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韓宇
“韓宇先生?”
低頭看着手中單薄得只有一頁的資料,裴彬輕皺着眉頭按着上面登記的名字第三次試着叫了一聲。
等了一會兒,沒有任何回應。
裴彬抬起頭瞟了一眼自己面前這位打從他三十分鐘前進入病房以來便一直躺在病床上怔怔盯着天花板發獃的男人,眉頭忍不住皺得更緊了,嘆息似的從口中長呼一口氣。
難辦啊!
不僅案子難辦,人也難辦!
裴彬是首爾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目前正在接手一個交通事故的案件。
按理來說,這種案子根本沒資格讓一個檢察官親自調查,更何況,從明面上看,這案子有很明顯的痕迹表明這就是一樁普通的交通事故而已。
但是,因為案件雙方的身份有些特別,這案子經過一番波折之後竟然轉到了裴彬手上。
而接到這案子不過三天,裴彬就已經變得有些焦頭爛額了。
案件呢,實際上看上去十分簡單明了,就是兩輛車在一條盤山公路上相遇發生的交通事故,不過兩輛車不是撞到一起,而是雙方在情急之下都打了急轉彎。就是一個比較幸運,只是撞上了岩壁,另一個則就很不幸了,撞下了山崖。
發生這類事故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酒駕、超速駕駛之類的。
可是現在問題在於,現場基本沒有什麼有用的線索,除了一輛炸得差不多就剩架子的車,就剩那地上的車胎痕迹了。
他們除了能判斷出事故發生的大致經過之外,其他像事故發生原因、發生的具體經過、是不是有什麼隱藏內情等等一概不知。而且唯一知道的內容還是推測判斷出來的,只有那幾道車痕,根本無法真正證明什麼。
墜毀車輛在事故發生的第二天中午就找到了,但實在毀得太厲害了,車輛情況基本和崖上的那輛差不多,除了能試試修復黑匣子,其他根本看不出什麼,至於死者的屍體,都燒成焦炭了,屍檢報告到現在還沒出來呢。
就這樣,一件原本應該很簡單的案子詭異得到現在還沒有什麼進展。
這幾天裴彬實際上心理壓力挺大的。
經過第一天的新聞傳播,再加上三天的發酵,這個案子出人意料而又似乎在情理之中地成為了國民關注的熱點。
不論是輿論壓力還是來自上級的壓力,都讓裴彬心中相當沉重。
特別是這樣一件本來應該很快可以結案的交通案件,竟然到現在都沒有什麼實質性的進展,甚至連案件的基本性質都定不下來,這由不得裴彬心中的壓力不大增。
所以裴彬在今早接到醫院電話得知那個撞上山崖而昏迷的當事人已經清醒之後,已經陰沉數日的臉色總算有了一些喜色,心中長舒一口氣,以為總算有些突破了。
可是等他到醫院之後,又從醫生那裏得到一個對此時的他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的消息。
……
“裴檢察官,我想先和您談一下病人的情況。”
“他有什麼問題嗎?”
“嗯。他的身體其他地方倒是沒什麼太大的問題,修養一陣就好了。可是,他的腦部也有損傷,他的頭部應該經受過劇烈的撞擊,根據拍片來看,他腦內的海馬體似乎是受到了損傷。所以說,病人目前很可能處於我們常說的——失憶狀態。”
……
“呼——”
裴彬揉了揉眉心,又看向了床上的這個男人。
說實話,他相信醫生的話,但他不是很相信這個叫韓宇的男人真的失憶了。
要知道,他以前辦案的時候,為了逃脫責任,裝病、裝傻充愣的人可沒少碰到。
不過就算這個韓宇真的在裝,他也真沒辦法。
按照韓國的法律,檢察官有權讓韓國公民配合自己進行工作,如果這個韓宇是在裝,裴彬也有辦法嚇得他開口。
但現在問題是,他不是韓國人,至少,現在不是。所以那些手段就完全不適用了。
當然,就算是這樣,裴彬也沒時間再拖了,一個這麼普通的案子辦了三天還沒有成果,別說其他人了,裴彬自己也接受不了。不管這個男人究竟是不是失憶,他今天都得從他嘴裏得到點東西。
“韓宇先生!”
