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志第十一

卷十六 志第十一

◎律歷上

自夫有天地焉,有人物焉,樹司牧以君臨,懸政教而成務,莫不擬乾坤之大

象,稟中和以建極,揆影響之幽賾,成律呂之精微。是用範圍百度,財成萬品。

昔者淳古葦籥,創睹人籟之源,女媧笙簧,仍昭鳳律之首。后聖廣業,稽古彌崇,

伶倫含少,乃擅比竹之工,虞舜昭華,方傳刻玉之美。是以《書》稱:“葉時月

正日,同律度量衡。”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納五言。”

此皆候金常而列管,憑璇璣以運鈞,統三極之元,紀七衡之響,可以作樂崇德,

殷薦上帝。故能動天地,感鬼神,和人心,移風俗,考得失,徵成敗者也。粵在

夏、商,無聞改作。其於《周禮》,曲同則“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

陽之聲,以為樂器。”景王鑄鐘,問律於泠州鳩,對曰:“夫律者,所以立鈞出

度。”鈞有五,則權衡規矩準繩咸備。故《詩》曰:“尹氏太師,執國之鈞,天

子是裨,俾眾不迷”是也。太史公《律書》云:“王者制事立物,法度軌則,一

稟於六律,為萬事之本。其於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

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滅學,其道浸微。漢室初興,丞相張蒼,首言音律,未能審備。孝武

帝創置協律之官,司馬遷言律呂相生之次詳矣。及王莽之際,考論音律,劉歆條

奏,班固因志之。蔡邕又記建武以後言律呂者,司馬紹統采而續之。炎歷將終,

而天下大亂,樂工散亡,器法湮滅。魏武始獲杜夔,使定音律,夔依當時尺度,

權備典章。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

鑄律呂。元康中,勖子藩復嗣其事。未及成功,屬永嘉之亂,中朝典章,咸沒於

石勒。及帝南遷,皇度草昧,禮容樂器,掃地皆盡。雖稍加采掇,而多所淪胥,

終於恭、安,竟不能備。宋錢樂之衍京房六十律,更增為三百六十,梁博士沈重,

述其名數。後魏、周、齊,時有論者。今依班志,編錄五代聲律度量,以志於篇

雲。

《漢志》言律,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衡權。自

魏、晉已降,代有沿革。今列其增損之要雲。

○備數

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傳》曰:“物生而後有象,滋而後有數。”

是以言律者,雲數起於建子,黃鐘之律,始一,而每辰三之,歷九辰至酉,得一

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而五數備成,以為律法。又參之,終亥,凡歷十二辰,得十

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辰數該矣,以為律積。以成法除該積,得九寸,即黃

鍾宮律之長也。此則數因律起,律以數成,故可歷管萬事,綜核氣象。其算用竹,

廣二分,長三寸,正策三廉,積二百一十六枚,成六觚,乾之策也。負策四廉,

積一百四十四枚,成方,坤之策也。觚方皆經十二,天地之大數也。是故探賾索

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一、十、百、千、萬,所同由也。律、度、量、衡、

歷、率,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之以度,則不失毫釐;物有多少,受之以器,

則不失圭撮;量有輕重,平之以權衡,則不失黍絲;聲有清濁,協之以律呂,則

不失宮商;三光運行,紀以曆數,則不差晷刻;事物糅見,御之以率,則不乖其

本。故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夫所謂率者,有九流焉:一曰方田,以御田疇界域。二曰栗米,以御交質變

