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百零一章:
一最法(背誦法)與特別法一般法(昔通法)與特別法是根據法律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
是否有所限制而作的劃分。凡規定對一般事項均可適用的法律為一般法。皮之,僅銀於對特
定人、特定事項或地域適用的法律為特別法。
法學,簡而高之就是關於法律的學間,是現代社會科學領域中研究法律及與法律相關間
題的一門體系龐大、義理精深的獨立科學。
s我國法學科的基本分類(1)法理學(2)法律史學(3)憲法、行政法學(4)刑法學
軍事法學。
(S民商法學(6)經濟法學(7)訴訟法學(8)國際法學(9)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學(10個
6學習“法律基礎”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第一。掌好“法律基礎”課,是新形勢下國家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第二,學好“法律基礎”
課,是當代青年提高自身素質,維護自身權益的現實需要。
7學習“法律基礎”課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法律的專業性與廣泛聯繫性的統一,
(2)注意法律的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統一;(3)
注意法律的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4)注意法律的民族性與國際性的統一。
第一章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
1法的基本特徵,(u)法是一特殊的社會規範。(2)法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3)法
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法的本質:
(1)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
(2)法所反映的統治
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也就是說,法具有物質的根領性的的性,
(3)經濟以外的其他因素對法也有影響。綜上所述,法的定義。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司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
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
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3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1)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體現,(2)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以工人
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內容歸
根結底是由我國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4社會主義法的主要特徵:
(1)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2)是規範性和社會性的統---;(3)是科學性和公正性
的統--;(4)是權利和義務的統--;(5)是國家強制力和人民的自覺遵守的統--;(6)
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定義可作如下表述:
我國社會主義法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體系,它體現着
由我國社會主義發展不同階段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我國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
共同意志的利益,它用規定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方法,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生產力解
放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綜合國力增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實現人民
當家作主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工具。
5社會主義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是法的本質在社會中運行的表現。法具有規範
行為的作用為法的規範作用,具有社會調整作用為法的社會作用。(2)社會主義法的社會
作用:A社會主義法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B社會主義法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
政治文明建設;C社會主義法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D社會主義法促進和保障
對外經濟、政治、文化關係的發展。
6法律制定:又稱立法,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
其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
義的法律制定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會、國家立法機關等)制定、修改、補充、廢止
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動。
7法律制定的特點:(1)法律制定是國家的專有活動,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進行活動
的法律形式之一。(2)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3)法律制定是制
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範性文件的活動。8法律制定的三個階段:(1)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2)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3)法
制制定的完善階段。
9我國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mzd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10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2)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正
確結合,(3)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4)堅持群眾路線,堅持領導與群眾
相結合;(5)有選擇地汲取和借鑒我國歷史上的和外國的產法經驗。
而違反法律
(一)警誡罰,如給予違法行為人批評、警告、通報等。
(二)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三)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
(四)人身罰,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相關知識: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法抄律體系已經越來越完善。主要包括:
憲法及其相關法(如選舉法襲、國務院組織法等等)。
刑法。
民商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侵百權責任法、公司法等)
行政度法。(如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賠償法等。)
程序法,包括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知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社會法。(如勞動合同法等)
經濟法。(如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道法等。)
我們就來講一下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刑法》。[1]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繫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適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修改後的刑法自2017年11月4日公佈之日起施行。這也是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通過的第十個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