裴彬又大聲叫了一次,男人依舊是沒反應。裴彬也沒辦法,只能希望通過這種叫喊讓這個看似混噩的男人醒過神來。
“韓宇先生?先生?喂?韓宇先生?……”
終於,在連續的叫喚之下,這個叫韓宇的男人似乎終於有所感覺,他的頭動了動,側首看向了裴彬,在看到裴彬的瞬間,他原本木然的臉上忽然充滿了茫然的神色。
裴彬的臉上驀地湧上一絲喜色,他微呼口氣,試探性地又問了一句。
“韓宇?”
聽到裴彬的話,男人的眼中先是有了些茫然,隨即下意識張了張口,但眉頭卻馬上皺了一下,裴彬很敏銳地捕捉到在一瞬間男人的的神色中明顯多了一些情緒,有迷茫、慌亂,還有……驚愕?
最終,男人還是回答了裴彬,他的喉結上下動了動,從嘴中擠出了一句聲音嘶啞的……英語!
“……yes.”
裴彬聞言一怔,他低頭看了看手中的資料,又抬頭看向了韓宇,眼睛稍稍眯起:“韓宇先生,資料上雖然顯示你是美籍韓裔,不過你是在十六歲的時候才去美國的,你應該會韓語吧。為什麼不用韓語回答我?”
不是裴彬敏感,而是他在看到韓宇猶豫一陣之後卻選用英語回答時,心中一動,隱約覺得自己好像抓到了點什麼,但又捉摸不透,搞不清楚到底發現了什麼。
果然,在聽到裴彬提到自己的資料之後,韓宇明顯怔了一下,雖然只是一剎那,但裴彬看的很清楚。而且在那一瞬間,韓宇原本靠在枕頭上的上半身似乎下意識要抬起,但又立即被壓制住了,這是身體最真實的反應。
可就在裴彬打算接着追問時,幾聲輕輕的敲門聲響了起來,接着,一個中年護士從門外探進身來,說道:“裴檢察官,抱歉,病人剛剛清醒,長時間交談對他並不合適。”
裴彬臉色僵了一下,張了張口想要點說什麼,但當觸及到護士堅定的眼神又停住了,最後只能無奈地嘆了口氣,把剛從懷裏掏出的記事本和筆又放了回去,然後起身走向病房門口,只是,在快走出病房時又轉頭看了看韓宇。
韓宇又恢復成之前的那個姿勢,只是這回他的眼神不再空洞,眼帘低垂,眼中光芒點點,不知道在想什麼。
眉頭皺在一起,帶着心中的疑惑,裴彬轉頭走出了病房。
這個男人不簡單。
在裴彬走出病房的瞬間,他的心中明悟似的湧出一個念頭。
多年從事刑偵行業,讓他對於識人看人有一種近乎直覺的敏銳。在他看來,這個叫做韓宇的男人身上似乎有種特質,這種特質說不清是什麼感覺,裴彬自己也不熟悉,但他隱隱覺得自己在哪裏感受到過。
“裴檢。”
就在裴彬暗自思忖時,一名三十來歲、有點三角眼的便衣刑警便湊了上來。
“唔、哦,有什麼發現嗎?”
裴彬回過神來。
“對。爆炸那輛車的黑匣子已經修復好了。而且,我們在上面有重大發現。”
“什麼?!快說,發現什麼了!”裴彬陡然一驚,連忙問道。
“是這樣的,我們在錄像上發現了兩個兩個很奇怪的地方。第一個就是在案發的時候。根據錄像上顯示,車子在10月1日,也就是案發當天上午8點10分從首爾開始行駛,到了上午10點36分遇到了金志雄的車,也就是案發時間,而從開始行駛到案發,這中間這位名叫做韓宇的當事人都沒有任何的異常,也沒有什麼違規操作,車速更是一直處在限速內。”
裴彬聞言眉頭一皺,“按你這麼說,那麼這兩輛車是怎麼出事故的?”
