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在歷史上的例證(3)
除了以上兩項之外,憲法亦規定由海外輸入奴隸應自1808年終結。憲法雖未言明,各條款實已承認各州有權決定境內有關奴隸之各種法則。此一國兩制不出自有心的企劃。歷史學家曾臆度修憲人士已考慮對付奴隸問題,原望徹底解決,只因此問題過於棘手而罷。在13州尚未組成之前,美洲大陸一部分為西班牙及法國屬地,黑人奴隸早已輸入,在種植稻米及棉花之地區,奴工使用少則數十年,多則逾百年。一般人以為奴工與棉花關係密切,其實此尚為以後事。北部奴隸與農作物生產之關係不深,經濟價值低,所以廢奴較易。馬薩諸塞州於1780年禁奴,新罕布殊爾於1784年禁奴。賓夕法尼亞、康涅狄格、羅德島、紐約及新澤西採取逐漸廢奴辦法,亦於1804年完成。所以修憲人士如果認為奴隸問題不必操切,假以時日,不禁自廢,不能算是全無理由。不意棉花退籽之技術於1793年發明,去修憲只6年。以前此物無法應世,至此成為奇貨。南方酷熱宜於耕種,黑人體格也足勝任,至此使用奴工只有方興未艾。新世紀的來臨,展開了立即全面廢奴運動。原來在遙遠的過去基督徒彼此有約,不迫致同教人士為奴,對於異教徒則另當別論。有人更以為即使令未受福音之野蠻人在勞動服役之餘受教獲救,未嘗不是對他們有益。有了各種自圓其說的辦法,則輕縱了奴主之良心,即使大哲學家如洛克亦主張有限制的奴隸制度。19世紀一片人道主義的**傳遍美洲大陸,至此很多人直接地認為畜奴非道德,與自然法規背離,雖有成文法維護無效。北方之廢奴運動如火如荼,帶着宗教性的虔誠,不可阻遏。當然也遇到強烈的反抗,又不能避免地與南方經濟利益不可劃分。1820年北方之自由州有人口500萬強,相對南方450萬弱。北方出席眾議院議員105人,南方81人,算是維持着難於繼續的平衡。這時提出的法案組織新地域密蘇里為畜奴之州,北方人士立即認為他們的利益被威脅。以後產生妥協辦法,密蘇里雖為畜奴之州,但是今後凡從路易斯安那購地之區(1803年美國向拿破崙購得北美領土)北緯36度30分以北永不畜奴。這妥協一時平靜了兩方之爭執。及至19世紀中期,興建橫跨大陸之鐵道引起各方對西部之注目。此時提出之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常被稱為南北戰爭之"真原因"。這1854年的法案稱:內布拉斯加可以組織為數個不同之州,以後"加入聯邦時畜奴與否,由其(州)憲法決定"。這無異於廢除密蘇里法案,因為所述地區均在36度30分之北。更有進者,提倡此法案人士尚在高舉"全民最高主權"的旗幟。他們論說,畜奴與否,屬於各州全民最高主權。聯邦政府無非多數(即多數之州)最高主權所授命之經理人,本身無權對此重大之事自作主張,則密蘇里法案不僅被廢,而且本身尚是違法。於是最高主權在州或在聯邦展開激烈的爭執,也成為黨派間的糾葛。共和黨在此際誕生。黨的政綱提及:"議會之權利與義務都在要求它在全國領域內廓清野蠻習慣的兩大遺毒,即重婚與畜奴。"有了這樣的宣言,立即廢奴成為道德事件,再無妥協之可能。可是南北戰爭在1861年開火時,其複雜遠超過廢奴人士與奴主的決鬥。很多家庭分裂為二,父子兄弟成為對頭。有良心之人士很難置身事外,不在此即在彼。羅伯特?李曾為西點軍校校長,生平未曾贊成奴隸制度,至此成為南軍總司令。傑克遜將軍號為"石城",在內戰為南方捐軀,在戰事爆發之前夕,猶在公眾談話時希望軍事衝突可以避免。斯蒂芬斯日後為南方邦聯之副總統,當初在提出退出聯邦時投反對票。至今南北戰爭猶為美國讀者手不釋卷之題材,因為固然有各人自私自利之陰暗一面,卻始終不缺乏為國或"州"犧牲浪漫主義及理想主義之**。今日將一個半世紀,我們在局外檢討美國的一國兩制時,當然對奴隸問題之本身已無考慮之必要。當中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律之中含糊之處可能引起日後無限糾紛,不僅所謂"全民最高主權"及"多數最高主權"之名目,值得歷史學家仔細窺探,並且因一國兩制產生之憲法問題,現有歷史記載仍有參考價值。內戰之前數十年內,有南方奴主之所雇偵探,在北方緝捕亡奴,表面看來符合憲法之含義,而北方人士則指其違反北方州法,可判之以綁票罪。又有黑人之海員,在北方為各州公民,隨船往南方港口時竟為當地警察拘捕,因當地習慣自由行動之黑人均可視作亡奴也。如許之爭執重見疊出引起感情激昂,顯然地與1861年內戰爆發攸關,終至一國兩制全面破裂。下面我要提及荷蘭,在歷史時代里且要倒退一步。16世紀及17世紀荷蘭民國崛起與歐洲舊體制抗衡的時候,它將聯邦制的一個觀念發揮得徹底,以後對內外之影響至為深巨。它的作為也可以視作將一國兩制之原則,伸展到極端的一種表現。荷蘭民國於1581年宣佈獨立,當時參與者7個省(其實荷蘭為7個省中之1省,非正式國名,今則11省),這些省區曾未受統一而強有力之中樞統治。15世紀至16世紀曾有兩次由王室作主,希望將各省管制加緊。第一次的企圖半途而廢,主持者勃艮第大公爵號稱查理冒失者戰死他鄉。第二次企圖由西班牙國王菲力浦第二主持,因之而激成獨立運動。獨立戰爭之前後經過,可見GeoffreyParker,TheDutchRevolt(Ithaca,,1977)。我所著《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台北,1991)內有關荷蘭之第三章亦有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