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儉約第十八(凡八章)

卷六 儉約第十八(凡八章)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興造,必須貴順物情。昔大禹鑿

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極廣,而無怨讟者,物情所欲,而眾所共有故也。始皇營

建宮室,而人多謗議者,為徇其私慾,不與眾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

遠想秦皇之事,遂不復作也。古人云:‘不作無益害有益。’‘不見可欲,使民

心不亂。’固知見可欲,其心必亂矣。至如雕鏤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驕奢,

則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已下,第宅、車服、婚嫁、喪葬,准品秩不合服用

者,宜一切禁斷。”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

弊。

貞觀二年,公卿奏曰:“依《禮》,季夏之月,可以居台榭,今夏暑未退,

秋霖方始,宮中卑濕,請營一閣以居之。”太宗曰:“朕有氣疾,豈宜下濕?若

遂來請,糜費良多。昔漢文將起露台,而惜十家之產,朕德不逮於漢帝,而所費

過之,豈為人父母之道也?”固請至於再三,竟不許。

貞觀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

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孔子云:‘有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

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勞弊之事,誠不可施於百姓。朕尊為帝王,富

有四海,每事由己,誠能自節,若百姓不欲,必能順其情也。”魏徵曰:“陛下

本憐百姓,每節己以順人。臣聞:‘以欲從人者昌,以人樂己者亡。’隋煬帝志

在無厭,惟好奢侈,所司每有供奉營造,小不稱意,則有峻罰嚴刑。上之所好,

下必有甚,競為無限,遂至滅亡,此非書籍所傳,亦陛下目所親見。為其無道,

故天命陛下代之。陛下若以為足,今日不啻足矣。若以為不足,更萬倍過此亦不

足。”太宗曰:“公所奏對甚善!非公,朕安得聞此言?”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侍臣曰:“朕近讀劉聰傳,聰將為劉後起<皇鳥>儀殿,廷

尉陳元達切諫,聰大怒,命斬之。劉後手疏啟請,辭情甚切,聰怒乃解,而甚愧

之。人之讀書,欲廣聞見以自益耳,朕見此事,可以為深誡。比者欲造一殿,仍

構重閣,今於藍田采木,並已備具。遠想聰事,斯作遂止。”

貞觀十一年,詔曰:“朕聞死者終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

不得見也。上古垂風,未聞於封樹;後世貽則,乃備於棺槨。譏僣侈者,非愛其

厚費;美儉薄者,實貴其無危。是以唐堯,聖帝也,穀林有通樹之說;秦穆,明

君也,橐泉無丘隴之處。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墳;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隱。

斯皆懷無窮之慮,成獨決之明,乃便體於九泉,非徇名於百代也。洎乎闔閭違禮,

珠玉為鳧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玙璠;桓魋專宋,葬以石

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玄廬既發,致焚如於夜台;黃腸再開,

同暴骸於中野。詳思曩事,豈不悲哉!由此觀之,奢侈者可以為戒,節儉者可以

為師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戰惕。雖送往之典,詳諸

儀制,失禮之禁,著在刑書,而勛戚之家多流通於習俗,閭閻之內或侈靡而傷風,

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極雕刻之華,靈輀冥器,窮金

玉之飾。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貧者破資產而不逮,徒傷教義,無益泉壤,為害既

深,宜為懲革。其王公已下,爰及黎庶,自今已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

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隨狀科罪。在京五品已上及勛戚家,仍錄奏聞。”

岑文本為中書令,宅卑濕,無帷帳之飾,有勸其營產業者,文本嘆曰:“吾

本漢南一布衣耳,竟無汗馬之勞,徒以文墨,致位中書令,斯亦極矣。荷俸祿之

重,為懼已多,更得言產業乎?”言者嘆息而退。

戶部尚書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無所,令有司特為之造廟。

溫彥博為尚書右僕射,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太宗聞而嗟嘆,遽命

所司為造,當厚加賻贈。

魏徵宅內,先無正堂,及遇疾,太宗時欲造小殿,而輟其材為徵營構,五日

而就。遣中使齎素褥布被而賜之,以遂其所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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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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