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續

第37章 續

第一種當然就是著名的滴血認親法。《甄嬛傳》、《九品芝麻官》、《尋秦記》等電視劇中都上演過滴血認親的場面。古代的人們對這種方法也是深信不疑。滴血認親法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兩種,即合血法和滴骨法。

合血法的具體過程大家在電視裏都看過很多遍了,需要親子鑒定的雙方將手刺破,將血滴入盛有清水的器皿中,如果兩滴血合在一起即表明兩人有血緣關係,否則即沒有血緣關係。這種方法有其合理性,卻也不是百分百靠譜,正如《甄嬛傳》中,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的血也是可以融合在一起的。古人同樣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清人黃六鴻就在《福惠全書》中說到:“滴血之事,未可盡信”。

滴血認親法中的“滴骨法”適用於親子鑒定雙方一方已死亡的情況中。《洗冤集錄》中記載了具體的做法,“若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即需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如果血沁入骨頭中,則雙方有血緣關係,否則沒有。

“滴骨認親”的典型案例即是豫章王蕭綜認親。蕭綜的母親名為吳淑媛,原是南朝南朝齊東昏侯蕭寶卷的妃子,齊滅亡時,梁武帝蕭衍貪圖她的美貌將她據為己有。吳淑媛入宮七月就生下了蕭綜,一時間宮內流言四起,大家都懷疑蕭寶卷才是這個孩子的親生父親。

蕭綜長大后也懷疑自己的身世,一心想弄清楚。可是蕭寶卷已死,無法合血認親,蕭綜就打算使用滴骨法。於是他挖開了蕭寶卷的墳墓,刨出屍骨,將自己的血滴到骨頭上,血很快沁入骨中,這也就是說他的親生父親就是蕭寶卷,但是蕭綜還不是很放心。為了確保真實性,蕭綜將自己剛出生不久的次子殺死,並將自己是血滴入骨頭上,眼看血再次沁入骨頭中,蕭綜這才完全相信自己的生父是蕭寶卷。不過這種方法也未必科學,如果骨頭已經腐朽了,那無論是誰的血滴上去都可以被吸收,也就無從驗證親子關係了。

第二種方法可以稱之為親情法,即以親生父母對孩子愛作為判斷方法。西漢時期,有兄弟二人的妻子同時懷孕,嫂子流產之後將弟媳生下的男孩據為己有。弟媳為奪回孩子與嫂子對薄公堂,雙方各執一詞,官司打了很久,就是沒有判決。此事被曾經擔任過丞相一職的黃霸聽說了,黃霸就想出了一個親子鑒定法。

他命令妯娌倆搶孩子,誰搶到那孩子就是誰的。弟媳心疼自己的孩子,不敢用力搶,嫂子正好相反。黃霸很快就給出了鑒定結果,即弟媳乃是孩子生母,理由就是嫂子不顧是否會傷着孩子,拚命爭奪。這種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如果遇上了雙方都心疼孩子的情況,也就難以做出判斷了。

第三種方法可以稱做是容貌法。我們都知道父母的容貌在一定程度上會遺傳給孩子。古人有時候也通過判斷外貌來判斷親子關係。《明史·魯穆傳》記載的魯穆審理的一個案子也很有代表性。

有一個人名為周允文,因為早年無子,就將侄子過繼為子,巧合的是後來他的小妾剛好給他生了一個兒子。等到周允文死後,他的侄子想獨霸家產,謊稱小妾所生的兒子並並不是周允文親生的。魯穆為找出事情真相,將妾所生的兒子放在一群小孩中,並召來周家族人辨認,哪個孩子最像周允文。結果大家都指向了小妾所生的孩子。魯穆因此斷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說謊,周允文確為孩子的生父。

DNA生物技術現在已成為親子鑒定、血緣斷代的常規手段,準確率能達到99.9999%。然而,在沒有DNA生物技術的古代,親子鑒定則可謂難上加難。或許正緣於此,在不少戲劇、影視劇以及古代小說中,都有古人“滴血認親”等情節的描寫。其實,除了“滴血認親”,古人進行親子鑒定還有多種手段……

手段壹“親情法”—憑藉測試情感反應探求真情

現代常上演的“奪子大戰”,在古代亦常發生。由於沒有DNA這類高科技鑒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緣關係頗為困難,但古人也有自己的辦法,常從“人之常情”中尋找蛛絲馬跡。

