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女性國際戰犯法庭

民間女性國際戰犯法庭

2000年12月,日本東京設立的審判日軍“慰安婦”制度(或性奴隸制度)的“女性國際戰犯法庭”開庭了。法庭的目的是對應受害女性“希望懲罰責任者”的訴求,實現受害女性尋求正義的要求。

迄今為止,戰爭中受害女性問題一直被無視。“慰安婦”制度在東京法庭上也未被審判。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就“慰安婦”制度對女性的戰爭犯罪和重大的人權侵害,被害女性以向日本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然而日本法院不肯搞清事實,也不承認日本政府應負的賠償責任。由於國家逃避審判,所以民眾認為自身擁有審判的權利和責任,設立了民間法庭。而且,包括加害國日本與被害的6個國家和地區(韓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國、中國台灣地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的女性為主體,在跨越國境和團結合作的基礎上建立了民間國際法庭。在法庭上,共有8個國家和地區(包括荷蘭、東帝汶)的64名受害女性出席。

在法庭上起草了法庭憲章,邀請了在國際上知名的法官、律師、受害女性、加害士兵及相關專家等,確定了根據被提出的證據進行審理,以及法官遵照國際法做出審判的方式。這是戰後首次涉及有關天皇的戰爭責任和對其責任進行處罰的活動。其中一名受害女性高興地表示,“我10年裏連續不斷地尋求正義,這個法庭終於給了我一個申訴的場所”。

2001年12月,民間女性國際戰犯法庭在荷蘭的海牙再次開庭,做出了“天皇及有關的戰爭指導者有罪”,“責任在日本國家”這一最終判決。這一法庭確立了處罰所有的戰時性暴力的國際法的框架,對國際性的女性人權運動做出了貢獻,因而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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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歷史真相: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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