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包公的臨終遺囑

第十章 包公的臨終遺囑

位於墓地中軸線前下方左起第二座墳塋,被編為“四號墓”,清理後知道,這是包公的長孫,也就是被崔氏收養的螟蛉兒子包永年之墓。

“五號墓”被掘開后,隨葬器物竟同包永年的“四號墓”一樣,也是清貧得驚人。除當時日常使用的銅鏡、銅錢、瓷碗而外,似乎也只比“四號墓”多了一枚銅印、兩件水晶珠和一方硯台。

從“五號墓”出土的墓志銘上確認,這是包公次子包綬和次媳文氏的合葬墓。包綬夫妻合葬墓的清理,讓世上知道了包公身前身後更多的不為人知的故事。

嘉祐七年,即一○六二年的五月十三日,包公正在樞密院處理軍政要事,突然發病,被招回家,從此卧床不起。包公心裏明白,自己已是凶多吉少,來日不多。他把包綬(當時乳名還叫包綖)喚到床前。望着只有五歲還是個頑童的包綬,包公不覺連聲嘆息。

他心裏十分清楚,他死後,兒子包綬會受到“蔭補”,繼續在朝中為官。正因如此,他才格外地放心不下。於是他拿起筆,寫出了自己最想說的幾句話,也算是自己的一份書面遺囑了:

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仰珙刑石,豎於堂屋東壁,以照後世。

他告誡包綬以及後世子孫,一定要以廉潔為本,絕不允許去干那種貪贓枉法的勾當。如有了不肖子孫,不准他進包家大門,死後也不準埋在他的墓園之中。

遺囑可謂寫出了包公的性格。他還擔心一紙遺書容易損壞丟失,又明確交代,要把一字一句地刻在石頭上,然後砌到堂屋的牆壁上去,讓世世代代的人都知道,都來監督包家子孫的一言一行。誰違背了他的遺願,就不是他包拯的後人。

包公卒於嘉祐七年庚午,即公元一○六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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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何處埋忠骨:包公遺骨記(精彩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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