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理論與具體應用(1)
—“大追尋”后的反思
(代序)
在這假冒偽劣泛濫、人人都想稱自己是“世界之最”的日子裏,《經濟學消息報》的“諾貝爾大追尋”卻是一個貨真價實的“世界首創”:天下恐怕還沒有哪一家報張,集中在一個月的時間裏面對面地採訪過這麼多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這不是新聞媒體的嘩眾取寵,而是表現出我們90年代的中國人對經濟學科學真理的“大追求”!
迄今為止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評獎特點是:它不是授予成功地應用經濟理論並制定出某種政策成功地解決了某些現實經濟問題的“應用經濟學家”,而是授給在經濟科學基礎理論或方法上做出重要貢獻,並因此而促進了經濟學在各領域內成功應用的“理論經濟學家”。這次採訪的12名經濟學家都屬於這一族(薩繆爾森曾拒絕了在總統顧問委員會任職的邀請)。當然,在這12位之外,其他諾貝爾獎得主有的曾出任政府顧問,如托賓,但他獲獎的原因還是由於他在基礎理論上的貢獻。
像任何其他可以稱得上“科學”的領域一樣,經濟學也有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之間的差別。也像其他科學領域中的基礎理論一樣,經濟學的基礎理論本身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學意義,是無“國界”的、無“階段性”、無“階級性”的。比如經濟學中關於“行為理性”的理論,關於人的消費偏好與物質資源配置之相互關係的基本理論,關於物質“生產函數”的理論,關於經濟增長過程中各種因素的作用及相互關係的理論,關於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關係的理論,關於貨幣供給與物價水平關係的理論,關於各利益集團相互衝突與公共選擇的理論,關於制度形成與演化的理論,等等,在這些理論當中,都有許多內容,屬於經濟學基礎理論的範疇。這些基礎理論的內容,可以說是我們人類的共同財富,不因它們是由一些外國人、由一些與我們有着不同的社會、歷史與文化背景的人所發明和發展,就與我們無關,就不能成為我們自己的基礎理論,就無須認真地加以學習和掌握。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大追尋”,最主要的就是追尋他們各自為我們人類的共同財富—經濟科學基礎理論所做的特殊貢獻。
有條件、有“國界”、有利益差別的,是經濟學理論的“應用”。首先,就經濟學的一般內容而言,可以應用於不同的社會與經濟的發展階段,以及在不同階段上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而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不同的“經濟制度”,在經濟分析中就相當於不同的“限制條件”,在這些不同的限制條件下所得出的針對具體情況的“對策結論”,自然也就是不同的。其次,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不同的道德觀、價值觀(比如不同的“平等”觀,不同的關於“個人與社會”關係的觀念);也會導致經濟分析得出不同的結論(比如不同的“平等與效率”的關係和不同的經濟制度)。因為不同的價值觀意味着個人或社會具有不同的偏好目標,人們想要“最大化”的那個一般性目標函數即所謂的“幸福”(效用函數),具有不同的內容,決定着人們會有不同的選擇。再者,社會是分成利益集團的(有的情況可稱為“階級”);不同集團的利益是相互衝突的,他們都可以利用經濟學為自己的利益服務,捍衛自己的“階級利益”。就這一點而言,經濟學與其他一些科學也沒有什麼差別,比如人們既可以利用物理學原理造核電站服務於人類,也可以用同一些基礎理論來造原子彈殺害人類。當然,這不否定經濟學家本身(特別是理論經濟學家)應該更多地超脫利益的紛爭,更多地追求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更好地執行“利益糾紛仲裁人”的職能(布坎南語),但即便如此,經濟學家自己要先明確,社會各方有着共同的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的衝突;經濟制度改進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衝突各方的利益更好地加以協調,防止因一方利益受到過多損害而導致激勵不足或社會動蕩,使經濟效率得以改進,使社會福利不斷增加。
真正的“大家”,不會忽視應用經濟學原理分析具體問題時所面臨的限制條件。從這次“大追尋”的各篇訪談錄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這些諾貝爾獎得主在談出自己觀點的同時,都強調了具體條件的重要性,許多人都謙虛而客觀地提到自己不了解中國的情況,因此所提意見不一定中肯。與此同時,作為追求真理的理論經濟學家,他們也強調了一般性基本原理的普遍意義,從他們各自所擅長的領域出發,闡發與強調了某一方面的經濟規律。我想“大追尋”各篇談話錄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其實不在於各諾貝爾獎得主們提出的那些具體的“對策性”觀點,而在於他們所闡發的那些基本原理與一般規律,在於他們將這些基礎理論與具體條件相聯繫時所採用的那種思維方法。
這也讓人聯想到我們應該如何“運用西方經濟學”和如何發展我們自己的經濟學的問題。長期以來存在着一種看法,認為“西方經濟學”的基本內容是不可取的,我們可以“借鑒與運用”的只是那些具體的分析工具與一些針對實際問題的政策分析(比如那些因政策觀點分歧而形成的各“流派”的種種政策主張)。在我看來,這恰恰是一種“顛倒了”的論點。由西方人在最近一二百年間發展起來的現代經濟學,對我們最有用、最應該認真學習的,恰恰是那些屬於人類共同財富的基礎理論,那些“基本的”內容與方法;而那些具體應用經濟學理論來分析某些國家、某種特殊歷史發展階段、某種特定文化背景而得出的某些具體的結論、具體的政策、具體的做法,才是真正不必給予過多強調的。如果我們掌握了基本理論與方法,我們對我們自己所面對的各種具體條件肯定比“外人”(包括這些諾貝爾獎得主們)更熟悉得多,就可以自己來“應用”,得出適合於我們自己的“最優的”具體結論,包括最適合於我們自己的具體制度安排、具體政策手段、具體發展戰略。而如果我們只去學那些“皮毛”的東西而沒有學基礎理論,那一定會經常發生這些年人們總在指責的“照搬西方”或“下錯葯”的問題,而且只能老去請別人來“當顧問”,自己總也拿不出高明的辦法(當然這不否認今後我們還是會不斷請人家來當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