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總督
河道總督,官名。清俗稱
“河台”。明永樂九年(1411)遣尚書主持治河,後有時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設河道總督(簡稱河督、總河),駐紮山東濟寧,首任總河為工部侍郎王恕。
明初黃河為患較輕,朝廷以管理漕運的都督兼管河務。遇有洪災,臨時派遣總河大臣一員前往治理,事畢即撤,並非常設。
正德四年(1509)規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以都御史加工部尚書或侍郎職銜,隆慶四年(1570)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1577)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1580)廢。
萬曆三十年(1602),朝廷將河、漕再次分職,此後直至明亡再未複合。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
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
河道總督駐紮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
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
兩年後,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交由副總河管理。
雍正七年(1729)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
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
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為河東總督,駐紮開封。
雍正八年(1730),設直隸河道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工作)。
為別於南河與東河(官方文書一般稱之為
“河東”),後人稱之為北河。三河之名源於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隸河務漸趨正軌,裁直隸總河,令直隸總督兼管河務。
此後,河務只有兩總督:南河總督與河東總督。江南河道總督(南河總督)一人駐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咸豐八年(1858)裁撤;山東、河南河道總督(東河總督或者河東總督)駐濟寧州(今山東濟寧),光緒二十八年(1902)裁。
河道總督所屬文職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職有河標副將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河道總督為正二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