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與四年之爭(2)
但是,球隊在短時間內經過漢的調教取得進步后,很難繼續維持下去,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在歐洲職業足壇,存在着“人往高處走”的現實情況。阿里·漢調教的球隊並不算歐洲頂尖一流球會,在他所執教的球隊中踢球的球員在取得成績之後,受到其他大球會的邀請或誘惑,隨即選擇了離開。人員的變化意味着實力的下降。在這種情況下,阿里·漢向俱樂部提出購買人員的要求經常無法得到保證,他只能明智地選擇走人。因而,在他的執教生涯中,在一傢俱樂部執教很少有超過2年的情況。這也就是在中國足協提出與他簽訂4年合同時,阿里·漢一開始拒絕的原因。但阿里·漢最終同意執教中國隊4年,是因為中國足協在與他商談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因為國家隊與俱樂部球隊不同,國家隊的人員情況始終可以得到保障,不可能像俱樂部球隊那樣每年都會有大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