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過分熱情和缺乏熱情的辯護律師
我自己曾多次遭人斥責,說我辯護起來熱情過分。我承認自己有這個毛病。在這樣一個慵懶無能缺乏熱情的律師隨處可見的世界裏,我以自己不顧一切地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鬥爭而自豪。我在有疑問時總是傾向於委託人,主張積極熱情地為委託人辯護。這種工作方式使我在猶太同盟和羅斯納案中差點兒與鮑曼法官幹起來,可是我毫無悔意,今後還會如法炮製。
羅斯納案件結束大約1年以後,波士頓的一位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被馬薩諸塞州聯邦地區法院首席法官安德魯卡佛雷指控犯有不軌行為,因為他指責政府檢察官可能已經在被告的辯護律師內部安插了一個坐探。為了證明他的指控確鑿可靠,這位律師向法院呈遞了一個波士頓警官的宣誓證詞,並要求法院寬延他一段時間以便進一步調查此事。可是這位法官像鮑曼法官一樣說該律師必須當時在現場證明他的指控。經過一番聽證之後,卡佛雷法官駁回該指控,正式宣佈被告辯護律師行為不軌,違反律師職業規範,並有玩忽司法從業人員職守之責。馬薩諸塞州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對這位律師進行了審查,準備處分他,包括暫時吊銷執照,甚至可能把他永遠開除出律師協會。
我極力鼓動當地公民自由聯盟干預此事,我自願為這位律師寫申訴狀。
紀律委員會最後做出結論,認為他沒有違反律師職業規範的行為。可是,明顯地出於對首席法官的順從,該結論又認為雙方各有各的道理,該律師的行為介乎違法與合法之間。
在我看來,此案中唯一有爭議的問題是,卡佛雷法官用完全不能成立的罪名來指控一個積極熱情為委託人辯護的律師,這樣做是否符合正當的司法行為規範?辯護律師向政府挑戰,然而它又不能超越模糊的界限,這個問題一直沒有答案。
我希望這位滿腔熱情的辯護律師不會因為紀律處分威脅而噤若寒蟬,他提出的問題有理有節,使鮑曼法官和卡佛雷法官暴跳如雷。
對很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來說,真正的問題並非過分熱情認真,而是缺乏熱情漫不經心。那些懶散的刑訴辯護律師比比皆是,他們最關心的是律師費。這些人要求客戶先付費,因為他們知道這筆預收的手續費是他們可能掙到的全部收入了,不管這案子多複雜,不管時間拖多長就只有這麼多錢。所以他們拿到這筆錢以後,就一心只想儘快了結此案,以便再接新案,再收取費用。這些辯護律師對待委託人就像百貨公司對待貨物一樣:最快地進貨,最快地出手,最大地賺錢。
我跟這種律師打過許多交道。偶爾我也給某個認為自己的一審辯護律師慵懶無能的委託人寫上訴書。其中有個案子牽涉到阿諾德鮑曼法官,那時他結束了法官生涯,重新私人執業。他受理的第一樁案子有好幾個共同被告,其中一個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被控為了幫助一個價值25000萬美元的辦公樓群項目獲得政府建築許可,他陰謀向新澤西州福特利市市長行賄100萬美元以便破格批准該工程。毫無疑問,賄款是一個叫阿瑟薩頓的人出面給市長的,市長用聯邦調查局給他的錄音機當場錄下了談話。薩頓真是上天無路下地無門。他在被捕後向律師諮詢,決定與檢察官討價還價尋找以認罪換減刑的庭外解決。他向政府檢舉要他去行賄的是一個大房地產投資公司的三個主管人員,這家投資公司正是給這項工程貸款的單位。這三個主管受到起訴,被告之一委託阿諾德鮑曼為他辯護。
這場審判基本上是被告與薩頓之間誰可信性更大的較量,因為沒有主管人讓薩頓去向市長行賄的確鑿證據,只有雙方截然相反的證詞。
在對薩頓質證時,一個叫詹姆斯西爾伏的年輕人來找鮑曼的委託人,說他能證明薩頓是個騙子,是個專門干向政府官員行賄這種下賤勾當的無賴。西爾伏曾在薩頓手下工作過好幾年,對他的手法和歷史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西爾伏告訴鮑曼,不是別人,正是他向美國聯邦地區檢察官揭發此案的。
這些材料對被告至關重要,因為被告在預審時就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提供現已掌握的對薩頓不利的所有材料。政府公然違抗法律,未向被告提供西爾伏掌握的情況。
鮑曼決定對這些情況置之不理,把這顆重磅炸彈丟棄一旁。也可能審判到了這個階段再叫西爾伏這樣一個證人出庭為時已晚,可是鮑曼至少可以把檢察官這種非法行為告訴一審法官。可只有鮑曼自己知道他為什麼沒有把西爾伏提供的情況通知法官和陪審團。
