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騎士(一)

關於騎士(一)

騎士軍規正如一位西方歷史學家所說:“我們必須記住,騎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榮只是那些被公認的、拿起騎士武器的人們的最初簡單制度的擴展。因此,軍事方面永遠是騎士制度內涵的首要,它包括騎士數額、騎士裝備、軍役種類、作戰規則、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一)騎士數額

騎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實上,在整個中世紀時代,騎士的數量都是很有限的。因此,規定騎士數額也就成為騎士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定,下級封建主為上級封建主服騎士軍役時,騎士數額的提供一般是這樣的:其一,根據各自受封土地面積和價值的大小,確定提供的騎士數額。其二,一般下級封建主只提供規定的騎士數額,而非其屬下的全部騎士。更多的是只擁有一處騎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們再無下屬騎士,其本人以一個單獨的騎士身份追隨其上級封建主。

(二)騎士裝備

騎士的裝備涉及裝備種類和裝備承擔。首先,騎士的裝備種多而價昂。為了保持行軍速度和隨時替換在戰鬥中損失的馬匹,騎士的戰馬往往不只是一匹。而且還有繁多的其他裝備在等着他:頭盔、胸甲、防護肩及肘部的鐵板、劍、長矛、帳逢,各種餐具如水壺、深底鍋、盤子,以及負載這些物品的動物等。其次,騎士裝備主要是獨立承擔。騎士應自備裝備,這是基於所謂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領主把采邑授予騎士,騎士則給予軍役回報。

(三)軍役種類

騎士的軍役劃分,就兵種而言,分騎兵、步兵;就職能而言,分野戰和守衛。騎士主要是服騎兵役,在中世紀時代,騎兵是最具衝擊力的兵種。然而,騎士≠騎兵。騎士是一種頭銜、爵位,一種資格、身份,騎士只是構成了裝甲騎兵的主力。一般而言,騎士作為騎兵兵種投入作戰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現實中,騎士與步兵的聯繫是經常的和必要的。有時,他們被任命為指揮主要由步兵構成,偶爾包含一些騎兵的部隊長官。有時,騎士則下馬以步兵方式作戰。這主要是因為或者跳下戰馬加強步兵並鼓勵他們;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擊城堡。

(四)作戰規則

首先,騎士強調作戰的公平。這種公平體現在作戰雙方數量上、等級上及機會上的平等。騎士誓言中有這樣的規定:“他們決不在超過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戰鬥,他們要避免一切欺詐和虛假的行為”

其次,在戰術上,“突破無疑是中世紀騎士戰術的主要目標對陣雙方的騎士們或者肩並肩、戰馬挨着戰馬,盡量保持密集隊形向前;或者單獨、無序地衝殺。由於騎士作戰戰術的單一,騎士往往給人以魯莽的印象。然而,正面突破並非是唯一的。騎士戰術還特彆強調對敵方側翼的攻擊。他們總是儘力防衛自己的側翼而試圖襲擊敵方的側翼或後部。因而,逐漸出現了防護側翼的許多戰術。例如,認真選擇戰役地帶(如以河流湖泊作掩護,確保側翼不受襲擊)、加強隊形的縱深、建立防護側翼的特殊戰鬥單位,等等。

其三,對戰利品及戰俘的處理。在騎士的裝備主要由個人承擔的年代,以敵人丟棄的東西儘快裝備自己是不成文的規矩。但是,聰明的統帥禁止立即收集戰利品,而是採取觀察並進行恰當的追擊,以確保敵人不可能再返回。

對於騎士戰俘,按常規是要被保留的。這主要是出於三點考慮:一是“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則,假如騎士面對敵人光榮地表現,騎士的勝或敗就不那麼重要了”因此只要英勇地戰鬥過,被俘對騎士不是可恥之事。二是騎士大多是有經濟、政治地位者,他們被俘后,釋放的條件是一筆贖金。例如,上級領主被俘,下級騎士有把自己作為人質並交納贖金的義務。三是戰事頻繁、勝負相易,誰能保證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贖金為條件釋放之,但是,事實往往要比這糟得多。而對於非騎士的戰俘尤其是步兵戰俘的命運則是悲慘的,因為步兵“無‘綁票’的價值。通常在勝利之後,對於敵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殺,

(五)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騎士為上級領主服役的期限一般為40天。一旦戰爭爆發,超期服役的情況時有發生,騎士服役期限則延長為60天,甚至更多。無疑,騎士服役期限的短暫對中世紀的戰爭藝術有極大的限制作用。因為這既不利於騎士部隊的長期整合訓練,也不利於組織長期戰役和進行戰略設計。後來,出現了以錢代役,即盾牌錢。騎士若不能履行服役義務,則予以懲罰。這種懲罰有兩種:一是被處以罰金,直至剝奪采邑。二是任何一個騎士都要向其領主或國王宣誓履約,騎士如果違反他的誓言,不僅有損自己的身份,而且對於基督教騎士而言,這將使他冒着喪失靈魂得救的危險。這無疑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資料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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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世中世紀之黑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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