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儉約第十八(凡八章)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興造,必須貴順物情。昔大禹鑿
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極廣,而無怨讟者,物情所欲,而眾所共有故也。始皇營
建宮室,而人多謗議者,為徇其私慾,不與眾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
遠想秦皇之事,遂不復作也。古人云:‘不作無益害有益。’‘不見可欲,使民
心不亂。’固知見可欲,其心必亂矣。至如雕鏤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驕奢,
則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已下,第宅、車服、婚嫁、喪葬,准品秩不合服用
者,宜一切禁斷。”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
弊。
貞觀二年,公卿奏曰:“依《禮》,季夏之月,可以居台榭,今夏暑未退,
秋霖方始,宮中卑濕,請營一閣以居之。”太宗曰:“朕有氣疾,豈宜下濕?若
遂來請,糜費良多。昔漢文將起露台,而惜十家之產,朕德不逮於漢帝,而所費
過之,豈為人父母之道也?”固請至於再三,竟不許。
貞觀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
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孔子云:‘有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
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勞弊之事,誠不可施於百姓。朕尊為帝王,富
有四海,每事由己,誠能自節,若百姓不欲,必能順其情也。”魏徵曰:“陛下
本憐百姓,每節己以順人。臣聞:‘以欲從人者昌,以人樂己者亡。’隋煬帝志
在無厭,惟好奢侈,所司每有供奉營造,小不稱意,則有峻罰嚴刑。上之所好,
下必有甚,競為無限,遂至滅亡,此非書籍所傳,亦陛下目所親見。為其無道,
故天命陛下代之。陛下若以為足,今日不啻足矣。若以為不足,更萬倍過此亦不
足。”太宗曰:“公所奏對甚善!非公,朕安得聞此言?”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侍臣曰:“朕近讀劉聰傳,聰將為劉後起<皇鳥>儀殿,廷
尉陳元達切諫,聰大怒,命斬之。劉後手疏啟請,辭情甚切,聰怒乃解,而甚愧
之。人之讀書,欲廣聞見以自益耳,朕見此事,可以為深誡。比者欲造一殿,仍
構重閣,今於藍田采木,並已備具。遠想聰事,斯作遂止。”
貞觀十一年,詔曰:“朕聞死者終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
不得見也。上古垂風,未聞於封樹;後世貽則,乃備於棺槨。譏僣侈者,非愛其
厚費;美儉薄者,實貴其無危。是以唐堯,聖帝也,穀林有通樹之說;秦穆,明
君也,橐泉無丘隴之處。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墳;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隱。
斯皆懷無窮之慮,成獨決之明,乃便體於九泉,非徇名於百代也。洎乎闔閭違禮,
珠玉為鳧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玙璠;桓魋專宋,葬以石
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玄廬既發,致焚如於夜台;黃腸再開,
同暴骸於中野。詳思曩事,豈不悲哉!由此觀之,奢侈者可以為戒,節儉者可以
為師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戰惕。雖送往之典,詳諸
儀制,失禮之禁,著在刑書,而勛戚之家多流通於習俗,閭閻之內或侈靡而傷風,
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極雕刻之華,靈輀冥器,窮金
玉之飾。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貧者破資產而不逮,徒傷教義,無益泉壤,為害既
深,宜為懲革。其王公已下,爰及黎庶,自今已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
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隨狀科罪。在京五品已上及勛戚家,仍錄奏聞。”
岑文本為中書令,宅卑濕,無帷帳之飾,有勸其營產業者,文本嘆曰:“吾
本漢南一布衣耳,竟無汗馬之勞,徒以文墨,致位中書令,斯亦極矣。荷俸祿之
重,為懼已多,更得言產業乎?”言者嘆息而退。
戶部尚書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無所,令有司特為之造廟。
溫彥博為尚書右僕射,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太宗聞而嗟嘆,遽命
所司為造,當厚加賻贈。
魏徵宅內,先無正堂,及遇疾,太宗時欲造小殿,而輟其材為徵營構,五日
而就。遣中使齎素褥布被而賜之,以遂其所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