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派系鬥爭內幕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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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機構設置和職能的變遷

1928年8月14日,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作出了“關於逐次設立五院暨確定行政院下設機構等決議”,決議聲明:“依照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應成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試、監察五院,逐漸實施”。10月3日,南京國民政府公佈了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33條規定:“司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司法審判、司法行政、官吏懲戒及行政審判之職權”。會後成立了國民政府司法院。

1928年10月20日,國民政府分別通過五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司法行政署,承院長之命綜理司法行政事宜;設司法審判署,依法對民刑訴訟案件行使最終審判權;設行政審判署,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宜;設官吏懲戒委員會,掌理文官與法官懲戒事宜;設秘書處和參事處分掌各法定事項。

1928年11月7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162次會議通過了《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對10月20日公佈的《司法院組織法》進行了修訂,改司法行政署為司法行政部、改司法審判署為最高法院、改行政審判署為行政法院。規定: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懲戒委員會組成,並在院內設立參事處和秘書處。

1947年12月25日,南京國民政府公佈了新的《司法院組織法》,為司法院增設“**官會議”機構。該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司法院設**官會議,以**官17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司法院的機構、職能也發生部分變化,除以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自獨立行使司法行政權、司法審判權、行政審判權及公務員懲戒權之外,還享有其他幾項重要職權:對於主管事項司法院有權向立法院提出議案;有權監督國立大學法律系科、有權特許設立公立政法學校;關於特赦、減刑及復權事項,司法院長有權“依法提請國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司法院還有權依法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這使司法院獲得了創製某些法律的權力。

院長居正為蔣介石操控成為傀儡

司法院的派系鬥爭和蔣介石的外部操縱有很大關係。蔣長期認為,國民黨內存在三股“山頭”勢力:一是兩廣勢力,二是兩湖勢力,三是江浙勢力。由於司法院和下屬各級司法機關構成了一個龐大的系統,這樣一個重要的全國性組織被異己控制是蔣介石不願意看到的,於是蔣介石想盡辦法拆分兩湖勢力控制的司法院的權力,最後借口“司法行政部”名稱中含有“行政”兩字而將這個司法院下屬最要害的機關劃歸行政院,讓號稱“兩湖同鄉會”的司法院成了空架子,從此讓兩湖人坐起冷板凳,吃起“閑飯”。

司法院院長居正是湖北人,他和兩廣派元老胡漢民一樣,早先也被蔣介石拘禁過。事情起於“寧漢合流”后中央特別委員會被解散,居正蟄居上海堅持反蔣,因策反淞滬警備司令熊式輝不成反被其扣留並解往南京關押。直到“九一八”事變爆發,日本人提出讓居正出任新的東北邊防司令長官,他才又引起蔣介石的注意,認為其在日本人中還有一定資本,於是很快釋放了他,並安排其擔任司法院副院長,不久又機緣巧合升為院長。受過牢獄之災的居正從此變得不拘小節,不修邊幅,有一次竟然戴着睡帽就去南京中央黨部開會,蔣介石實在看不過眼,親自把他的睡帽抓了下來。抗戰時期一次集會有人要他出來講講話,他自嘲說自古哪有“俘虜”講話的道理。雖為司法院長,其心境黯然可見一斑。章士釗曾說居正狗屁不通,把持中國司法界二十多年。可他哪裏知道居正何嘗能夠真正把握住本應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院!蔣介石早把他作為傀儡了。

正副院長勾心鬥角

和當時其他國家機關一樣,國民黨中央司法機關本身內部鬥爭也很激烈。司法院以兩湖人為主,院長居正是湖北人,副院長覃振是湖南人,先後兩任秘書長張知本和茅祖權,張是湖北人,茅是江蘇人。這些人都有大致相近的黨內資歷,早年先後都曾加入孫中山創建的中國同盟會和中華革命黨,參加過武昌首義,辛亥革命后大都擔任過北洋時代參、眾兩院的議員,後來居正、覃振是改組后的國民黨“一大”中央執行委員,茅祖權、張知本則是候補中央執行委員,孫中山逝世后他們都是“西山會議”派的主要人物。這些共同的經歷使他們在和蔣的矛盾衝突中有相同的“部門”立場,但另一方面他們彼此之間也為爭權奪利而勾心鬥角。

