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水落石出
冠蘭是審判長,她知道自己的審判離不開案件的材料,
只能在這些材料上查證屬實,只有依據這些材料或者補充進一些新的材料對照法條進行判決。自己不是神仙,不可能知道朱金元和藏單買賣槍支的幕後交易和盟約。換句話說即使自己是神仙,是千里眼,順風耳,能掐算,能聽到,能看到與案件相關的秘密,但案件材料上沒有反映的,自己斷然不能遊離,因為自己是法官,就必須依附於法律的窠臼。
這些案件的材料,用規範的語言講,是證據。用老百姓的語言講,就是材料,不外乎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冠蘭的優秀,冠蘭的高,就是通過抽絲剝繭的辦法對這些案件的材料辯偽求真,並且沿着蛛絲馬跡,尋找出與案件關聯的重要事實,並經過證實,以此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冠蘭揚起了法槌宣佈,休庭十五分鐘,法警帶第二被告人退庭。
休息時,冠蘭與合議庭的成員,請公訴員吳長江,被告人辯護人的李得志律師,還有其他幾位出庭的律師叫到另一個沒有人的審判廳一起,開了碰頭會,她說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就槍而言,除了槍支買賣交接事實不清,存在五個不對頭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事實,這就是對槍的確認缺少重要人邁暖暖沒有專們的證實材料,因此需要法庭調查確認,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合議庭的葉庭長、老羅當即表態沒意見,同意。
公訴員吳長江也表示贊同,其實他也注意到了槍的事實問題,他之所以在起訴書里之沒有把非法持有槍支罪單列起訴而是與聚眾鬥毆並在一起訴,就是因為槍的事實混亂,再加上還有其他的難言之隱。現在冠蘭提出了有根有據的問題,他臉上也不由自主的也泛出了一陣青一陣紅。辯護人的律師李得志律師,對合議庭的意見也提不出相反的看法,只好點頭,其他的幾位律師表示同意。
冠蘭說“吳檢長,你是公訴人,下面訊問槍的問題還是你來。”
“行,不過與槍有關聯的在押庭審的被告人最好都訊問一下,如何?”
“好。就這麼定,大家休息一下,馬上開庭。”
吳長江跟冠蘭說:“確認槍支,如果能擺上一支案發現場的槍,一支與之兩差不多槍,讓這些在押的人出庭辯認一下多麼省事。”
“這是不可能的,現在我們只能就現有的材料訊問,脫
離這些材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訊問這方面你是專家。該項怎麼問你就怎麼問吧。”冠蘭信任吳長江。
“好吧,就現有的材料訊問。”
冠蘭與吳長江走在一起,邊走邊說:“吳檢長,如果辯
認的這支槍不是案發現場的那支槍,那,……”
吳長江知道冠蘭的意思,說:“那你就當庭宣告,由於公訴人員發現此案件有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特此延期審理。如果辯認還是與原來的相差不大……”
“那就繼續審理。”
倆人心有靈犀,但並沒有違規違法。說著說著,兩人一起走向洗手間,在分向男女洗手間時,吳長江說:“剛才朱金元就是從男衛生間跳下去想逃逸的?”
“是呀,這傢伙蠻厲害的,”冠蘭說。
“你一個女的也厲害,跟着往下跳”
“我不開了兩槍,這傢伙早跑了。”
“是你開的槍?”
“對呀。把他給震住了。如果這傢伙逃脫了,要是還藏匿了槍支,再拿出來禍人,那可就麻煩了。”
冠蘭只是順着常理說,並不是所指。吳長江聽着,表情嚴峻,點着頭說:“哦哦。”
在男洗手間,吳長江小解后,站在窗戶望下看,心裏沉重起來,自言自語的說:“還多虧了冠院長,把這傢伙捉住了。”
冠蘭揚起了法槌:“下面對“1?18”聚眾鬥毆案的槍支問題進行法庭專項調查,帶第一被告人馬元寶上庭。”
“請公訴人開始訊問。”
吳長江精神抖擻的說:“被告人馬元寶,你上午已經陳述,“1?18”聚眾鬥毆現場聽到過槍響,你也看到過黎苟崽拿出槍了,是不是?”
“是。”
“這是支什麼樣的槍?”
“來福式槍,跟銀行押鈔的槍差不多。”
“打了幾槍,
“他們打了兩槍,我們也開了兩槍。”
“打架完后,你見槍沒有?”
“沒有,‘驢狗崽’開槍以後,我們的人分頭追對方的人去了,回來時,我看見‘驢狗崽’還是背了個黑包,估計把槍放進包里。”
吳長江示意冠蘭訊問完畢。
“帶第一被告人退庭,帶第三被告人盧小送上庭。”
“被告人盧小送你有沒有參加‘1?18’聚眾鬥毆?”
