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公大一六名

第三十八章 公大一六名

1、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又稱領土原則或屬地主義,是指以地域為標準,主張只要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為何國籍,均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

2、刑法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4、挪用工款罪

挪用工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工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工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工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5、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簡述憲法基本原則

⑴主權在民原則

主權在民原則是區分民主與專制的重要標誌,是憲法的邏輯起點。

⑵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既是國家機構運行的準則又是保障民主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之間雖不是分權,但也存在分工,制衡對監督機制的建立也具有借鑒意義。

⑶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憲政的目的,同時憲法的人權內容又是依據基本人權原則而制定的。

⑷法律至上原則

憲法至上是法治的精髓,憲法是法,憲法的產生和實施是人治步入法治的分界線,實施憲法本身就是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

⑸財產神聖原則

很多外國憲法內容中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國現行憲法在明確規定共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同時,也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進行了明確。

⑹代議制度原則

主權在民原則如果不同代議制度原則結合在一起,則是空中樓閣,甚至導致假借人民之名而行極權主義之實的後果出現,代議制度原則與直接民主制不同,是將人民所有的權力由抽象落實到具體的保障原則。

1、公安群眾工作

公安工作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實行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所遵循的根本途徑。它是公安工作宣傳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保護群眾、組織群眾的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的總稱。

一切為了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職責的有機結合。

一切依靠群眾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態度。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2、公安工作基本方針

公安工作基本方針,就是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它是公安機關在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過程中,主動將自身的業務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範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局面。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的內涵,就是在黨委的主動領導下,把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與人民群眾的積極主動精神結合起來。雙方目標是一致的,主導方面是公安機關。

1、決策

將決策定義為“管理者識別並解決問題以及利用機會的過程”。對於這一定義,可作以下理解:

①決策的主體是管理者(既可以是單個的管理者,也可以是多個管理者組成的集體或小組)。

②決策的本質是一個過程,這一過程由多個步驟組成。

③決策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或/和利用機會,這就是說,決策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問題,有時也為了利用機會。

2、溝通

溝通是指可理解的信息或思想在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人群中傳遞或交換的過程,整個管理工作都與溝通有關。企業與外部人士的交流,組織者與被組織者的信息傳遞,領導者與下屬的感情聯絡,控制者與控制對象的糾偏工作,都與溝通相聯繫。

3、目標管理

目標管理是一種程序,使一個組織中的上下各級管理人員會同起來制定共同的目標,確定彼此的成果責任,並以此項責任來作為指導業務和衡量各自的貢獻的準則。企業的任務必須轉化為目標,企業管理人員必須通過這些目標對下級進行領導並以此來保證企業總目標的現。

4、組織變革

組織變革就是組織根據內外環境的變化,及時對組織中的要素進行結構性變革,以適應未來組織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組織,無論過去如何成功,都必須隨着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自我並與之相適應。

5、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就是以人為主體的管理思想。人本原理主要包括下述主要觀點:職工是企業的主體;職工參與是有效管理的關鍵;使人性得到最完美的發展是現代管理的核心;服務於人是管理的根本目的。

6、技術技能

技術技能是指“運用管理者所監督的專業領域中的過程、慣例、技術和工具的能力”。儘管管理者未必是技術專家,但必須具備足夠的技術知識和技能以便卓有成效地指導員工、組織任務、把工作小組的需要傳達給其他小組以及解決問題。技術技能對於基層管理最重要;對於中層管理較重要;對於高層管理較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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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天爭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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