副院長覃振一生堅定反蔣,而居正後期則為保院長位置屈從逢迎於蔣,兩人不時發生齟齬。覃振在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任上也處處受掣肘,鬱悶不快。如曾任閩省建設廳廳長的徐學禹因在浙江交通局局長任內犯有嚴重錯誤,被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給予停止任用五年的處分,而省主席陳儀卻倚徐為左右手,佯為撤職對上應付,旋以省政府顧問名義將其留下重用。國民黨統治時期公務員違法亂紀十分普遍,但中央懲戒委員會處理的案件卻寥寥無幾。解放前,覃振卧病在床,總想出國療養,設法脫離南京這個政治鬥爭的漩渦。怎奈他手頭拮据,一定得司法院長居正簽名請蔣介石批准才能給錢。居正拒絕替覃振向蔣介石寫簽呈,最終覃振出國治病的願望落空,沒有等到解放就離開人間。

院長居正和秘書長張知本“言和意不和”

秘書長張知本和居正也有矛盾,但和副院長覃振走得較近,抗戰時他經常邀請覃振等同事至家聚會,縱談國事、臧否人物。有一個時期,張知本堅辭司法院秘書長之職,想藉此拆居正的台。居正為了不讓外部勢力滲入司法院,無奈只好去做茅祖權的工作,把他由行政法院院長調任司法院秘書長,把司法院秘書長張知本調為行政法院院長。從此張、居兩人更加“言和意不和”。陳誠任湖北省主席時,曾派人徵求張知本的意見請他回湖北出任湖北省參議會議長,但居正從中作梗,說張知本很有些脾氣,他若去眾人都要當心,結果此事作罷。

行政法院是當時最小的中央機關,只有行政院的一個科那麼大,幾十個人,在這裏擔任評事職務的都是曾在各省任過高等法院院長的一些人,職高榮尊,掌理着全國的行政訴訟審判。張知本初到行政法院時很想在這個天地里有所作為,但在用人和建制兩方面都遭到居正的牽制。用人方面張知本想讓楊玉清出任行政法院書記官長,但居正不同意,而安排內弟鍾孟雄擔任該職,最後經過討價還價居正才同意讓楊出任行政法院評事,了結此事。在建制上張知本很想縮短行政訴訟審級,因為百姓提起行政訴訟,必得經過訴願、再訴願,事實上行政法院的審判,等於三審制。一個案件經過這樣拖來拖去,到審判終結已經達不到對百姓實施行政救濟的意義了。另外全國主管行政訴訟的司法機關就只有這個行政法院,高高在上,知道的人已經不多,真的來提起行政訴訟敢於“民告官”的就更少了。所以張知本就想在各省設立行政法院的分院,或至少把全國分為幾個區,每區設一區行政法院,以和民眾接近,也容易普及行政訴訟的知識,又能達到就地審判快速結案的目的。但居正懼於行政院的壓力而不同意。抗戰結束后,在司法院院務會議上,曾決定把南京中山北路原法官訓練所的房屋撥給行政法院作為辦公使用。但會後居正又私下答應將該處轉讓給孫科作為立法院辦公地點,最後弄得立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去接收,彼此發生激烈爭執。后經過協商調和,該處房屋以五分之四給了立法院,以五分之一給了行政法院。這件事使得張知本對居正更加不滿。

繼任秘書長茅祖權疏於正事卻醉心於弄權

茅祖權是司法院中為數不多的非兩湖籍高官之一,擔任行政法院院長。茅是江蘇海門人,早年留學日本學習法政。1922年被孫中山任命為國民黨黨務改進案起草委員會委員,當國民黨“一大”在廣州召開的時候,他是江蘇籍國民黨員中由孫中山親自圈定參會的三個代表中的一個。孫中山還提名他擔任中國國民黨第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候補執行委員,后又任命其為國民黨上海執行部調查部部長。他也是較早在國民黨內對三大政策提出質疑的右派人物,後來成為西山會議派重要成員。“寧漢合流”以後,茅祖權作為滬方代表參加了中央特別委員會並任委員,1927年11月3日至1928年11月9日任江蘇省政府委員會民政廳廳長,後由於新桂系和西山會議派勾結而受到蔣介石的猜忌,該職為繆斌請託宋美齡的關係而獲取,茅便憤然離職。1930年他赴北平參加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繼續“反蔣”。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國民黨各政治派別聲稱要“捐棄前嫌,共赴國難”,茅在居正推薦下負責籌備組建行政法院工作,后出任首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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