易。三曰衰分,以御貴賤廩稅。四曰少廣,以御積冪方圓。五曰商功,以御功程

積實。六曰均輸,以御遠近勞費。七曰盈肭,以御隱雜互見。八曰方程,以御錯

糅正負。九曰句股,以御高深廣遠。皆乘以散之,除以聚之,齊同以通之,今有

以貫之。則算數之方,盡於斯矣。

古之九數,圓周率三,圓徑率一,其術疏舛。自劉歆、張衡、劉徽、王蕃、

皮延宗之徒,各設新率,未臻折衷。宋末,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更開密法,以

圓徑一億為一丈,圓周盈數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七忽,朒數三丈一

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六忽,正數在盈朒二限之間。密率,圓徑一百一十三,

圓周三百五十五。約率,圓徑七,周二十二。又設開差冪,開差立,兼以正圓參

之。指要精密,算氏之最者也。所著之書,名為《綴術》,學官莫能究其深奧,

是故廢而不理。

○和聲

傳稱黃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為黃鐘之宮,曰含少。次制十二

管,以聽鳳鳴,以別十二律,此雌雄之聲,以分律呂。上下相生,因黃鐘為始。

《虞書》云:“葉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夏禹受命,以聲為律,以身為度。

《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為之度數。司馬遷《律書》云:“黃鐘長八寸七分之一,

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鐘長五寸七分三,應鐘長四寸三分二。”此樂之三始,十

二律之本末也。班固、司馬彪《律志》:“黃鐘長九寸,聲最濁;太簇長八寸;

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七分四厘強,聲最清。”鄭玄《禮·月令注》、蔡邕

《月令章句》及杜夔、荀勖等所論,雖尺有增損,而十二律之寸數並同。《漢志》

京房又以隔八相生,一始自黃鐘,終於中呂,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黃鐘,不滿

九寸,謂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更增四十八律,以為六十。

其依行在辰,上生包育,隔九編於冬至之後。分焉、遲內,其數遂減應鐘之清。

宋元嘉中,太史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引而伸之,更為三百律,終於安運,長

四寸四分有奇。總合舊為三百六十律。日當一管,宮徵旋韻,各以次從。何承天

《立法制議》云:“上下相生,三分損益其一,蓋是古人簡易之法。猶如古歷周

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後人改制,皆不同焉。而京房不悟,謬為六十。”承

天更設新率,則從中呂還得黃鐘,十二旋宮,聲韻無失。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

寸二厘,林鐘長六寸一厘,應鐘長四寸七分九厘強。其中呂上生所益之分,還得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復十二辰參之數。

梁初,因晉、宋及齊,無所改制。其後武帝作《鐘律緯》,論前代得失。其

略云:

案律呂,京、馬、鄭、蔡,至蕤賓,並上生大呂;而班固《律曆志》,至蕤

賓,仍以次下生。若從班義,夾鍾唯長三寸七分有奇。律若過促,則夾鍾之聲成

一調,中呂復去調半,是過於無調。仲春孟夏,正相長養,其氣舒緩,不容短促。

求聲索實,班義為乖。鄭玄又以陰陽六位,次第相生。若如玄義,陰陽相逐生者,

止是昇陽,其降陽復將何寄?就筮數而論,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

故陰陽得有升降之義。陰陽從行者,真性也,六位升降者,象數也。今鄭乃執象

數以配真性,故言比而理窮。雲九六相生,了不釋十二氣所以相通,鄭之不思,

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准依法推,乃自無差。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

而分焉上生,乃復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仍復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房妙盡陰陽,

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聊以余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鍾玉律,更

制新尺,以證分毫,製為四器,名之為通。四器弦間九尺,臨岳高一寸二分。黃

鍾之弦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絲數及弦長。

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通

施三弦,傳推月氣,悉無差舛。即以夾鍾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製為十二笛,以寫通聲。其夾鍾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山謙之

《記》云:“殿前三鍾,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

相中。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端門外鍾,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其西廂一

鍾,天監中移度東。以今笛飲,乃中南呂。驗其鐫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

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鍾定有鑿處,表裏皆然。借訪舊識,乃是宋泰始

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既多,故其調嘽下。以推求鐘律,便可得而見也。宋武

平中原,使將軍陳傾致三鍾,小大中各一。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鍾,端門外一鍾是

也。案西鍾銘則雲“清廟撞鐘”,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又一銘雲“太簇鍾徵”,

則林鐘宮所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檢題既無秦、漢年代,直雲夷則、太簇,

則非秦、漢明矣。古人性質,故作僮僕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且夫驗聲改政,

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歷年永久,隔而不通。無論樂奏,

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周頌漢歌,各敘功德,豈容復施后王,以濫名

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並詔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又詔尚書蘇綽詳正音律。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

草創未就會閔帝受禪,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后掘太倉,得古玉斗,

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於是博征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遇

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以付弘。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

