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案:《薛史·食貨志序》,原本闕佚,卷中惟鹽法載之較詳,其田賦、雜

稅諸門,僅存大略,疑明初是書已有殘闕也。今無可採補,姑存其舊。)

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後。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堠,內辟污萊,厲以

耕桑,薄以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及末帝與庄宗對

壘於河上,河南之民,雖困於輦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田園可

戀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

產雖竭,軍食尚虧。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饑饉,不三四年,以致顛隕,其義無他,

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案:以上見《容齋三筆》所引《薛史》,繹其文義,

當系《食貨志序》,今錄於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綠豆稅,每畝減放三升。城內店肆園囿,比

來無稅,頃因偽命,遂有配征。後來以所征物色,添助軍裝衣賜,將令通濟,宜

示矜蠲。今據緊慢去處,於見輸稅絲上,每兩作三等,酌量納錢,收市軍裝衣賜,

其絲仍與除放。”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言:“請賦稅不以折納為事,

一切以本色輸官,又不以紐配為名,止以正稅加納。”敕曰:“本朝征科,惟配

有兩稅,至於折納,當不施為。宜依李琪所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斗鹽錢等,宜

令租庸司指揮,並准元征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須具事由聞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應納夏秋稅,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後止納正稅數,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戶部奏:“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稅租,

兼鹽曲折征,諸般錢穀起征,各視其地節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

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隱漏,攢連手狀送

於本州,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如人戶隱欺,許令陳告,其田倍

令並征。”

長興二年六月,敕:“委諸道觀察使,屬縣於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與村

人議,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貧下不迨,肯者即具狀徵收,有詞者即排段檢括。

自今年起為定額。有經災沴及逐年逋處,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請:

“諸道上供稅物,充兵士衣賜不足。其天下所納斛斗及錢,除支贍外,請依時折

納綾羅絹帛。”從之。

晉天福四年正月,敕:“應諸道節度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征。

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既。”

周顯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稅

至十月一日起征,永為定製。五年七月,賜諸道《均田圖》。十月,命左散騎常

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下諸州檢定民租。六年春,諸道使臣回,總計檢到戶二百三

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軍民商旅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錢者,即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間,

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

賈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檢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

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商人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駢

安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

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

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

城、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

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并行收納。”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

見錢,以邀厚利。”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

造。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

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台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准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詔:“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於東京置場貨賣,許

人收買,於諸處興販去。”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

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

貫文。”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寧監、建州永豐監,並歲鑄

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會計之重,咸鹺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

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

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

兩池榷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五代會要》:同光三年二月,敕:“

魏府每年所征隨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亻表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

冷鹽,每斗與減五十;欒鹽與減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

蠶鹽,今後每年只二月內一度亻表散,依夏稅限納錢。”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

道鹽錢轉運使奏:“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后:應食顆鹽州

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所有折博並每年人戶蠶

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

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

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

脊杖二十,處死。所有犯鹽人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莊田,

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並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

支與優給。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

節級所由並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如是門司關津口鋪,

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應食末鹽地

界,州府縣鎮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應刮礆煎鹽,不計多

少斤兩,並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欲指揮此後犯一

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

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買賣

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礆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准條科斷。或

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記斤兩多少,所犯人並

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灶戶、般鹽船綱、押綱軍將衙官

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盤主人知情不

告,並依前項刮礆例,五斤已上處死。其諸色關連人等,併合支賞錢,即准洛京

諸鎮條流事例指揮。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先許通商之

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物色,

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流。其洛京並鎮、

定、邢州管內,多北京末鹽入界,捉獲並依洛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

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洛京條流施行。”“一應諸道,今後若捉

獲犯私鹽曲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若稍涉疑誤,只須申奏取

裁。”)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俵散蠶鹽征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

一十七萬貫有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

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

百姓。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

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製鹽場稅,蓋欲絕其

興販,歸利於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

十文。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既而糶鹽雖多,而人戶

鹽錢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會要》:晉天福元年十一月,赦節文:

“洛京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斗減放十文。”)

周廣順元年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礆鹽犯一斤已上者處

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詔曰:“青白

池務,素有定規,只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

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文、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

訪聞更改已來,不便商販,蕃人漢戶,求利艱難,宜與優饒,庶令存濟。今後每

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文,以八十五為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

