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 為“余秋雨假想”擔憂(上)
繼9月5日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作家余秋雨敗訴之後,上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余秋雨訴《北京文學》雜誌編輯肖夏林名譽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余秋雨的上訴,維持原判。余訴肖名譽侵權案緣起於肖夏林發表在《書屋》2000年第2期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該文批評余秋雨在擔任深圳市文化顧問期間,對深圳文化進行了不切實際的吹捧,說什麼“(余)做深圳文化顧問,為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文化在這裏已是具體的名利。”余秋雨在起訴狀中說,肖夏林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的名譽權,詆毀了他的人格,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十萬元人民幣。法院終審認為,所謂“深圳向余秋雨奉送別墅”確系未經證實的傳言,被告在文章中引為論據雖有不妥,理當批評,但被告的文章並未導致余秋雨社會評價的降低,不構成對余秋雨名譽權的侵害,所以駁回了余秋雨的上訴。按照余秋雨隨後公開發佈的《我的法律行動已經圓滿結束——余秋雨聲明》的說法,“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賴的”,所以儘管他對肖夏林的起訴兩次均被法院駁回,他也要“感謝法院對我的洗雪和抬愛”。法院是怎樣對他“洗雪和抬愛”的呢?余秋雨的解釋是,“(一審)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論是無中生有的不實之詞,只不過這種謠言不足以降低我已取得的社會聲譽。”在一般情況下,我也認為“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賴的”。我查閱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東民初字第1807號,其中關於“深圳送別墅”問題的判定如下:既然“深圳送別墅”是當時文化界所傳之信息,且被告關於其聽此傳言,因存在受評論性文章的時限性、評論文章作者調查的非強制性等諸多種因素限制,原告對深圳文化的褒揚,使得其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未產生懷疑而予以使用的說法合乎事理,則不能基此認定此部分內容是被告故意憑空捏造、無中生有的。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明明裁定,“不能基此認定此部分內容是被告故意憑空捏造、無中生有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二中民終字第9452號也只是說,“無論上述傳言是真是假……”,並未認定該傳言乃被告故意憑空捏造、無中生有,不料余秋雨卻一口咬定,“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論是無中生有的不實之詞”。這不是很奇怪的嗎?莫非這就是他對法律和法官的“信賴”么?二審法院的判決書說,“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廣州新經濟雜誌社聘用記者朱建國為肖夏林出庭作證,證明其在採訪深圳一些文化名人時,曾多次聽到余秋雨被聘為‘深圳文化顧問’后,獲贈一套豪華別墅的傳聞。”關於傳聞之真偽、誰是該傳聞之始作俑者,判決書並無隻言片語予以確認。不料余秋雨剛拿到判決書,轉身就對“廣大關心我的讀者”鄭重“交代”說,“北京二中院十分明理,在維持原判的基礎上果然引出了最初的造謠者”,不但把判決書上的“傳言”擅自改為“謠言”,而且把判決書上已確認其證人身份的朱建國定性為“最初的造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