蔡子元、於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

刺史,辭不赴官。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既天下

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核,以定鐘律。更造樂器,以被

《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

火重。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

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聲,是用水尺。江東尺短於土,長

於水。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

其前代金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於東宮,論張胄玄歷,兼論律呂。其大旨曰:“樂主

於音,音定於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鍾,於是乎在。但律終小呂,數

復黃鐘,舊計未精,終不復始。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

六十。考禮詮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匪直長短失於其差,亦自管

圍乖於其數。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弦,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

發。”其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鐘長九

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其年,

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寢廢。其書亦亡。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

律調鐘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其制度文議,並毛爽舊律,並在江都

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鐘圍九分,林鐘圍六分,太簇圍八分。”《續志》及鄭玄

並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鐘空圍

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鍾

器合。開皇九年平陳后,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

制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

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雲。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后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並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

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侯氣

后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嘗與人

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

無爽。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

並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后,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於普明等,以候節氣。依古,於三

重密屋之內,以木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於案上,而

以土埋之,上平於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

則灰飛沖素,散出於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

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才飛少許者。高祖異

之,以問牛弘。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

氣。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

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別而有異也。今十二月律,於一歲內應並不同。安得暴

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於篇,

名曰《律譜》。其略云:

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於嶰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

地氣應,是則數之始也。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其氣以候四時,其數以紀萬物。

雲隸首作數,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萬、億、兆者,引而申焉,歷度

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聲,鄒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

而別也。夏正則人,殷正則地,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謂得氣數

之要矣。

漢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后

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製,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

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於元帝,

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因使韋玄成等雜試問房。房自敘云:“學焦延

壽,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

陰上生陽,乃還相為宮之正法也。”於後劉歆典領條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

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並房所出也。

至於後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

大夫荀勖,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依《周禮》,

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

左晉之後,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為橫吹,

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臣先入棲誠,學算於祖�恆,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

紀,頗達其妙。後為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詔付

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於太樂得之。后陳宣

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元帝敗,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又以十二管

衍為六十律,私侯氣序,並有徵應。至太建時,喜為吏部尚書,欲以聞奏。會宣

帝崩,後主嗣立,出喜為永嘉內史,遂留家內,貽諸子孫。陳亡之際,竟並遺失。

今正十二管在太樂者,陽下生陰,始於黃鐘,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一歲

之氣,畢於此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六十律候,畢於此

矣。仲冬之月,律中黃鐘。黃鐘者,首於冬至,陽之始也。應天之數而長九寸,

十一月氣至,則黃鐘之律應,所以宣養六氣,緝和九德也。自此之後,並用京房

律准,長短宮徵,次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攝,引而申之,至於六十。亦由

八卦衍而重之,以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變。始黃鐘之管,下生林鐘,以陽生陰,

故變也。相攝者相通。如中呂之管,攝於物應,以母權子。故相變者,異時而各

應,相通者,同月而繼應。應有早晚者,非正律氣,乃子律相感,寄母中應也。

其律,大業末於江都淪喪。

○律直日

宋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更生三百律。至梁博士沈重鍾《律議》曰:“

《易》以三百六十策當期之日,此律歷之數也。《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

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律歷之數,天地

之道也。’此則自古而然矣。”重乃依《淮南》本數,用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

六十律。各因月之本律,以為一部。以一部律數為母,以一中氣所有日為子,以

母命子,隨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數也。以之分配七音,則建日冬至之聲,

黃鐘為宮,太簇為商,林鐘為徵,南呂為羽,姑洗為角,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

徵。五音七聲,於斯和備。其次日建律,皆依次類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

徵亦以次從。以考聲徵氣,辨識時序,萬類所宜,各順其節。自黃鐘終於壯進,

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損一以下生。自依行終於億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

生。唯安運一律為終,不生。其數皆取黃鐘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本,以

九三為法,各除其實,得寸分及小分,余皆委之。即各其律之長也。修其律部,

則上生下生宮徵之次也。今略其名次雲。

黃鐘:

包育含微帝德廣運下濟克終執始握鑒持樞黃中通聖潛

殷普景盛滋萌光被咸亨乃文乃聖微陽分動生氣雲繁郁

升引屯結開元質未亻愛昧逋建玄中玉燭調風

右黃鐘一部,三十四律。(每律直三十四分日之三十一)