鹽五升。此外更不得別有邀求。訪聞邊上鎮鋪,於蕃漢戶市易糶糴,衷私有抽稅,

今後一切止絕。”(《五代會要》:周廣順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條流禁私鹽

曲法如后:一、諸色犯鹽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兩,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

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並決重杖一頓,處死。一、應所犯鹽曲,關

津門司、廂巡門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斷。一、刮礆煎煉私鹽,所犯一斤已下,

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並決重杖一頓,處死。犯私鹽若捉到鹼水,只煎成鹽,

秤盤定罪,逐處凡有礆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由,常須巡檢,村坊鄰保,遞相

覺察,若有所犯處彰露,并行勘斷。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支賞錢,以

系省錢充。至死刑者賞錢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一、顆末鹽各有界分,若

將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犯鹽例科斷。一、鄉村人戶,所請蠶鹽,只得將歸

零繭供食,不得別將博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並同諸色犯鹽例科斷。若是所

請蠶鹽,道路津濟須經過州府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一、凡買鹽曲,並須於官

場務內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曲例科斷。一、諸官場官務,

如有羨餘出剩鹽曲,並許盡底報官。如衷私貨賣者,買賣人並同諸色犯鹽曲例科

斷。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衷私貨賣者,並同罪科斷。一、所犯私鹽曲,

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只

罪造意者,余減等科斷。若是他人同犯,並同罪斷。若與他人同犯,據逐人腳下

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

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

鹽數目,攢定文賬,部領人戶請拔,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若縣

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三

年十二月,敕:“諸州府並外縣鎮城內,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亻表,其鹽錢亦

不征納。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

蓋卑濕之地,易為刮礆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況末鹽煎煉,般運

費用倍於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惟輦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五代會要》: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后:一、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

處,並煎鹽場灶及應是礆地,並須四面修置牆塹。如是地里遙遠,難為修置牆塹,

即作壕籬為規隔。如是人於壕籬內偷盜,夾帶官鹽,兼於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

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經歷地分

及門司節級人員,併當量罪勘斷。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

錢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賞錢五十千。一、應有

不系官中煎鹽處礆地,並須標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檢節級、村保、地主、

鄰人,同共巡檢。若諸色人偷刮鹵地,便仰收捉,及許人陳告。若勘逐不虛,捉

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

絹五十匹。刮礆煎鹽人並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並決重杖一頓,處死。其

刮礆處地分,並刮礆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眾一月,

依舊勾當。刮鹼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眾一月。一、顆鹽地分界內,有

人刮礆煎煉鹽貨,所犯並依前法。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別界分鹽貨遞相侵犯,

及諸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隨行物色,給

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所經歷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一兩至一斤,決臀杖

十五,令眾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眾

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已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

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於鄉村衷私貨賣,及信

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糶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於河東界將鹽過來,及自家界內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並處斬。

其犯鹽人隨行驢畜資財,並與捉事人充賞。”“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

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餘一半並鹽,並納入官。欲並且依

舊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年,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

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准敕牒,兩池所出鹽,舊

日苦無文榜,如擅將一斤一兩,准元敕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

捉事人充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

分居住,並在棘圍裏面,更不別有差遣,只令巡護鹽池。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

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隨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

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圍外,

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一十斤已

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

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

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省司。其屬省院

捉到犯鹽之人,乾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揮。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

准條流決放訖申報。”)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

仍舊禁法,其鄉村並許鹽貨通商。逐處有礆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

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獻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

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

以交居,當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二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斗耗,自晉、漢已

來,不與支破。倉廩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

宜與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

后,於是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醞酒供家,其錢

隨夏秋征納。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曲酒戶,便許自造麯,

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

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

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村一任

沽賣,不在納榷之限。”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於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

便於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麴錢五文,

今後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詔曰:“酒醴所重,麴櫱是須,緣賣價太高,

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

各隨苗畝,量定稅錢。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蓋以亂離日久,

貧下戶多,才遇昇平,便勤稼穡,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隨例以均攤,

遂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

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應在京諸道苗畝上

所征麴錢等,便從今年夏並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於在城撲斷

貨賣。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

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詔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

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

曲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將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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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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