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我是破壞別人幸福生活的兇手(1)

十一、我是破壞別人幸福生活的兇手(1)

面對那些不諳世事的年輕人,我常常會勸他們不要結婚,如果結婚了,我就會立即勸他們不要生孩子。為此,我已經得罪了好幾個年輕人的女朋友,對於他們的女朋友來說,我無疑是十惡不赦的混蛋,破壞別人幸福生活的兇手。是的,我和一般的中國人所選擇的態度太不一樣了。然而,有什麼理由結婚呢?人的存在就其本質而言依賴於借理論理性作出的真實或者虛假的本體性判斷,又依賴於借實踐理性作出的可取或者不可取的價值性判斷。本體性判斷給我們對於這個世界的終極真理的信念,價值性判斷給我們關於人類幸福的信念。因而人類的精神史實際可以按照這兩類判斷而進行時段劃分。的確如此,不相信人的存在在此刻之外具有終極目標,不相信人可以通過現世的努力而臻達永恆幸福,對於人的終極目標以及永恆幸福的信念喪失,人們無所依傍的彷徨和失措。這已經成了當代人最顯著的精神標誌。試婚現象的流行顯示,早覺的人們對於愛情的古典主義的信念,對於婚姻的浪漫主義的激情,對於家庭的理想已經消退。僅僅是幾年前人們還沒有對婚姻生活發生如此激烈的疑問。這一點只要看一看那時人們對“未婚同居”、“婚前同居”的否定就可以理解了,那時人們在理念上不能接受這種現象,以至有的單位不顧干預私生活的批評用行政手段來阻止這種現象的蔓延。那時人們對於婚姻的意義、價值、合法性形式從未產生過疑問,人們對於人類性活動的合法形式是婚姻這一點是堅信不疑的。人們把性和婚姻看成是等同的一件事物。婚姻是合法“性生活”的惟一形式。而現在“試婚”作為一個概念的出現表明人們對這種現象的態度。性和婚姻被區別了開來,人們充分認識到不是婚姻導致性,而是相反,性的和諧是婚姻的前提;不是婚姻導致和諧、幸福的生活,而是相反,和諧的生活帶來婚姻,婚姻是和諧生活的結果。因而和諧的生活在婚姻之前,比婚姻更為本質。以前人們將婚姻當作目的,而現在人們似乎發現了婚姻的本質:婚姻只是臻達幸福生活的手段,如果沒有幸福的生活,婚姻又有什麼意義呢?如果已經有了幸福的生活,婚姻可能是這種生活的一種有效的形式之一,但是它本身不能成為目的,因而應當將婚姻當作一種手段來加以認識。現在我們把感情考慮進去。假如我們相信感情,假如我們相信山盟海誓,假如我們認為感情是天長地久的,假如感情本身已經足以維持我們的聯繫,使我們無時無刻不希望在一起,甚至我們永生在一起,那麼我們為什麼還需要婚姻?婚姻只是從外在的方面將我們聯繫起來,就顯得不必要了。假如我們不相信感情,我們感到感情像一隻易碎的瓷器一樣經過不起風雨,假如我們覺得感情是用謊言和欺騙偽裝起來的木偶,假如我們覺得感情就像風中的枯葉一樣易逝,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婚姻呢?它將使我們在沒有感情的生活里無力自拔,生活就像一口陷阱,一口沒有感情(在感情的灰燼里)卻有鎖鏈的陷阱——我們為什麼需要婚姻?難道就是為了讓它在感情消失以後將我們硬性地鎖在一起?使我們在沒有感情的婚姻里沉淪?我們為什麼需要婚姻?曾經我們以為婚姻可以鞏固感情,使感情天長地久,我們用婚姻這種形式將感情固定下來,讓易逝的感情凝固永存。我們做到了嗎?我們是顛倒了婚姻和感情的關係了,只有感情可以凝定婚姻,而婚姻是不可能凝定感情的,只有感情破裂了的婚姻,卻從沒有聽說過婚姻破裂了的感情(婚姻自由的時代)。在那個人們將婚姻和性等同的時代人們有理由結婚:我們需要性(出於本能),因而需要結婚(結婚才獲得性的權利)。當性和婚姻之間的虛妄的聯繫被人們一眼望穿,當人們認識到是性前在於婚姻而不是相反,性導致婚姻而不是婚姻帶來性,那麼人們有什麼理由結婚呢?我們有一萬個理由拒絕婚姻。但是我們也有一個理由接受婚姻:生育。生育是人的本能更是人對於族類的義務。在目前的生產力條件以及生理科學條件下生育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可能靠一個人單獨完成的,它需要異性之間的親密合作——這就產生了婚姻的要求。在今天這樣的經濟條件下,一個人生育、撫育子女幾乎是不可能的,經濟條件制約了他(她),他必須有足夠的時間用於賺錢(以及廣義的社會競爭),這樣他就不可能有足夠的時間用於撫育子女,他需要另一個人的合作。人類自身的再生產需要婚姻,人類只有結成固定的合作關係才能順利完成生育的任務。這是我們結婚的惟一理由。因而婚姻是一種義務形式,它並不像我們以前天然認為的那樣是幸福的形式、愛情的形式、生活的必然形式,而是人類自我繁衍的必要形式和前提。所以,關於婚姻我們首先強調的應該是義務,在婚姻中結婚承擔者自身的幸福應該放置於第二位,第一位的是義務:生育的要求以及撫育的要求。實際上古往今來的人類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如此做的——絕大多數的婚姻是為子女——人類族類的延續而存在的,婚姻從來就是作為這樣的義務形式而被人們接受的。從這樣的思考出發,我反對離婚,離婚是對義務的否定,而義務之所以是義務本身就意味着放棄作為目標的自己而選擇為了另一個目標(例如在婚姻關係中的子女)。如果你不能思慮及此,你不能放棄以你自己的作為個人的存在以及“幸福”,不能放棄以你自己作為你生存的目標,如果你不懂得為了義務而放棄,不懂得將自己由目的(大寫的人)而降為手段(族類延續的手段),那麼你本身就不適合結婚,你就不應該結婚。婚姻自由時代的結婚是自由的結果,也是自由的結束,對於婚姻來說,自由只有一次,你使用了它,從而也結束了它。不結婚是你的自由,和誰結婚也是你的自由,但是一旦你選擇結婚你就將你的自由交出了,從此你不再擁有它,從此你選擇義務,而不是自由。這就是婚姻的自由的辯證法:你擁有它就意味着失去它,你一旦用它,使用你的自由你就立即失去它。你自由地選擇了結婚也就意味着你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已經結婚的你就不能再擁有自由結婚的權利了。因而結婚是一件嚴重的事情,你必須對你的自由的失去有充分的準備,你必須對你以你的自由的放棄而選擇義務、責任有必要的認識。因為這是婚姻的本質。婚姻是人類生活中為數不多的幾個自由所不能關照到的領域,在這樣的領域人將自己的本質——自由——交付給義務,而選擇必然性。婚姻是這樣一種處境,在這種處境中,我們實在地擔負起責任,我們的倫理學是責任的倫理學而不再是自由的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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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紅兵:《我的N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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