大呂:

荄動始贊大有坤元輔時匡弼分否又繁唯微棄望庶幾執

義秉強陵陰侶陽識沈緝熙知道適時權變少出阿衡同雲承

明善述休光

右大呂一部,二十七律。(每律直一日及二十七分日之三)

太簇:

未知其己義建亭毒條風湊始時息達生匏奏初角少陽柔

橈商音屈齊扶弱承齊動植咸擢兼山止速隨期龍躍勾芒

調序青要結萼延敷刑晉辨秩東作讚揚顯滯俶落

右太簇一部,三十四律。

○夾鍾

明庶協侶陰贊風從布政萬化開時震德乘條芬芳散朗淑

氣風馳佚喜幹黨四隙種生恣性逍遙仁威爭南旭旦晨朝

生遂群分潔新

右夾鍾一部,二十七律。

姑洗:

南授懷來考神方顯攜角洗陳變虞擢穎嘉氣始升卿雲

媚嶺疏道路時日旅實沈炎風首節柔條方結刑始方齊物華

革荑茂實登明壯進(下生安運)依行(上生包育)少選道從朱黻

揚庭含貞

右姑洗一部,三十四律。

中呂:

朱明啟運景風初緩羽物斯奮南中離春率農有程南訛敬

致相趣內貞朱草含輝屈軼曜疇巳氣清和物應戒麰荒落

貞軫天庭祚周

右中呂一部,二十七律。

蕤賓:

南事(京房終律)謐靜則選布萼滿羸潛動盛變賓安懷遠聲

暨軌同海水息沴離躬安壯崇明遠眺升中鳳翥朝陽制時

瑞通鶉火乂次高焰其煌。

右蕤賓一部,二十七律。

林鐘:

謙侍崇德循道方壯陰升靡慝去滅華銷朋慶雲布均任仰

成寬中安度德均無蹇禮溢智深任肅純恪歸嘉美音溫風

候節蓂華綉嶺物無否與景口曜井日煥重輪財華

右林鐘一部,三十四律。

夷則:

升商清爽氣精陰德白藏御敘鮮刑貞克金天劉獮會道歸

仁陰侶去南陽消柔辛延乙和庚靡卉荑晉分積孔修九德咸

藎僉惟俾乂

右夷則一部,二十七律。

南呂:

白呂捐秀敦實素風勁物酋稔結躬肥遁羸中晟陰抗節威

遠有截歸期中德王猷允塞蓐收撙轡搖落未印質隨分滿道

心貞堅蓄止歸藏夷汗均義悅使亡勞九有光賁

右南呂一部,三十四律。

無射:

思沖懷謙恭儉休老恤農銷祥閉奄降婁藏邃日在旋春閹

藏明奎鄰齊軌眾大蓄嗇斂下濟息肩無邊期保延年秋深野

色玄月澄天

右無射一部,二十七律。

應鐘:

分焉祖微據始功成乂定靜謐遲內無為而乂姑射凝晦動

寂應徵未育萬機萬壽無疆地久天長修復遲時方制無休九

野八荒億兆安運

右應鐘一部,二十八律。

○審度

《史記》曰:“夏禹以身為度,以聲為律。”《禮記》曰:“丈夫布手為尺。”

《周官》云:“璧羨起度。”鄭司農云:“羨,長也。此璧徑尺,以起度量。”

《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淮南子》云:“秋分而禾緌定,緌定而

禾熟。律數十二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緌者,禾穗芒也。《說苑》云:

“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孫子算術》云:“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

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唯《漢志》:

“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

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

引,而五度審矣。”后之作者,又憑此說,以律度量衡,並因秬黍散為諸法,其

率可通故也。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前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傳訛替,

漸致增損。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等,並異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

《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勖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隱等《晉書》云:“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

不和,始知為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

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暗同。於時郡國或得漢

時故鍾,吹新律命之,皆應。”梁武《鐘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

‘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

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

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雷次宗、何胤之二人作《鐘律圖》,所

載荀勖校量古尺文,與此銘同。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今以此

尺為本,以校諸代尺”雲。

二、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厘。

《世說》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以校尺,

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梁武帝《鐘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

