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留的個人賠償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與中國、韓國政府間的賠償問題和請求權問題已經解決了,但是,為什麼對殖民統治與侵略戰爭造成的受害者個人的賠償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呢?
民間對日訴訟的發端
1972年,韓國人孫振斗因原子彈爆炸受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戰爭賠償的要求(孫振斗是廣島原子彈爆炸的受害人,為了治療因爆炸受到的後遺症偷渡到日本,以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而被拘留。釋放後向日本政府提出訴訟並勝訴),成為民間對日索賠的開端。此後,中國、韓國以及許多國家的戰爭受害人陸續向日本政府或企業提出戰爭賠償的要求。另外,香港居民還就日軍佔領期間濫發軍票造成的損失,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訴訟。目前,各國受害人在日本法庭提出戰爭賠償的案件已將近80起。另外還有各自在本國法庭上提出的訴訟。
戰爭受害者從個人角度提出的戰爭賠償要求是戰後國際關係的發展的結果,也是受害倖存者的人權意識增強即人權問題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的結果。他們認為即使政府間的賠償問題已經解決,但對被害者個人的賠償也是必要的。民間賠償訴訟的意義不僅是要求從經濟上“對過去的清算”,而是要通過訴訟明確日本國家和企業的戰爭責任,讓戰爭受害者在法庭上表達他們要求恢復尊嚴的聲音,讓亞洲年輕的一代認真思考和汲取歷史教訓,面向未來。
民間賠償訴訟的結果
迄今為止向日本提出戰爭賠償訴訟的受害人,包括亞洲各國各地區的“慰安婦”及其他性暴力受害者、細菌戰與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受害者、強制勞工及無差別轟炸的受害者等。他們要求日本政府承認戰爭加害的歷史事實,承認戰爭責任,並給予賠償。大多數民間賠償訴訟的原告目前仍未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只有少數訴訟達成了和解。
多數訴訟未能獲得成功的原因是法庭提出了以下兩個“理由”:一是所謂時效“除斥”,是指根據日本的民法,對損害的賠償要求權最多為20年,超過這一時間,權力自然消失;二是所謂“國家無答責”,認為戰爭當時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國家對戰爭被害者進行賠償與補償的責任。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已經否定了“除斥”和“國家無答責”的理由。如有的判決認為“‘除斥’原則對於重大的損害人權的訴訟有失正義與公平”。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拒不承認戰爭受害者的索賠要求。目前,這兩個問題仍然是巨大的法律障礙。
日本要成為在國際社會能夠獲得信任的國家,需要認真對待亞洲人民的戰爭索賠案件,有勇氣承擔它所應該承擔的戰爭責任。
為解決戰爭賠償問題而努力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成立了許多市民團體對戰爭受害者的賠償訴訟予以支持。日本也有許多援助戰爭受害者訴訟的市民團體。以“中國戰爭受害者訴訟支持會”為首,支援各國被害者訴訟的律師與市民的支援團體與被害者共同進行不懈地努力。中國與日本、韓國的學者、律師和市民們也為追究歷史的真相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和研究,為戰爭受害人的訴訟提供了充分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