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1)
諾貝爾機構
諾貝爾基金會,是根據阿爾弗雷德·諾貝爾(AlfredNobel)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他的這項遺囑於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他1896年12月10日去世前大約一年時,在巴黎簽署的。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於1900年6月29日頒佈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死後大約三年半的時候。
受這一章程的制約機構是:
(1)諾貝爾基金會及其理事會和董事會;
(2)四個獎金頒發機構:瑞典皇家自然科學院、皇家卡羅琳醫學院、瑞典科學院和挪威議會的諾貝爾委員會;
(3)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分別負責每項獎金事務(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議會的那個委員會,它本身就是一個獎金頒發機構);
(4)四個諾貝爾學會,分別對每家獎金頒發機構負責。
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各有三至五名委員,分別由所屬的機構指定。每個委員會可以召集專家參加評議和推薦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以增選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有權參與決定。
委員和專家們,可以從超出獎金頒發機構本身的範圍去挑選,而且不分國籍。委員會的職能是為對口的相應獎金頒發機構,進行籌備工作和提供諮詢意見;但挪威委員會由於本身就是獎金頒發機構,因此其職能有所例外。
諾貝爾學會分別由每個獎金頒發機構建立,以便對獎金的執行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以各種方式推行基金會的宗旨。后一項職責現在變得更加重要。這些協會及其寫在括號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學院諾貝爾學會(1905),下設物理學部(1937)和化學部(1944)。
卡羅琳醫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生物化學學部(1937)、生理神經學部(1945)和細胞研究與遺傳學學部(1945)。
瑞典科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諾貝爾現代文學圖書館(1901)。
挪威諾貝爾學會,下設一座收藏關於和平與國際關係方面書籍的圖書館(1902)。
組織、管理與財務
諾貝爾學會的負責人和職員,由獎金頒發機構討論選擇。這些任命均不分國籍。
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由各獎金頒發機構挑選,總共有十五名理事,每個獎金機構選擇三名。理事們選舉產生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但正副董事長不在此內,他們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會的其他主要任務是,審閱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審計員們的財務報告,並對董事會當年的工作進行審核批准。
基金會的董事會,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組成。他們從董事會的成員中,選舉一名執行主任。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和基金會的其他財產。
執行主任是基金會的行政負責人。他負責起草基金會投資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資和人事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管理基金會的各種財產。他還負責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隆重授獎儀式的安排工作。
自從1926年以來,基金會在斯德哥爾摩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即坐落在斯圖爾街十四號的諾貝爾大廈。
從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的遺產接收過來的錢,總共有三千一百多萬瑞典克朗。根據章程規定,將這筆錢的大部分用做“主要基金”(即獎金基金,約二千八百萬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來設立“建築物基金”(行政大樓和每年舉行授獎儀式使用的大廳租金)和“組織基金”,五項獎金部門各有一份“組織基金”,用來支付各自的諾貝爾學會的組織費用。
主要基金的增長,是通過每年將它在當年所獲凈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附加資金,通過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利息,以及通過把這些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於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為資本而取得的。每年將主要基金得到的凈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後平均分成五份,交給各獎金頒發機構使用。各獎金頒發機構,都將自己攤到的那份金額的四分之一,留下作為與獎金頒發有關事宜的費用,其餘部分則交給各自的諾貝爾學會,每份金額的四分之三,構成獎金的款項。
除了組織基金之外,頒發各項獎金的部門還有由它們支配的“特別基金”和“儲蓄基金”,作為規定範圍之內某些特殊目的的費用。
一切基金和其他財產,均屬諾貝爾基金會所有,並由它來進行管理。
總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減去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資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獎金部門的經費),然後將它分成五個等份,就是每年頒發的諾貝爾獎金的金額。1901年第一次頒發的獎金,每份金額為十五萬零八百克朗。
基金會的投資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從而增加獎金的金額,作為頭等重要的因素來制定。遺囑本身曾指示執行人把剩餘的財產投資到“安全的證券”方面,從而形成諾貝爾基金。在1901年最初為董事會制定的投資規則中,“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曾根據當時的情況,被解釋為意味着金邊證券,或者以這類證券或不動產為抵押的貸款,而這類證券和不動產,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發行或存在的。由於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在經濟和金融方面的後果所引起的變化,“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需要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趨勢,而重新加以解釋。因此,在基金董事會的要求下,原來對於投資的限制,已經逐漸有所放寬。根據這種情況,自1958年以來,基金會原則上可以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面投資,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