一枚,古玉律八枚。檢主衣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復存。玉律一囗蕭,余定

七枚夾鍾,有昔題刻。乃製為尺,以相參驗。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

為詳密,長祖沖之尺校半分。以新尺製為四器,名為通。又依新尺為笛,以命古

鍾,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案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

蕭吉云:“出於《司馬法》。梁朝刻其度於影表,以測影。”案此即奉朝請

祖�恆所算造銅主影表者也。經陳滅入朝。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

制鐘磬等八音樂器。

四、漢官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云:“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於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度

為此尺。”傅暢《晉諸公贊》云:“葛勖造鐘律,時人並稱其精密,唯陳留阮咸,

譏其聲高。后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時人

以咸為解。”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雲,王莽時劉歆斛尺,弱於今尺四分五

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厘。即晉荀勖所云“杜夔尺長於今尺四分半”是

也。

六、晉后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蕭吉雲,晉氏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后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即開皇官尺及後周市尺)

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厘。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

甄鸞《算術》云:“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厘。”或傳梁時有志公道人作

此尺,寄入周朝;雲與多須老翁。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周朝人間行

用。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於仁壽。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

十、東後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而用之。魏收《魏史·律歷

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

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

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大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

十之黍,黃鐘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

石。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籥尺

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

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

祖孝孫云:“相承傳是蔡邕銅籥。”

後周武帝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斯徵等,

累黍造尺,從橫不定。后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據斗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於大象之末。其律黃鐘,與蔡邕古籥

同。

十二、宋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鐘律尺及平陳后調鐘律水尺。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后尺及梁時俗尺、劉

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后,

即以此同律度量,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尋今之鐵尺,是太

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

調鐘律,並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若以大

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鐘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

黃鐘之律,不動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一會。且

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

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賓籥之外,才剩十餘,此恐圍徑

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

儀,尺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製法,索隱鉤深,以律計

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

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處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佈,今因而為定,彌合時

宜。至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訪古今,恐不可用。其

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

諧,明王盛范,同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於

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

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

“平陳后,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

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

南呂倍聲。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三厘,實比晉前尺一尺

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長於梁法尺六分三厘、於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

一尺七分一厘。梁武《鐘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雲是張衡所

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

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厘,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蠙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

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鐘。概而不稅。其銘曰:時

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

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鬴。”六

斗四升也。“鬴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

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

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共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

之制也。《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

也,以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

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勛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四圭為

撮。”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漢志》曰:“量者,籥、合、升、斗、斛

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

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

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

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圓而函方,左一右二,

陰陽之象也。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聲中黃

鍾,始於黃鐘而反覆焉。”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

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祖沖之以圓率考之,

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厘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一厘

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

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

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術計之,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斗。暨五年乙酉冬十月,

詔改制銅律度,遂致中和。累黍積龠,同茲玉量,與衡度無差。准為銅升,用頒

天下。內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

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此銅升之銘也。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

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廩,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

古之嘉量。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於天府。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乃詔稽準繩,

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遂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

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五分七厘三毫

九秒。又甄鸞《算術》云:“玉升一升,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此玉升大而官

斗小也。以數計之,甄鸞所據後周官斗,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

寸有奇。後周玉斗並副金錯銅斗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斗,實同以秬黍定量。以玉

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斗。

○衡權

衡者,平也;權者,重也。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底,以見准

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璇璣,斟酌建指,以齊七

政,故曰玉衡。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古有黍、

絫、錘、錙、鐶、鉤、鋝、鎰之目,歷代差變,其詳未聞。《前志》曰:權本起

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

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五權謹矣。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大小之

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復始,亡窮已也。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衡平而鈞

權矣。是為五則,備於鈞器,以為大范。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

殿,得圓石,狀如水碓。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

續咸議是王莽時物。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

其銘云:律權石,重四鈞。”又云:“黃帝初祖,德匝於虞。虞帝始祖,德匝於

新。歲在大梁,龍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人。據土德受,正號即真。改正建

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

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此亦王莽所制也。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

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新稱與權,合若符契。於是

付崇調樂。孝文時,一依《漢志》作斗尺。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

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復古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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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志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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