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夜千萬富翁到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8月,中國警方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協助下,終於在悉尼將逃跑不到8個月的李化學抓捕歸案,李化學在澳大利亞的律師一再找到中方申辯,聲稱李化學已經是特別行政區的公民,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必須保護他的人身自由權,你們現在不能抓捕他。
中方代表告訴他的律師說,我們不會破壞特別行政區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李化學移民之前是中國公民,他觸犯了我們中國的法律,我們必須嚴格按照中國法律,追究他從前的不法行為。
2000年8月26日晚,李化學走下飛機的舷梯,重新踏上北京的土地,但不是旅遊歸來,也不是考察歸來,是被兩名中國警察看押着走下舷梯的,在機場上等待他的有關人士和汽車也從來沒這麼多過。
2000年8月26日李化學被依法逮捕。
李化學死不認罪,堅決否認自己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貪污行為,所有罪責一概不承認,他以為只要自己拒不認罪你法律就對我無可奈何。
2001年10月19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李化學貪污1145萬元、受賄68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三項罪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對李化學的起訴書有一萬多字,他接到后捧着看了一遍又一遍,這個所謂北師大的研究生畢竟只念過小學,你不讓他反覆看他就讀不懂;再說這又是他人命關天的事,他敢不反覆看嗎?最後,他終算是看懂了,呆了,傻了,不會說話了,白紙黑字,他的犯罪事實寫得一清二楚,板上釘釘。他沒想到,所有的涉案人員全都做了交待,他想抵賴也只能是一場螳臂擋車。
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化學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大部分款項被追回,可不認定其所犯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規定,判決李化學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李化學不服,提出上訴。
2003年4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化學一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早在2002年6月18日,李化學的妻子董淑芹就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檢察官介紹,李案是北京市市屬單位涉案人員級別最高、局級幹部中涉案數額最大、調查取證涉及國內外、通過司法協助將嫌疑人緝捕、引渡回國的第一案。
查辦本案的檢察官彭唯良說:"李化學沒想到,通過法律訴訟能把錢收回來。"
檢察機關在接受採訪時說:"國有企業打入境外的資產失控,城鄉建設集團不是惟一的例子。不少貪官在國內觸犯了法律后,事先把大筆國有資產打到國外,一旦東窗事發,拿一本護照就跑了,外逃以後,在國外揮霍巨款。李化學把持的巨額資產被成功追回,絕對是一個成功的範例。"
檢察機關還表示,現在有些國有企業的領導,手中握有的權力太大,同時,有關部門又缺乏可操作性的監督措施,使得像李化學這樣的一些企業負責人在單位內部處於一手遮天的地位,惟我獨尊,獨斷專行,重大事項、重要開支幾乎從不研究,全由一人決定。個人的權力過大、過於集中,是產生**的直接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