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公刑憲增

第三十七章 公刑憲增

公安執法監督的概念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檢察和督促。

2、公安執法監督的特徵

⑴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公安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是對其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

監督的內容是其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是否嚴格遵守

和執行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⑵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公安執法監督的主體十分廣泛,既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又有行政監察機關、

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監督,還有社會和公民個人的監督;既有來自公安機關外

部的監督,又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執法監督體系。

⑶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公安執法監督通過多種途徑以多種形式進行,監督主體的性質、地位不同,監

督的形式也各異。

⑷監督過程的程序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國家的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

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3、公安執法監督的分類

公安執法監督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⑴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

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公民和

社會的監督等。

⑵按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隸屬關係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

部監督,是指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不具有直接行政隸屬關係,這種監督主體

是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內部監督,是指監督主體與監督

對象之間具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係,這種監督主體是公安機關自身。

⑶按實施監督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前監督,

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施執法行為之前依法進行的監督。事中

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進行的監督。事後監督,

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終結之後進行的監督。

⑷按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為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直

接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產生直接法律後果的

監督。間接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產生

某種法律後果的監督。二、公安執法的內部監督

具體來說,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主體主要分為督察制度、法制部門監督制

度、公安行政複議制度、公安賠償制度幾種形式。

1、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督察機構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

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它是為完善公安機關自我約束

機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種內部監督制度。

2、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法制部門監督制度,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

關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制度。

3、公安行政複議制度

公安行政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

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

審查和決定的法律制度。

4、公安賠償制度

公安賠償制度是國家賠償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

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賠償的法律制度。公安賠償的發生有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主動作出;二是法院判定

公安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嚴格地說,后一種情況不應當屬於公安機關內部監督范

疇。

構成公安賠償的條件:

⑴主體要件構成。公安賠償的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須是公安機關

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

⑵行為要件構成。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無論國

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行為違法並造成損害,即可構

成國家賠償。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的必

要條件。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⑶後果要件構成。公安賠償以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

法權益的客觀損害後果為必要條件。僅有違法行為,但並未造成對合法權益的損

害後果時,不能構成公安賠償。

⑷因果關係要件構成。只有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損害後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三、公安執法的外部監督

公安機關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五種形式: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行政監度、

檢察監督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社會監督制度。

1、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

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是指由各級人民帶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公

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2、行政監察制度

行政監察制度,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

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出現的違法違

紀行為進行查處的制度。

3、檢查監督制度

檢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遵

守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律制度。

4、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包括公

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制度的特徵:

⑴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力,保護行政管理相對

人的合法權益。⑵行政訴訟的內容是解決行政爭議,即解決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與管

理相對人之間出現糾紛,管理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而引起的爭議。

⑶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

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他們的訴訟地位不能互換。因此,行政訴訟制度

又通俗地稱為“民告官制度”。

⑷主管審理行政訴訟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審理行政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受

案條件和程序。

⑸行政訴訟的結果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對於合法的行政行為,

判決予以維持;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予以撤銷;對於顯失公正的不當行政

行為,判決予以變更。

⑹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不適用調解和反訴。

5、社會監督制度

社會監督制度,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等依法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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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天爭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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