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推介費

59 推介費

田叔在林義龍的勸說下回到了闊別將5年已久的浦江,下飛機后就直接被監察委的人員帶走——剩下的程序由林義龍的在燕京執業的同學接手——根據放出的風,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一般來說,倘若一個人申請庇護,那返回國內時會被以“通過欺騙手段”或者“無實際威脅”的名義取消各種移民身份的——可只要你說明情況,現在的移民狀態還是能夠保留的。

在取得了歸國和再入國許可后,田叔就聽從了林義龍的勸告和新成立的監委取得了聯繫,以“證人/檢舉人”身份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名義返滬。

田叔出國的主要原因是他當時的“上市公司首席財務官”的身份是用來給更上層背鍋——這些更上層在去年的浪潮中被打掉,正在接受審查。

林義龍和田叔決定抓住這次時機,以“自首”和“立功”換取檢方的“不起訴”。

田叔回國的消息沒讓薩曼莎知道。等一切塵埃落定后,自然會讓她知曉。

在等待的兩個月裏,林義龍一直沒閑着:和耶昂一家一起在摩爾曼斯克觀賞了午夜太陽、在彼得羅巴普洛夫斯克非常宜人的海濱游泳;和懷特豪斯一家在湖區和蘭卡斯特的海濱一起遠足;最後,還帶着任先生一家在壩上體會了蒙古包的樂趣。

總之,類似能歸類為“正經”的選項被林義龍完美規避了。

至於凱蒂約好了的科爾梅里先生,等着11月的庭審前,找個時間和他碰面就好。

浦江最熱的兩個月過後,田叔拿着《不起訴決定書》平安地走出了專案組寄居的某個阿卡林省度假村,林義龍帶着邦妮和負責田叔案件的同學與田嬸在外面共同迎接他。

田叔和田嬸非常低調地在浦江辦好了一切所需的手續。田叔和田嬸敗壞了幾乎所有人緣,也沒有其他什麼可留戀的,返回倫敦西郊繼續開他們的咖啡館。

“我們這就算完事了。”作為田叔主要代理律師的同學和林義龍一起喝咖啡,同學當場給林義龍轉賬兩萬五千元作為林義龍的介紹費。

“感謝你這些日子以來的付出。”林義龍和這位同學握了握手,“以後要是有什麼事還要麻煩你。”

“生意歸生意,交情歸交情。”那位同學笑了笑,轉身離開。

“我還以為你不會要這筆錢呢。”邦妮在林義龍同學離開之後吐槽道,“好像你也不缺這筆錢吧。”

“這和缺不缺關係不大,只不過我們的交情實在是太淡了。”林義龍微笑着,“其實和自己在網絡上找其他資源的法律服務的情況,其實是差不多的。”

“我說實話,我到現在我也不知道作為合伙人的你到底擅長什麼領域?”邦妮問道。

“最擅長的領域,其實是金融票據,‘包括但不限於匯票、支票、提單以及保單’以及第三方合同。”林義龍答道,“不過現在看起來,好像這個領域即將消亡,所以也就說不出特別擅長的領域內容了。”

“真遺憾。”邦妮評價道。

“一點不遺憾,反正就這樣了。”林義龍笑了笑,“至於剩下的,或者在律所內部找,或者利用其他信息,肯定都能在行業內找到。”

“不過,說起來這種行業推介費,應該算律所收入吧?”邦妮看上了林義龍從同學手裏的這筆收入,“尤其是你作為律所的普通合伙人來說。”

“怎麼算?”林義龍不明白地問道。

“你是我們律所的合伙人,對律所負有忠實義務吧?”邦妮這樣說服林義龍,“這種業務,假如合伙人接不了,是不是應該優先介紹給我們同律所的律師?”

“確實,但是我們律所不是沒有專門負責刑事領域方面的律師么?”林義龍用這樣的論據反駁,“問了也白問,所以為了當事人的權益,委託出去也沒有辦法。”

“正如你所說,我們確實沒有,但因為你沒問過我或者其他合伙人......”邦妮頓了頓,“所以,我和我代表的有限合伙人認為,你作為合伙人沒有履行這種誠實義務。按照我國民法的‘不當得利’以及英格蘭和威爾斯統一司法區的‘忠誠義務’,這筆錢應該歸為律所所有......”

“這事鬧得......”林義龍嘆了口氣,然後把介紹費通過銀行轉賬到了律所賬戶。

這筆錢雖然看起來不少,但相比於林義龍往返倫敦和浦江之間的差旅花費,只少不多——合夥執行人邦妮還是讓林義龍的這筆差旅費走了律所賬戶。

順便一說,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統一司法區”(有區別於蘇格蘭、北愛爾蘭、根西、澤西和曼島以及其他比如百慕達和塞浦路斯之類的司法管轄區),這種律師間的介紹費也是被允許的,但必須要委託人首肯——此外,因為這個司法區的律師所的管理制度,客戶的委託本質上都是由客戶與律所的合伙人而非助理律師之間委託,所有因為委託產生的收入只能計入律所的收入。

打個比方,雖然凱蒂和邦妮都獨立出去了,但不妨把她們設為凱蒂作為林義龍在不列顛的助理律師,而邦妮作為林義龍在境內的助理律師,兩國律師行業律所管理制度有所區別,稍微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

凱蒂是林義龍律所的僱員和林義龍個人的僱員,她只是一個林義龍負責案件的“具體經辦人”,就算經過了委託人和林義龍的同意,她把手頭忙不過來或者不在專業內的委託轉給了第三方並收取了推介費,她只享受獎金而非推介費;而邦妮的自由度更大,她是林義龍律所的僱員但不是林義龍個人的僱員,同樣條件下獲得的推介費就可以作為邦妮的勞務收入而非律所的介紹收入——因為這是基於她的個人經驗而非律師職能進行的推介。

到了合伙人的層級,兩國的推介費的性質又變得一樣了:因為合夥企業的性質讓合伙人與合夥企業之間互負忠誠義務,推介費又都變成了合夥企業的收入——唯一例外的就是林義龍,作為國內和國外兩個律所的發起人,他在國內和國外分別擁有不同的業務,所有收入直接歸入作為兩個律所共同的有限合伙人的Lynn法律服務公司,而不走律所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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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肯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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