“參加了。”
“你講講當時的情況,”
盧小送講的與在看守所對辦案偵察員所講的基本一致。
吳長江問訊槍的問題,盧小送的回答也沒有新的內容
“帶第三被告人盧小送退庭,帶第四被告人邁暖暖上庭。”
吳長江訊問的模式與剛才一樣。
邁暖暖陳述與在看守所交待的差不多,當然隱瞞了追殺車報喜的經過。這些事實,他與‘馬桶’在事後就攻守同盟。他對‘馬桶’說:“老大,我砍那小子的事,你千萬不要對任何說,”“知道,如果公安追究我們,要賠償按我們原訂的規矩大家賠,這件事我會出面掌握的。還有,從今往後你必須跟着我。我叫你做什麼你就必須做什麼。”“是,老大,絕對忠於你,做你的小划子,不管是上刀上下火海聽令於你,老大。”‘馬桶’就這樣藉機收服了一員猛將。
後來,當馬元寶得知,公安追捕他們的風聲聚起,他倆又單獨在一起約定。這時的馬元寶也顧不得自己老大的派頭了,他對邁暖暖說;“你砍車報喜的事不要說我在現場知道不?還有打架是時也不要說我命令了‘驢狗崽’開槍知道不?”邁暖暖回答:“老大永遠是我們的老大,老大交待的事打死我也不會說出來有,不過,我下手砍車報喜的事,老大也千萬不要說出來。”“曉得,你的事我無論如何都不會說的。”就這樣,兩個人擊掌為盟。
那天鬥毆時邁暖暖就在馬元寶身邊。黎苟崽在左,他在右。馬元寶命令,黎苟崽開槍,他聽得清清楚楚。但他們被捕后,遵守了同盟的諾言,相互隱瞞,直到他們一起走在法庭時,也沒有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實,當然也沒有材料能證明他們的罪孽。
對於這些沒有材料的事實,公訴人吳長江當然不知道,他還是圍繞着槍的問題訊問着。
“你見過這支槍沒有?”
“見過,是一支來福式槍。”邁暖暖的回答與向偵察員問訊時交待的一樣。
“槍有多長?”
“五六十公分的樣子。”
“槍管是什麼顏色?”
“黑色。”
“槍托也就是槍把是什麼顏色?”
“是黑色。”
“你再說一次,這槍托是什麼顏色。”冠蘭接吳長江的問話,從審判席上發了響亮的聲音,不啻一聲驚雷,整個審判大廳都有震感。
邁暖暖不禁一顫,低頭回答:
“槍托的顏色是……是黑色的,黑亮亮的。”
“你為什麼這麼肯定?”吳長江接着訊問,並沒有因為冠蘭的插話而冷場,而且很威嚴。
“那一天早上,‘貪心鬼’把我叫到×場的一間沒有人房子對我說,這把槍怎麼樣?我說,這就是你說的要抵押的支槍嗎?他說是呀,叫我看看,我拿在手上摸了一下,遞還他說:我不看了,你說好就行了。他拿了槍在瞄準,並說這一支槍威力好大,隨後,他的好朋友‘驢狗崽’過來了,他對‘驢狗崽’說,好好保管,不要叫任何人動,槍不離人,人不離槍,有事才拿出來。”
“你看清這把槍沒有?”
“看清了。”
“審判長,請求展示槍支的幻燈片,請被告人邁暖暖辯認。”
冠蘭沒有按照原先審判長的腔調“准予”,而是脫口而出說出了個“好”。因為邁暖暖的辯認對槍真偽的證明至關重要,疑點即將要浮出水面了。
“被告人邁暖暖你看到的槍是不是這一把?”
“槍的……樣子長短一樣,外型一樣,就是槍把的顏色……不太對,這個是栗色,那把槍的槍把比這把要黑,是烏黑的。”
“你肯定嗎?”
“肯定。”
邁暖暖在這裏所說的與在看守所交待的有不同之點,在這裏多了兩句話,一句話是“槍托的顏色是黑色的。”第二句話是“他拿了這支槍摸了一下。”這兩句話對涉嫌非法槍罪的重新審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
“帶第四被告人邁暖暖退庭,帶第五被告人胡別三上庭。”
同樣吳長江的訊問還是原來的格式。
同樣胡別三法庭上的陳述跟向辦案偵察員供述的沒有兩樣也沒有新的內容,有關槍的內容就更少。不過胡別三還講到了當天打架“孫瘌子”負槍傷逃到縣城,與他分了手,再也聯繫不上,消失得無影無蹤。
最後,“帶第五被告人胡別三退庭,帶第二被告人朱金元上庭。”
“被告人朱金元,你“1?18”聚眾鬥毆交給黎狗崽的槍是什麼樣的槍?”
“來福式槍,與銀行押鈔差不多的,”
“是不是這支槍,”電視屏以及牆上幕佈展示出了公安
移交來的槍的幻燈片。
“是,是這一支。”
“審判長,訊問完畢”
“帶第二被告人朱金元退庭,本庭就槍支的專項調查到此結束。”
……
吳長江說:“審判長,由於“1?18”聚眾鬥毆案中出現了涉黑的證據以及槍支問題出現了不同的證言證詞,需要補充偵查,特此,建議延期審理。”
冠蘭與合議庭成員商議了一下,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根據公訴人員的建議,本庭對本案決定延期審理,下次開庭時間,擇日公告。”
法槌敲擊聲與“退庭”聲同時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