“問題就在這。”三角眼臉上露出了一個很古怪的表情,“根據錄像上看,兩輛車是在一個拐彎處相遇的。而當時金志雄的車出現時,說實話,連在電腦前觀看的我們都嚇了一跳。”
“嚇了一跳?”
“對,因為……出現得太突然了。”
“什麼意思?”
“因為車速實在太快了,當時金志雄的車出現在拐角的時候,車速據我們估計至少有110邁,完全屬於超速行為。”
“然後呢,接着又怎麼樣?”裴彬緊鎖的眉頭一直不曾放鬆,“一般來說,當時兩輛車是處在兩條車道上吧?金志雄的車速再快也最多就是個超速,兩輛車到底是怎麼造成現場那個情況的?總不會是金志雄自己突然發瘋開車去撞韓宇吧。”
裴彬這話一說出口,三角眼忽然詭異地沉默了下來,臉上的表情更為古怪,一雙眼睛直勾勾地看着裴彬。
“莫非……”
看到三角眼的表情,裴彬好像想到了什麼,目光一凝,臉上露出了一絲難以置信的神情,“他……他真的撞過去了?!”
“嗯。”三角眼點了點頭,臉上也露出一個依然不敢相信的表情,“他不僅撞過去了,而且還是加速撞過去的。至於之後的情況,結合錄像來看,和我們估計的情形差不多。由於金志雄突然撞過來,韓宇情急之下一個急轉彎撞向了山壁,而金志雄似乎也在最後終於清醒過來了,也是一個急轉彎,不過也許是太着急或者精神不太清楚,撞下了山崖。”
“呼——”
裴彬長吐一口氣,腦子有點懵,心裏甚至生出一種十分不真實的感覺。
匪夷所思的案情,而且,案子就這麼解決了?!
誠然也許這個案子還有些邊角的疑點沒查清楚,但就一個交通案件來說,它已經算是有了定論了,責任方都找到了,案子算是結了。
看着裴彬複雜中帶着一點豁然輕鬆的表情,三角眼立刻明白了自己這位上級的想法,忍不住心裏嘆口氣,最後還是開口說道:“裴……裴檢,事情沒那麼簡單。”
“嗯?”
裴彬看着三角眼,忽然想起了剛才是說有兩個奇怪的地方?頓時裴彬的心裏湧上一些不好的預感。
“錄像上……還有第二個奇怪的地方。”
“有什麼發現?”裴彬沉聲問道。
“您還記得報案人以及最初到達現場的警員曾說過韓宇的車子在最開始發現時是側翻着的嗎?”
“記得。”裴彬想了想,好像想到了什麼,眉頭頓時又皺了起來,點了點頭,“不過當時我們沒有多想,以為只是車禍時造成的。不過按照你剛才的說法,如果事故發生的過程是那樣,那麼這就很不合理了。畢竟兩輛車實際上是沒有撞到一起的,而且就算是撞到了,也不至於撞到側翻這種地步。現在想想,當時那輛車的位置實際上也偏離的很奇怪,尾部偏離得太厲害了,如果以那個角度撞向山壁,車頭最多只有一邊會受損,不可能造成現場那種完全損毀。這種情況就好像……”
“就好像車子撞到山壁上之後,車尾又被一輛車撞了。”三角眼接著說道。
裴彬看了三角眼一眼,沉默着沒開口。
三角眼嘆了口氣,點了點頭,說道:“雖然沒有拍到,但在撞到山壁兩三秒之後,車身明顯受到了一次撞擊,車子被撞得側翻起來。而當時金志雄是不可能做到這點的。所以說……還有第三輛車!”
第三輛車!!
裴彬深吸了一口氣,抬起雙手狠狠揉了揉有點僵硬的臉頰,轉身看着潔白的牆壁,一時有些茫然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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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小貼士:在韓國,檢察官是一種權力相當大的職業,權力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被稱之為“刑事犯罪偵查的沙皇”,在韓國實行檢察官獨任制度,即每個檢察官自己個人組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官廳,整個案子的過程都由檢察官個人名義完成,檢察官有權分配警察進行案件偵破,也可以自己親自參與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