陪審團在沒有對公訴人的主要證人不利的證據情況下,認定被告有三項犯罪。法官判處被告5年徒刑,對於非政府官員犯的這類賄賂行動來說,該刑罰是極其嚴厲的。(大部分在沙特阿拉伯商人行賄案中被認定有罪的公職人員只判3年徒刑。)鮑曼的委託人要他對此進行申訴,但他拒絕這樣做。他對委託人說,他當法官時曾經判處一個行賄未遂的律師5年徒刑。這顯然是指羅斯納案,可是鮑曼有意不告訴他的委託人上訴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而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審,結果判了3年徒刑。
判決后,我受那位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生之託給他上訴。在一番長久激烈的辯論中,我指責政府非法地在預審時未將西爾伏提供的情況告之被告辯護律師,我們要求推翻三項認定中的二項,對另外一項進行複審。後來,我們通過庭外協議了結了此案:委託人同意撤銷對公訴人非法行為的指控,而法庭則把刑期減為6個月。
我遇到過的對委託人虛與委蛇態度最惡劣例子,當屬在佐治亞州拉尼耶縣給一個死刑犯辯護的律師愛德華皮基帕里什。被告是個目不識丁的黑人名叫森佛萊明,被控參與謀殺白人警長詹姆斯吉登斯。這場謀殺發生之前,在佐治亞州鄉間小鎮阿戴爾一家叫早7點到晚11點的小百貨鋪發生了武裝搶劫。森佛萊明沒有參與搶劫,這是他的侄兒19歲的拉里佛萊明和他的朋友,21歲的亨利威里斯乾的。這兩個年輕人很顯然是在搶完商店后把森接上車的,隨後吉登斯警長就發現他們了。吉登斯掏出報話機報告說他要去截住這輛車。但他追上這輛車后又被車上的人制服,後來被開槍打死。車上的三個人都以謀殺罪被審判,而森佛萊明既未參與搶劫,又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參與槍殺警長的行動。以後的預審和審判經過堪稱法律教學的經典範本,充分暴露了律師的無能、懶散、缺乏積極進取精神。
實際上帕里什當時在預審這個至關重要的關頭睡著了。他對謀殺事件發生時的前因後果未作詳盡調查。他在審前聽證中沒有提出查閱政府證據的動議。他直到正式審判時才知道委託人曾對警察有過幾次招供,交代自己在這次犯罪中的作用。他僅僅知道委託人在審前有過一次談話,但他既沒有費神去要一份這個重要談話的副本,也沒去了解委託人是否通過這次談話放棄了某項權利。因為他未能弄清這些談話的內容,他的辯護在陪審團看來是前後矛盾的。帕里什還錯過了提出另外十幾個動議以改善處境的機會,要是此案由一個認真負責的律師辯護,他肯定會提出這些動議,使他們在上訴時處於有利地位。
帕里什拙劣的辯護能力在審判終結之前向陪審團作的最後陳述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被告作證說,他曾被幾個白人警察毒打過。公訴人對此表示疑問,並說被告在撒謊。而帕里什作為森佛萊明的辯護律師又幹了些什麼呢?他以委託人的名義說:公訴人已經講了不少關於森是在撒謊的話,我不知道這是真是假,可我同意他的話我不認為森被警察毒打過,我不信有這種事,這種事根本不可能發生。
最後,在被告被認定犯有謀殺罪后,法庭允許帕里什出示森的犯罪有從輕情節的證據,以此為由量刑時可免遭一死。雖說有不少對森有利的證據,如他精神不正常,情緒不穩定,他的個人背景,加上其他有利情況,可帕里什一條也沒提出。連量刑法官自己都說根據本案的事實並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可是,由於沒有可以減刑的明確依據,他判處森佛萊明死刑。佛萊明現在關押在死刑犯監里等待着聯邦法院上訴的結果。在亞特蘭大有個律師事務所為他上訴,我是律師之一,我們竭盡全力消除一審中他的律師給他帶來的損害。
帕里什在為森佛萊明辯護的不負責任態度確切地說他的無能很可能置森於死地。可是從未有人以帕里什處理此案的表現為例來說明律師素質低,缺乏熱情,不負責任。
該案結果向刑事訴訟辯護律師傳達了一條清楚的信息:在過分熱情地辯護和消極地應付差事兩種態度之間,如果你關心自身安全的話,最好是採取後者。很少有辯護律師因為沒有指責政府的非法行為而受到責難,甚至在完全掌握證據也不這樣做的情況下也是如此,他們也不會因消極被動地為委託人辯護而受到責難。可是,只要辯護律師指責政府的非法行為,即使有確鑿證據,只要他們過分熱心地為委託人辯護,他們就會遇到麻煩。
儘管有雙重標準,但總是有一些律師能夠認識到,積極主動地進攻很可能是為刑事被告辯護的最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