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國民法典離我們有多遠(2)
張:中國民法典採取什麼體例呢?一般人通俗的說法採取什麼結構呢?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大致可分兩種。一是羅馬法,又稱法學階梯式,以法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所採納;另一種為德意志式,又稱潘德克喬式,為德國及其追隨者採用。被人稱道的是後者。這種體例的最大特點是設立總則篇,規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規則,另有分則。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我認為有必要設總則,各項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內容在總則中體現,從而可以達到立法簡潔的目的。尤其像法律行為制度,可以以其高度抽象的規則來填補合同法等法律調整的空白。這種體例嚴格區分了物權和債權,對於民法分則體系的完整也有必要。另外,應當看到我國雖然受大陸法系的民法影響,改革開放以後,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法律文化對我國影響較大,這點在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擔保法中更明顯。由此可見,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有其他法系,我們都要兼容並蓄。在立法體系上可以堅持大陸法的一些傳統,但也可以借鑒英美法的經驗。張:您能談談中國民法典的內容嗎?王:剛才我已說到了,中國民法典要有總則篇,另有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等篇。在立法精神上應當十分注重對民事主體的權利的保護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張:據說法律界人士對一些問題爭議很大。比方:人格權法的獨立地位問題;侵權行為法及債法的相對獨立問題;關於知識產權制度問題;還有婚姻家庭制度民法和商法的關係等問題。就這些爭議很大的問題,您是什麼觀點?王:(笑),你一口氣問了我這麼多問題,我都不知道先回答哪一個好了。首先我談談關於人格權法的獨立地位問題。我是主張“人格權獨立”的。因為民法中兩類基本權利,就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這是民法的兩大支柱。既然財產權可以分為債權、物權等各項制度,人格權為何不能獨立,否認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存在,實際上受到了“重物輕人”立法觀念的影響。再者,對人格權的侵害也會造成對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財產利益的損害,非單純的主體制度所能概括。第三,人格權制度不能被侵權行為制度概括。關於侵權行為法及債法的相對獨立問題。我認為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因為債的一般規則主要適用於合同之債,而不完全適用於侵權之債。關於知識產權有學者認為不應包括在民法中。我認為知識產權制度雖有其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本質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結合。關於婚姻家庭法有學者認為也應從民法中獨立出來。我認為婚姻關係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身份關係,也涉及到財產關係。民法關於主體、人格權、物權甚至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許多問題,例如遺贈、撫養協議等都是適用的。婚姻家庭法應納入民法典中。關於民法和商法,有學者認為民法和商法分立。我認為民法及商法均有調整交易關係的內容。進入交易后無法分清是民事主體還是商事主體。民商分立在立法上將產生矛盾和重複。民商合一使交易規則統一化、國際化,有利於司法體系的調整。從我國情況看,把企業和公民分為商人和非商人也是行不通的。我們應當堅持民商合一體制。張:讓您一下回答這麼多問題實在是很辛苦(笑)。我想問最後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民法典何時才能完成制訂工作。王:考慮到民法典內容確實十分複雜,我們不應倉促頒行,但也無須用十年,甚至數十年。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各方面的條件已經成熟,更重要的是現實經濟生活的急切呼喚,使我們無法長期等待。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法國民法典這樣一部前所未有、帶有藍本意義的民法典的制訂,只用15年。而蘇俄民法典僅用了5年。我預計從現在着手,到下世紀,也就是2005年之後不久,中國應該能夠完成民法典的制訂工作。筆墨官司最好法院打筆墨官司是筆墨打還是法院打?我問。這是一個熱點問題,由此話題而引發的討論正在進行,有關報刊發表的文章不下百篇,那些文章大半都是文化圈內人寫的。我想就這個問題問一下作為法學家的王利明,看他如何回答。王利明坐在辦公桌旁沉了沉,道:“你所說的筆墨官司可能是指近幾年來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告記者、告作家熱吧!這裏涉及到新聞侵權、小說侵權、評論侵權等問題。這其實是兩種權利的衝突而造成的。一方面我們要對新聞自由、創作自由、評論者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要保護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權。當這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我們在價值的評判和平衡時,要有一種傾斜。這種傾斜法律上是有一些基本原則的。”“是的,在您的著作中有這方面的論述,您是主張向輿論監督權傾斜的,也就是多些新聞自由,特別對公眾人物、公共事務主張多一些輿論監督。”王利明點了點頭說:“從另一個方面看,現在人們覺得受到損害後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了,這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多年來我們一直缺少人格權這種觀念。有人說這是一種權利的覺醒,這是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我很贊同。權利是什麼?權利的主要核心在於法律,法律的主要內容在於權利。只有公民懂得了怎麼去捍衛權利,才能說他的法律意識得到了提高。另外,通過司法裁判來解決糾紛也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必由之路,相對於過去一有糾紛找領導調處、行政解決要進步得多。這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停下記錄說:“您剛才談得比較宏觀。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當然是必要的,但是,現在也有濫用訴權的現象,在告記者、告作家的官司中,幾乎80%是判記者、作家敗訴的,記者、作家在寫東西時簡直覺得危機四伏了。”“你說的現象確實存在。有些地方判記者、作家敗訴的太多,這個問題讓人感到憂慮。我曾和一些法院交換過意見。人格權畢竟是一種私權,輿論監督是一種公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實現,我們不得不使個人的私權受到一些限制。從美國的紐約時報沙利文案件以來,美國在**權保護方面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則,就是**權和新聞自由相比,新聞自由的價值要高於**權。這個規則我們可以借鑒。不能不考慮到新聞、創作、評論的一些法律,就判作者敗訴。要不然的話,新聞也好,創作也好,評論也好,確實是困難重重。我認為對這類案件的侵權構成要件要有一個嚴格的規範。同時要多聽聽行業部門的意見,每一個行業其實都有一個通行的標準。”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