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

1901年1月,在八國聯軍炮口下逃出北京的西太后,以皇帝的名義下詔變法,由此開始了晚清新政。這時,不僅立憲派人物要求改革,就是各省督撫和外國人也有此要求。曾經扼殺過維新變法的清朝統治者為了維持其統治,除了改革,已別無選擇。

1901年1月29日所下的詔令中,清統治者承認在“萬古不易之常經”外,沒有“一成不變之治法”,且對中國根深蒂固的弊病作了概括,認為“我中國之弱,在於習氣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傑之士少”。上諭還宣稱,中國未學到西政的本源,因此命令高級官員“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等事,應考慮“當因當革,當省當並。或取諸人,或求諸己”,向上奏報。2月,清政府再頒上諭,重申變法之意,要求大臣去私心、破積習,力行實政。4月,設立督辦政務處,商議變法條陳。8月,又頒文告,表示變法的決心。與此同時,地方督撫也應詔而議變法,最著名的有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聯銜而發的“江楚會奏三疏”,系統詳備且切實可行,成為清末新政的範本。

1901年,清政府命令各省巡撫改建本省兵制,與此同時,取消舊式武舉,在各省創辦武備學堂,裁汰綠營、防勇的十之二三;1903年在北京設立練兵處,總理練兵事務,各省設督練處;1904年,正式規定兵制,把新軍建成36鎮,同時建立軍事學堂,派遣留學生赴各國學習軍事。軍制改革使中國軍隊開始擁有一支比較近代化的軍隊,而且由於軍隊成分的變化和知識化程度提高,中國人鄙視軍人的傳統觀念有了明顯改變,一些士紳也自願充任新軍將佐。

政治體制改革。這一改革前期包括整飭吏治,裁汰、合併中央和地方的若干舊有機構,同時又創設若干新的機構,把一些舊機構改組為新機構。1906年,清政府宣佈“籌備立憲”后,政治體制改革納入憲政軌道。9月,清政府頒佈改革官制的上諭,進行官制改革。1907年9月,下諭設資政院,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後完成議員選舉程序,成立諮議局。1911年5月,頒佈上諭組織內閣。政治體制改革並沒有完成向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近代政治體制的轉變,但是清政府在改革中逐漸改造了相沿已久的“祖制”,不自覺地朝着近代化的建制邁進,這無疑是一種進步。

法制改革。這一改革包括三方面。其一,刪改《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1910年12月《大清新刑律》頒佈,它體現了近代法律精神,其中不少刑名沿用至今。其二,改革“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律結構。1903年,清政府設修訂法律館,先後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等部門法與單行法規。其三,政刑分離,司法獨立。刑部左侍郎沈家本“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制定了《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舊律的刪改修訂、新法的編纂、司法獨立的試行,這三個方面合成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但是由於舊觀念舊勢力的抵制,富有近代法律色彩的新法未起到多少實際作用。

獎勵實業。1903年7月,清政府設立商部,倡導實業,隨之即制定商律,先後頒行了《商部章程》《獎勵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一系列商法。這些商法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大多流於形式,但它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為工商業者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合法權利提供了某種保護,多少改變了崇本輕末、重農抑商的古老傳統和卑商賤商、恥言貿易的社會風氣。清政府還頒佈了一些章程,大力獎勵實業,為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創造了某些有利條件。

教育改革。1905年,清政府頒佈上諭,廢止了科舉制。年底設立學部,作為管理全國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有千餘年歷史的科舉制度被廢除,這可以說是中國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質的改革。新政時期,辦學成績斐然可觀。至1909年,各類新式學堂達59117所,學生數逾160萬。與此同時,清政府通令各省迅速選派學生出國留學,並鼓勵自費留學。清政府還制定了《欽定學堂章程》和《奏定學堂章程》,即“壬寅學制”和“癸卯學制”,這兩個章程,尤其後者,對20世紀中國學校教育制度產生過很大的影響,為中國近代教育奠定了第一塊基石。

清末新政從內容上說,繼承了百日維新的事業,而且在某些方面走得更遠,但這次改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持清政府搖搖欲墜的統治,因此有較大的欺騙性、局限性。立新制而不易舊人不僅沖淡了新政的革新色彩,而且限制了新政的展開,最終因新政執行無人,國民更加失望。自救的新政不僅未能增強王朝的內在凝聚力,反而使社會愈加紛亂,成了王朝的催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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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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