西漢時,潁川(今河南YZ市)有個大戶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倆的媳婦都懷了身孕。哥哥的媳婦流產了,卻隱瞞了實情,將弟媳婦生的男孩子搶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無法決斷。

此事原見於東漢應劭的《風俗通》。曾任過漢宣帝丞相的黃霸聽說后,決定進行親子鑒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來,讓妯娌倆搶孩子,誰搶到歸誰。嫂子用力搶孩子,弟媳則怕弄傷孩子,表情悲傷。

見到此景,黃霸作出了鑒定結論:孩子系弟媳婦所生。黃霸的理由很簡單,“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

這種從倫理、親情角度進行親子鑒定的方法,一直為後世司法官員所採用。如北魏年間,李崇任揚州(治所在睢陽)刺史時,也曾使用過類似方法,判斷“爭子案”。《北史·李崇傳》記載,當時,一位叫苟泰的人丟了3歲大的兒子,后在叫趙奉伯的人家裏發現了孩子。但兩家都說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鄰居可以證明,郡縣無法定案。

李崇接案后,將小孩與兩家隔離幾天,之後突然派差員到兩家報信,稱孩子暴病而死,讓領回去埋葬。苟泰聽說后,悲痛不已,趙奉伯卻一點也不悲痛,只是感嘆一番。就此,李崇鑒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兒還泰”。此事曾被後晉和氏父子所編的《疑獄集》收錄,成為古代司法親子鑒定的經典案例之一。

點評—黃霸和李崇是古代有名的斷案高手,他們所使用的親子鑒定方法,可以歸納為“親情法”,“不合常情”往往成為親子鑒定時最關鍵的判斷依據之一。

親情法在古代司法鑒定中常被使用,但有時也行不通。如,若黃霸所斷案中,妯娌倆都怕弄傷孩子怎麼辦?同樣的,李崇所斷案中如果苟、趙兩家都為孩子暴死而悲痛,如何決斷?事實上,黃霸本人當年便遇到一樁無從下手的親子鑒定案。據《折獄龜鑒》“黃霸”條記載,漢宣帝時,在今河北境內發生一起“三男共妻”事件,妻子生了兒子后,三男都說是自己的兒子。黃霸以違反人倫罪把三男都處死了,孩子歸母親一人,即所謂“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從司法角度來說,這便是一個失敗的案例。

手段貳“常理法”—在常識常理中發現是與非

“不合常情”,是親情法親子鑒定的主要“理論基礎”,在古代的親子鑒定案處理中,與之相對應的“不合常理”,則是古代親子鑒定的又一司法手段。

北宋時,李南公任CS縣知縣,有個寡婦帶著兒子改嫁。七年後前夫家族來人,要接回兒子。此婦人不讓,稱孩子不是前夫的兒子。李南公接了這個“奪子案”,僅問了兩句話,就了斷了這樁官司。

《宋史·李南公傳》記載,李南公第一句問:“孩子幾歲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歲,女人則說孩子7歲;第二句,“孩子換齒了么?”女人說去年已換。就此,李南公認為孩子是前夫的血脈。李南公憑什麼作出此鑒定結論?其依據是男孩子一般8歲換牙的常識,“男八歲而齔,尚何爭?”意思是,男孩子8歲才換牙,你還爭辯什麼呢?

《明史·魯穆傳》所記載的“兒似歸產”案,也很有代表性。魯穆任福建僉事時,有個叫周允文的人早年無後,將侄子過繼為子,後來其妾為他生了個兒子。周允文死後,侄子想獨霸家產,硬說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親兒子,要趕走妾母子。

魯穆接到妾的狀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來,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兒子放在一些小孩當中,讓他們辨認誰像是周允文的兒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後魯穆認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說謊,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兒子,於是將周允文的家產全部判給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兒子。

上述兩起親子鑒定案,前者是根據小孩換牙的生理年齡,後者憑的則是面貌長相,判斷、鑒定的依據均來源於生理、生活常識,可以視之為“常理法”親子鑒定。

面相、口音、年齡、走路姿勢等,都是常理法親子鑒定的重要條件。如《元史·干文傳傳》記載的“驗乳知兒”案,依孩子吃不吃媽媽的奶來鑒定母子之間的血緣關係。但與親情法一樣,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樣顯而易見,靠法官的個人智慧來斷案難免過於主觀,僅通過看面相來以貌斷案,人為操縱的空間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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