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憲法
1、剛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效力上高於普通法律,憲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的憲法。
2、憲法淵源憲法淵源,即憲法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憲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表現形式,因此憲法淵源亦稱為憲法的形式(或外在形式),它側重於從憲法的外在的形式意義上來把握憲法的各種表現形式。
3、《獨立宣言》1776年由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和1777年通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聯邦憲法制定前最重要的憲法文件,其主導思想和體系架構直接影響了1787年憲法的制定。
《獨立宣言》被馬克思稱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以人民主權思想為宗旨,要求脫離英王統治。
提出了四項重要的政治原則,即自然權利原則、國家起源的社會契約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和人民抵抗權原則。
4、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是指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以一定的居住地域為基礎依法形成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形式及其運作方式,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制度。
5、社會權所謂社會權,也稱社會權利,是指那些區別於傳統的自由權,側重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和平、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總稱。
二、簡答題1、憲法關係的客體憲法關係的客體,是指憲法主體的權利、義務,職權、職責所指向的對象。
憲法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相比,除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之外,還包括基本的政治、經濟和精神文化財富。
⑴物質財富。這種財富表現為有形物,貨幣,有價證券。⑵非物質財富。
它包括經創作活動而形成的產品以及與人身相聯繫的非物質財富。⑶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⑷基本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財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規定的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因此國家的重要制度、原則等都成為憲法規定的內容,與這些相關也就形成了與其他法律關係不同的憲法關係的客體。
2、主權在民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從17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到目前為止,各國憲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或形式體現着主權在民原則。
⑴把主權在民原則作為憲政理念的核心提出來,引導和感召人民進行民主革命。
1776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是最鮮明地體現主權在民原則的政治宣言,也可以看作是著名的憲法性文件。
《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共同的宗旨是:政府的正當權力來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雖然在體現主權在民的具體制度上有所差異,但主權在民思想對推動美國和法國的民主政治革命都具有巨大的理論力量。
⑵近代憲法多在序言或總綱中鮮明地表達主權在民原則,構成憲法的重要內容。
總之,雖然在表述方式方面略有差別,但主權在民原則都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在各國憲法之中。
⑶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國憲法並沒有使用主權,而是使用了
“一切權力”,其實質仍體現了主權在民原則。3、憲法的發展趨勢⑴憲法由
“政治法”向
“人權法”過渡近代憲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調整國家權力的配置、行使以及權力之間的關係為主。
進入20世紀后,憲法很少把國家機構與人權進行分離,而是完整放在一部憲法之中。
權利的內容、種類在不斷發展,近代憲法很少重視的公民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經濟發展權和環境權都寫進了憲法。
⑵全球化及國際區域一體化影響着憲法進入21世紀,全球化趨勢一浪高過一浪,全球化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權構成了挑戰,但當今世界反全球化的聲音也有很大力量。
全球化時代民主怎樣才是可行的成為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主權的困境、民主的困境、民族國家的治理都是本國憲法難以調整的。
⑶憲法對經濟內容和文化內容的規定越來越全面隨着經濟生活對公民的重要性,憲法對經濟生活的規定越來越多。
魏瑪憲法對文化內容也進行了規定,隨後1947年意大利憲法也規定了文化、科學與技術內容。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有些國家憲法的一部分。
⑷憲法實施保障制度的不斷健全憲法不同於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實體法都有相對應的程序法。
憲法如果發揮作用,必須完善實施保障的制度建設。4、憲法規範的特性⑴憲法規範內容上的廣泛性憲法規範的廣泛性也稱為包容性,是指憲法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廣泛,其社會關係和範圍既涉及國家和社會制度、國體、政體、國家機構和人權,也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各個方面。
⑵憲法規範效力上的最高性憲法規範的最高性是針對憲法的地位和效力而言的。
憲法規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居於一國法律體系的最頂端,其最高法律地位是由其所規定的內容和嚴格的制定與修改程序決定的。
憲法規範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中最為根本的問題。憲法規範的最高性還表現在憲法規範的效力上,憲法規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評判其他法律規範的依據。
⑶憲法規範的無具體制裁性憲法規範的制裁性是通過其他法律規範間接體現出來的,因此憲法規範本身無具體制裁性,但是在實踐中,如果違反了憲法規範,其制裁性卻能間接地通過其他法律規範表現出來。
⑷憲法規範的淵源性憲法規範的淵源性是指國家的一切普通法律都根源於憲法,都是以憲法為依據制定出來的。
⑸憲法規範的政治性憲法規範的政治性,學術界爭論很大。但從憲法和憲政的產生來看,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產物,憲法中的國家機構內容是為國家權力行使服務的,而人權內容有一部分就是政治權利。
因此,在立憲和行憲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現其政治性。⑹憲法規範的適應性和穩定性憲法規範的穩定性是指它比一般法律規範變動少,能在較長的時間內適用,能適應較大限度的社會變化。
5、全國人民帶裱大會的職權⑴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⑵制定和修改法律。
⑶選舉、決定和罷免中央國家機關的重要領導人。⑷對國家重大事務的決定權。
⑸監督權。⑹其他應由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三、論述題1、憲法的價值憲法價值就是憲法對人們的有用性和重要性,它表明了憲法對於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⑴憲法的價值在於依據憲法所建立起來的憲政秩序憲法的首要價值就是其所建立起來的憲政秩序。
一個憲法的好與壞,一個國家的好與壞,一個政府是否有效,其最重要的評價標準就是它是否建立和確保了良好的秩序。
憲政秩序既是憲法本身的價值所在,也是憲法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評價標準。
⑵憲法的價值在於建立和維護一個和諧的社會關係憲法是建立
“和諧社會”的根本法律保障。憲法通過民主制度,主要是通過定期的選舉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憲法通過建立權力的分配和制約機制防止政府權力的過分集中而失去控制,實際上也是一種政府自律,防止
“關嗶民返”的有效措施。⑶憲法價值體現在促進自由,保障人權自由是重要的人權,憲法的最終極目標就是保障人權。
另一方面,憲法和憲政制度也有利於保護統治者自身的權利。⑷憲法的價值體現在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憲法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
所謂
“立憲政體”
“立憲政治”
“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為基礎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種說法。⑸憲法的價值在於實現公平正義憲法應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求,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最大化、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根本保障。
2、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⑴增強選民的民主意識,提高選民參選的積極性應大力宣傳有關選舉法的基本知識,讓選民了解選舉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把選民的思想統一到
“當家作主”的認識上來。另外,不斷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讓選民切身感受到人民代表的作用,對於提高選民參選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⑵區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我國憲法和選舉法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的條件是相同的,即年滿18周歲、享有政治權利。
但縱觀世界各國有關選舉制度的規定,多數國家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規定的條件是有所區別的。
被選舉人資格相對嚴於選舉人資格,這是由於選民和代議機關的代表肩負的責任不同,代表應比選民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對代表應有更高的要求。
⑶完善代表候選人的確定和介紹程序①完善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程序②改進代表候選人介紹方法⑷加強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制度完善對代表監督與罷免的規定,選舉法中應規定罷免代表的條件以便在實踐中更具操作性。
另外,代表當選時只需獲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有效,而罷免則須達到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才有效,兩者應協調一致。
⑸完善公民選舉權利的救濟措施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選民名單案件是放在民事訴訟中,這顯然不合理,因為選舉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應設立專門的選舉法庭對公民的選舉權利進行救濟,從發展的角度看,建立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是保障公民選舉權的最終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