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揮鞭抽打學生?維護清白我怒上法庭(5)
我依法向法庭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后,又要求金雁學校和其負責人及李樹森公開賠禮道歉並恢複名譽,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及誤工費10萬元。最後我又當庭向法官和所有在場的新聞工作者表示,如獲判賠,此筆錢一部分用於補償至今失學在家的蔡朝林,剩餘部分全部捐給希望工程。當天晚上,廣東商業電視台搶先播出有關庭審的過程,接着,7月14日的《信息時報》、《廣州法制報》,港澳地區的《東方日報》、《大公報》和《澳門日報》、《勞動報》、《華西都市報》以及北京的《法律與生活》、《中國改革報》等全國各地共計五十多家新聞媒體都對我表示了旗幟鮮明的聲援之勢。尤值得一提的是,廣州地區極具影響力的廣東省電視台《珠江檔案》記者林志勇和同仁在法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后,又對此事隨即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採訪。7月20日,廣東電視台《珠江檔案(后更名為"社會縱橫")》法制專欄,以《是原告又是被告》為題,對此案進行了長達40分鐘的節目直播。由於電視新聞直面所有當事人全程直播,關於此案的是非曲直,讀者更能一目了然。現將此節目的有關錄音整理摘錄如下:是原告又是被告原告石野訴被告金雁學校及邵海強、區寶瓊、梁禧顏,廣州商報李樹森以及原告金雁學校邵海強、區寶瓊、梁禧顏訴被告石野、鄧世祥、《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甲:觀眾朋友,剛才你看到法庭上的一幕是最近在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宗很
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乙:《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為了維護一個記者的合法權益,奮起起訴廣州金雁學校以及學
校董事會主席邵海強、校長區寶瓊、教師梁禧顏和廣州商報社李樹森。甲:記者作為原告起訴被採訪人,這在廣東省還是第一宗,在全國也不多見。乙:而作為被告的金雁學校心有不甘,反過來又將《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鄧世祥及其《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告上法庭。甲:整個案件撲朔迷離,《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既是原告又成為被告,而金雁學校又從被告變為原告。乙:不過,這一複雜的民事訴訟案,則是由一件看似簡單實則並不簡單的事情引發的。今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就讀於廣州市金雁學校一年級學生蔡朝林在上語文課時,被授課的梁
老師粗暴拉離座位,致使頭部受傷流血。蔡朝林究竟是被梁老師打傷呢,還是拉撞傷呢,《
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據此事而寫的報道:"女教師揮鞭抽打學生"是否失實,這就是本案的
起因。問:你為什麼要起訴金雁學校、老師還有學校領導。原告石野:我之所以依法起訴金雁學校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捏造了大量的事
實,並且歪曲了事實的真相,對我的人身權利和名譽進行侮辱,也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尤
其是我覺得的,作為一個記者來說,正當的採訪之後,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我們更應
該善於使用法律或器維護一個記者的合法權益。問:你們為什麼要起訴《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反訴人邵海強:因為《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屬下的南方都主報從5月29日開始一直到六月上旬,連續發表了五六篇報道我們學校關於一個女老師教育方法不當導致學生負了一點傷的事件,因為記者石野編造造了謊言,搞成聳人聽聞的新聞,這使學校的聲譽損害很大。報社的記者石野居然惡人先告狀,先起訴我們,這樣我們必須應訴,同時我們也提出進一步起訴對方,就是這樣一回事。旁述:在七月十三日開庭的那一天,一間不大的審判庭給旁聽者擠得水泄不通,他們都很關
心這宗案子的審理。原告:我的訴訟請求是,第一請求法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第二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第三,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問:金雁學校你們是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你們的答辯意見是什麼。反訴人:我們認為原告人狀告我們答辯人侵害名譽權是極其無理的,答辯人只是以正常的組
織程序揭露了原告人利用記者的身份和新聞權利,配合當事人向金雁學校無理索取巨款的行
為。我們的這種反映手段合法,內容真實,根本不是侵權行為,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告人的各
項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旁述:作為原告人的石野,在法庭上列舉了大量的事實和理由,陳述了他采寫的"女教師揮
鞭抽打學生"是按照市民報料電話后依據新聞事實而作的。原告:蔡朝林的家長蔡景表以及他的母親也在記者面前當面澄清這件事情,並且當事人受害人當面與記者談過這個事情,所以我們在掌握了大量的事實、大量的證據的基礎上,客觀的報道了這件事情。所以在報道的形式及過程方面,我們沒有任何歪曲事實和捏造事實的行為。反訴人:5月21日晚,答辯人區寶瓊和梁禧顏等人去蔡朝林家向其家長蔡景表夫婦賠禮道歉,蔡景表提出巨額賠款等無理要求遭到了拒絕後,他就不再談,而說有個朋友要來了解情況,幫他們解決問題。不久,自稱是蔡景表朋友的無業游民石野來了,採訪完后石野才露出真實身份。石野以歪曲和捏造事實的方法撰寫假新聞,並與自己的朋友相互配合,以發表假新聞來要挾,讓自己的朋友達到不該達到的目的,這算什麼性質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