要以殺人犯的罪名,給他判刑”。否則,喬治佛羅伊德,就白白死的在了他的手裏。

第一,警察的跪壓頸部,確實導致了,喬治佛羅伊德的死亡。第二,黑人喬治佛羅伊德,被跪壓之下,還在喊“救命”!警察對喬治佛羅伊德的呼救,選採取了忽視。疑問是:跪壓喬治佛羅伊德頸部,的那名警察,他有罪嗎??

美國政府認為,警察局是政府部門,在抓捕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過程中,警察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所以,警察不需要,對喬治佛羅伊德的死,受審判。

美國政府的觀點,是:黑人喬治佛羅伊德“該死”,只能怪他太倒霉了。他要為自己的死,負責。

美國政府,的觀點對嗎??把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歸結為他的“倒霉”。與警察的,跪壓頸部無關,——對嗎??答案:不對。

首先,警察只有抓捕罪犯的權利,沒有處決犯人的權利。除非嫌疑人攜帶武器,威脅到了警察;否則警察沒有任何權利,處死抓捕中的罪犯。

再看黑人喬治佛羅伊德,且不說他有沒有犯罪,警察已經把他摔倒在地,已經控制住了他。喬治佛羅伊德對警察,已經構不成人身傷害!但此時,喬治佛羅伊德,卻死了。

誰來為他的死負責??鑒定機構認定: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是因為跪壓頸部,所導致的窒息。坦白說:就是跪壓頸部,的那位警察!他應對喬治佛羅伊德的死,負全責。

不管他是有意,還是無意;終究是他跪壓了,喬治佛羅伊德的頸部。這才是導致喬治佛羅伊德,窒息死亡的直接死因。

換句話說,假如沒有警察的跪壓“頸部”,那喬治佛羅伊德不會死。至少,不會因為窒息而死。所以,那位警察,要被以殺人犯的罪名,來判刑。致人死亡,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重罪”;不管你是有意,還是無意。但是,很奇怪!休斯敦的警察,在抓捕喬治佛羅伊德的過程中,導致了他的死,反而代表政府權利的執法者,卻“無罪”。

那喬治佛羅伊德,不就白白的死了嗎??——美國民眾說:今天是喬治佛羅伊德;明天,就會立刻,輪到我們身上。

法律的“口子”不開,一旦打開,就會變成常態!如此,法律成為了“合法殺人的工具”。

等人們接受了這個事實,就等於把自己送到了斷頭台。所以,美國民眾要求法庭,公義的審判,致死弗洛伊德的那名警察。——對嗎??

你不珍惜自己擁有的權利,那它有一天,會不再屬於你。

現在已經很明顯了,那位跪壓頸部的警察,是致死喬治佛羅伊德的兇手。不管這位警察,是有意還是無意,喬治佛羅伊德的死;與這個警察,有直接關係。這位警察,應該為喬治佛羅伊德的死,承擔刑罰!要按殺人的罪名判他刑。

(這是美國人民的觀點,很明顯!)

再看美國政府,美國政府認為“警察是政府的執法人員,在抓捕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的過程中,沒有犯罪。”政府指明:警察無罪,不應該對涉事警察,進行審判和定罪。——對嗎??

注意!此處是美國政府,在為警察開脫罪責,意思是說“警察無罪”。——喬治佛羅伊德,白白的死了。

美國人民,在替喬治佛羅伊德申冤,吶喊!民眾指責:跪壓喬治佛羅伊德的那個警察,是殺人犯。要求法庭,公義的審判他。否則,弗洛伊德的死,將會沒有任何價值。因為,那是個生命!——生命,需要尊重嗎??

這就說明:美國政府與美國人民,所強調的重點,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替警察開脫罪行,指明喬治佛羅伊德“該死”。

民眾,為喬治佛羅伊德申冤,去街上抗議、遊行,因為法庭的審判“不公正”。

黑人弗洛伊德,決不能白死,因為那是一個生命。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今天,是弗洛伊德白白的死去,明天還會有更多人。生命,是一樣的!

注意,你看:

A組美國政府表示:警察無罪;VS對比,

B組美國民眾表示:“警察是殺人犯”。

民眾的立場“警察是殺人犯”VS“警察無罪”美國政府的立場。

雙方,在涉事警察的認定上,“無罪”和“殺人犯”,這是核心矛盾。

美國政府立場,死一個黑人,不算什麼事。

美國民眾立場,法律必須公義的審判,否則喬治佛羅伊德,就白白的死去。

這個定性存在嚴重分歧,而且水火不容。只不過美國政府一方,掌握着權利,它是強勢。民眾一方,是個體,屬於弱勢群體。

其實,權利的擁有者,美國政府;在為警察開脫罪行。美國民眾,作為弱勢群體;卻在為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申冤!

雙方立場都非常堅定,絕不妥協。

民眾舉牌子,在大街上喊!——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面對審判的不公義,他們喊:我…不能…呼吸!我快要窒息。

美國民眾,與黑人喬治佛羅伊德,是命運共同體。喬治佛羅伊德,面對的是警察;美國民眾,面對的是“不公義的審判”。

其實,遭遇都是一樣的,審判的不公義,把法律當作了兒戲。那其他人的生命,由誰來保障呢??——法律被當成了兒戲!那民眾,只能用手中的長矛,來捍衛生命的公義了。

等於說政府,包庇了殺人的警察。美國人民,極力的為黑人喬治佛羅伊德申冤!他們要求法庭,必須公義的審判致人死亡的警察。否則,黑人喬治弗洛伊德就白死了。

民眾在吶喊公義的審判,畢竟喬治佛羅伊德,確實死了。

生命不能白白的死去,不管死的人是誰;殺人者,必須受到公義的審判,這是美國民眾的訴求。

民眾要求法官,要按公義的法律,來審判致死喬治佛羅伊德,的警察;必須給他判刑。

請問:正義,需不需要,高舉??

乞丐可,不可可以濫殺??

美國政府,站在了警察的一邊,說:可以!只要能達到目的,法律是狗屁,我就是法律。這是國家機器的態度,一個喬治佛羅伊德算什麼?一億個也不算個事!機器面對弱者,只會吞吃。

那民眾就是弱者啊,人跟機器比,哪個硬氣??

乞丐的命,不能算是命;賤民與民眾的命,是不一樣的。死一個賤民,就像死一頭牲口一樣,因為他對社會沒有貢獻。

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就這樣,平白無故的死亡。致死喬治佛羅伊德,的兇手警察?卻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

那這,還算什麼法律?——法律,保護不了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要這法律,還有什麼用?

假如法律沒用了,坦白說:法律,就成為了,權利“合法殺人的工具”。

總結:法律,一旦失去,公義的審判!那它就成為了,權利持有者,搶劫人民的工具。有權的人,可以藉著法律,合法殺人。

那樣…人民,將失去審判的公義;因為,你不珍惜。公義會被權利吞噬,最後導致沒有公義。

——面對不公的我們,只會沉默!沉默,也等於做惡。法律的“公義”,神聖不可侵犯!與我們,又有什麼關係呢?

生命,不屬於自己;財產,也不屬於自己;失去了審判都公義,那樣…以後就沒有一樣,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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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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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古論今話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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